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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版的租房合同法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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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版的租房合同法規定【精品多篇】

的租房合同法規定 篇一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自有商業用房出租給乙方使用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合同:

1、乙方承租甲方位於長治市新街小區6#樓一層商業用房一間,建築面積為53.55平方米,租賃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租賃期間所從事的一切商業活動,應遵紀守法,不得有悖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1、經雙方議定,每年租金為 (小寫 ),該租金僅為甲方收取的商業用房租賃費,不含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應向有關部門交納的各種費用以及物業費用。

2、付款方式:每年租金分 次付清(每 年/季一次),乙方應在本年/季末提前一週交付下年/季租賃費。

3、如租賃市場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可適當調整租賃費。

1、本合同簽定三日內,甲方將商業用房移交給乙方。

2、如乙方到期不按時交納租金,甲方有權隨時單方面終止合同。

3、如乙方因商業用房使用權受到侵犯時,由甲方負責處理。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一切合法經營活動,亦不承擔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等。

5、在經營活動中,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時向小區物業繳納水、電、暖等各種管理費用。

6、租賃期內,乙方不得擅自將商業用房轉租,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無條件收回所租商業用房。

7、乙方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改變和損壞商業用房框架結構及水、電、暖等商業用房內相關設施的`完好,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商業用房及相關設施損壞,由乙方承擔一切損壞和損失費用。

8、乙方可根據需要對商業用房進行簡單裝潢,其費用自行承擔,合同終止時,該裝潢部分應無償移交給甲方。

9、租賃期內,乙方提前退租時,甲方不退乙方已交的房租費。

本合同若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當地仲裁委員會或當地法院裁決。

1、甲方收取乙方租賃商業用房押金 元整。

2、乙方應於租賃期滿後結算清各項費用,並由甲方驗收房內各種設施完好無損,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所租商業用房交還甲方,甲方退還乙方押金 元。

3、乙方將所租商業用房交還甲方後,本合同終止。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協商可終止合同。

5、租賃期滿,甲方繼續出租該商業用房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擁有優先權,並應重新協商簽定租賃合同。乙方有意續租時,需在租賃屆滿前兩個月書面提出洽談合同的要約及條件,甲方應在合同租賃期屆滿前一個月內予以答覆。

6、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需變更合同的情形,雙方應協商解決,且應以書面材料作為依據。

7、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享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後自動終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1.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2.

贈與合同法律規定

3.

贈與合同的法律規定

4.

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定

5.

借調合同法律規定

6.

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7.

技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範例

8.

市場攤位租賃合同-租賃合同

的租房合同法規定 篇二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解答: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

租賃合同

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解答:《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法是建設部發布的行政規章。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以上述房屋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並非無效。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問題:可否租用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解答:“住改商”給生活帶來便利,但也帶來噪聲、氣味等環境污染。《物權法》沒有完全禁止“住改商”,而是將選擇權交給了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但是,怎樣確定是否有利害關係,有利害關係全體業主的範圍如何定,如何算徵得了業主同意等問題在《物權法》中並沒有規定。加上客觀現實情況,這就很容易產生一系列矛盾。期待以後的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問題:轉讓房屋所有權的範圍?家庭成員的範圍?

(1)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3)因企業被收購、兼併或合併,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4)以房地產抵債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法律上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家庭成員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而且包括法律擬製的家庭成員。

《合同法》第234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合同法沒有限定可以繼續承租的為家庭成員,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亦可承租,並且也沒有“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限定條件。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户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到第18條對租賃登記做出規定。但沒有規定未登記的租賃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在租賃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具有締約能力並且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合同無效、可撤銷可變更以及效力待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租賃合同有效。而登記備案只是作為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手段,違反該規定會造成補辦手續、罰款的行政處罰後果。

、第1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問題: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返還房屋的處理

解答:出租人在徵得承租人同意時可提前收回房屋。依據公平原則,承租人也享有在徵得出租人同意時提前返還房屋,使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權利。但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合同法》第9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的租房合同法規定 篇三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屬於特種租賃,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

其中私房租賃又可以分為農村私房租賃和城鎮私房租賃。

由於國家沒有對農村私房租賃作出特別規定,因此,農村私房租賃主要由當事人協商一致。

這裏所講的主要是城鎮私房租賃。

為了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因此,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僅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還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為了防止單位擠佔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僅限於公民,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能租賃私有房屋。

這些單位只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賃私房,否則私房租賃合同無效。

當事人應當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協商確定私房租賃的租金。

當地沒有規定標準的,當事人按照當地實際水平協商確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隨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

同時,承租人必須按時交付租金,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僅可以要求承租人補交所欠租金,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230條、第234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出租人應承擔房屋的修繕義務,如果出租人怠於修繕給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如果出租人無力修繕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租賃合同除依約定終止外,出租人還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為終止房屋租賃:第一,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第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