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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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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新版多篇】

條 乙方 性別 篇一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 篇二

準格爾旗關於《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

情況的彙報

《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的立法宗旨在於調整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近年來,準旗經濟發展迅猛,採礦業和生產製造業成為我旗經濟格局的重心,勞動者的數量快速增長,為切實貫徹《勞動合同法》,儘快達到勞動合同簽訂率百分百的目標,準旗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結合我旗實際情況,立足部門職能,全力做好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一、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主要工作情況

(一)學習、宣傳、貫徹《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1、強化宣傳培訓,加大宣傳力度。《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準旗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一步加大了宣傳培訓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培訓活動。積極與新聞媒體合作,加強對《勞動合同法》法律知識的的宣傳。旗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舉辦各類《勞動合同法》專題學習培訓班共XX次,培訓勞動者XX人,發放《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手冊XX本,《勞動合同法》宣傳單XX份,督促各蘇木鄉鎮和勞動密集型企業不定期懸掛宣傳《勞動合同法》的條(橫)幅。

2、加強業務指導,增強意識,規範行為。為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公平、公正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勞動關係和

雙方利益平衡,準旗勞動保障職能部門組織人員深入企業,為企業提供相關政策法規的諮詢指導服務,幫助企業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同時積極配合企業開展集體合同簽訂的宣傳發動和培訓工作,促進企業內部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建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已逐步成為自覺行為,而勞動者依靠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也明顯增強,並逐漸把用人單位是否執行《勞動合同法》作為擇業的重要條件。

3、加強勞動用工的動態監控,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準旗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加強了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監控力度,密切關注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如遇突發事件,勞動保障等部門將隨時隨地協調跟進,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及時發佈信息,把握輿論主導權。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羣眾舉報投訴渠道均保持暢通。勞動保障部門加大了監督檢查工作力度,每年都開展了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專項檢查。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基本情況。

1、《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勞動合同簽訂率的提高。《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否則將支付較高的違法成本。這些規定對用人單位起到了明顯的約束作用。《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經過廣泛的宣傳培訓工作,全旗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性積極性較高。據統計,至今年止,我旗企業在崗職工約XX萬人,簽訂勞動合同的XX萬餘人,勞動合同簽訂率約XX%,合同簽訂率雖然低,但比《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呈逐年增長態勢。

2、《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向長期化方向發展。《勞動合同法》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從法律層面促使用人單位改變用工短期行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全旗各類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以前的一年期限為主,逐漸轉變為三至五年期限為主,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均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更為穩固。

3、《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行為的不斷規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要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內容,要求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根本上促使用人單位規範內部管理行為和外部經營行為,從而有利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全旗各類企業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時進行了清理修改,日常管理更趨向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遵守執行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方面有了明顯好轉。企業用工逐步規範,勞動關係日漸穩定。

(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情況

1、積極開展日常巡查。準旗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根據法定權限,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審查,深入企業、礦山,對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執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

2、積極開展專項監察,進一步規範企業用工制度。針對勞動者流動性比較大的行業如建築業、製造業、採礦業和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企業中職工勞動合同的訂立、流動就業人員的使用等企業勞動用工存在的問題,勞動保障部門每年都開展了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及民工流動情況、社會保險費徵繳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婦女權益保護、就業准入制度實施情況、勞動力市場整治等一系列的專項監察。

3、認真受理勞動者的舉報投訴。勞動保障部門建立了對勞動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設置舉報信箱。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不分節假日,不分早中晚,廢寢忘食,不厭其煩地調處勞動糾紛。勞動保障監察員始終堅持“有訴必接,有險必救,有難必幫,有求必應”的服務宗旨,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落實,使全旗沒有發生一起勞資糾紛突發事件,維護了我旗和諧的勞動關係和社會穩定。

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至今,準旗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共檢查用人單位XX户,涉及勞動者XX人,指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XX人,清理拖欠勞動者工資XX萬元,退還員工押金、保證金、風險金XX餘萬元,檢查督促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XX萬餘元。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認識存在片面性。目前還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部分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觀望態度,維持原有的用工方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有部分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消極態度,不但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不遵守法律規定,嚴重違規用工。有的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口頭勞動合同,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依然存在。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據部分企業反映,企業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部分員工不願簽訂。這部分員工有的是因為誤解簽訂勞動合同後限制其自由流動,有的是因為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意願不強。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願參加社會保險,主要原因有: 個別私營企業誤導勞動者,使勞動者誤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會減少收入,造成勞動者參保意願不強;一些企業認為參加社會保險大大地增加了成本,企業承擔不起;一些員工對參加社會保險認識不足,認為參不參保無所謂。

(四)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有待加強。

目前我旗勞動監察執法力量不足,人員少、經費緊、裝備差,難以適應當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需要。有些企業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極不配合,勞動監察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受到各

方因素制約,執法阻力較大,執行困難隨時隨地存在,勞動保障監察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三、今後工作打算

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我們今後在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中,還要繼續做好以下兩項工作:

一是進一步深入宣傳貫徹《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要認真做好對企業經營者的宣傳和引導工作,使他們正確認識和理解《勞動合同法》,消除誤解和疑慮,自覺樹立責任意識,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另一方面,要面向職工宣傳,讓職工瞭解和掌握法律知識,使其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是強化執法監督檢查。要切實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監察力度,發現問題要敢於和善於與企業協商、溝通,及時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篇三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篇四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 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 織,應當採取宣傳教育等各種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 和諧。

第三條 勞動合同法所稱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 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屬於勞動合 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建立勞 動關係,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承 擔勞動者的醫療費用等責任,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條 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 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 同。勞動者拒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中,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 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就業方式、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自用 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

因行政命令、業務劃轉等非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勞動者轉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並 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 作年限。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在開始用工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後補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依照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用工之 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後自動續延並實際續延的,視為 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 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 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 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 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 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 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 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訂立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 內容。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困難人員就業而提供的給予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 其他事項”,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紀律”、“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 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 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 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一次性或者12個月內累計為1名勞動者支出超過本單位上 年度平均工資30%的費用進行培訓的,視為提供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 定的專項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 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 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中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 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 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該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 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留用勞動者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十條第二款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的規定,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 同。勞動者應徵入伍、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勞動者失蹤但是尚未被人民 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 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勞動 者應徵入伍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 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 資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施行後存續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勞動合 同法相牴觸的,牴觸部分自2 008年1月1日起無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者不能勝任 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關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規 定和第四十一條關於裁減人員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 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 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 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 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 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於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選擇額外 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額外支付的1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或者用人單位 破產、解散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 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 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 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 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 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 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 於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 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 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 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解除 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以及本條例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

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 2008年1月1日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 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脱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 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第三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 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第四十條 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 務派遣單位外,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期限未滿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 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和第四十七條關於經 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條例第三 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控股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 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行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投訴、舉報 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 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篇六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勞動報酬 篇七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篇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理 温家寶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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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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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6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篇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規草案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內容

草案共有45條,主要就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係、勞務派遣等方面的問題作了規定。

(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是,關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草案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

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條)

二是,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草案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條)

(二)關於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係。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第三十五條)

(三)關於勞務派遣。

草案規定: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脱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控股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行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第四十二條)

此外,草案還對勞動關係的概念、勞動關係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勞動合同等問題作了規定。

二、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全文,請到“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查找,網址:http://。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於2008年5月20日前登錄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徵集管理信息系統》,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提出寶貴意見。

(二)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見也可以於2008年5月20日前,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信封上請註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字樣。

(三)有關機關的意見,請以書面形式於2008年5月20日前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ldht@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勞動合同期限 篇十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