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以房抵債協議書(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77W

目錄

以房抵債協議書(精選多篇)
以房抵債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以房抵債協議書第二篇:以房抵債協議第三篇:以房抵債協議第四篇:以房抵債第五篇:以房抵債協議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以房抵債協議書

以房抵債協議書

甲方:德州市克代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剛董事長

乙方:山東聯興建設集團車長利董事長 丙方:華髮商砼站張開利

由聯興建設集團施工的克代爾房地產開發的金色雅園小區11#、12#、15#、16#樓,甲方為緩解資金緊張的現狀,現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願以房抵工程款為此達成如下以房抵債協議:

一、 甲方將座落於德州市經濟開發區金色雅園小區14#—1—104户,面積131.59平方米的樓房頂乙方工程款644528元人民幣陸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因乙方欠丙方商砼款,經雙方協商乙方又轉頂給丙方。

二、 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瑕疵,並積極為丙方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所需各項税費由丙方承擔。

三、 丙方保證繳納物業基金、暖氣、天然氣開口費等有關手續費。

四、 本協議一式叁份,簽字蓋章後生效,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

甲方:德州市克代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山東聯興建設集團

丙方:華髮商砼站

第二篇:以房抵債協議

以房抵債協議

債務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依據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同意甲方以自有房產號樓單元層號商品房,建築面積㎡ 抵欠款元,兩年包燒費元,兩年衞生費元,進户費元,裝修保證金元。共計抵銷元欠款,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欠款收據。

二.甲方對該房產手續的合法性負責,該房產自乙方簽訂認購協議書之日起,該房產產生的一切費用概由乙方完全承擔,與甲方無關。

三.該房產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房產證事宜,其中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減少甲方應收工程款元(大寫:),甲、乙雙方須以本協議做為雙方在工程款的賬務處理。

五.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一方出現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壹拾 萬元。

六.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應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

八.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後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以房抵債協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債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關於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債務,丙方自願以自有財產清償乙方所欠甲方的該項債務。

第二條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稱房屋),清償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債務:_________;上述房屋作價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三條 丙方應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交付給甲方,並與甲方簽署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第四條 丙方應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有關手續,房屋辦證所需税費由甲、丙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各自負擔。

第五條 丙方保證對所交付房屋擁有所有權,房屋產權無爭議,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條 丙方保證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抵押或權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條 產權人為甲方的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日起,甲乙雙方於《合作經營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即告清結,該項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第八條 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因任何原因導致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索_________元債務,並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_________收違約金,丙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各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三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以房抵債

以房抵債是時下經常發生的經濟業務。在資金週轉不靈的情況下,債務方與債權方通過協商,用現有存量資產償還債務就成了無奈的選擇。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市場低迷,銷售活動成效不明顯,而建築安裝工程結算時間緊,在工程尾欠款無法兑付的情況下,開發商不得不選擇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的方法。但是,對於以房抵債的涉税問題目前人們的認識並不全面,所以,在這裏我們引用部分案例對相關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以房抵債”計税價格的確定

開元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元公司)2014年底欠一家建築安裝公司工程款400萬元,由於該公司開發的房產銷售情況不好,現金流量嚴重不足,不能按時支付所欠工程款。2014年1月底,開元公司經與建安公司協商,決定以新開發的五套商品房作價400萬元抵償對方的債務。該商品房的賬面成本為320萬元,公允價格約為500萬元。公允價格亦稱公允市價、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自願進行資產交易或清償債務的金額。根據現行税法規定,開元公司的這筆業務實際上是以房產抵償債務的行為,也是一項債務重組的行為,主要涉及營業税(為了簡化説明,這裏不討論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等問題)和企業所得税。

在這裏,問題的關鍵是計税價格如何確認。而在實務操作過程中,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在計税價格的確認方面是不同的。

1、以房抵債的營業税處理

從營業税的角度講,根據税法規定,以房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不動產,按“銷售不動產”税目計算繳納營業税。我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明確,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按納税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税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按納税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税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核定計税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税税率)。

對於開元公司而言,其營業税的計税價格該如何確定呢?基層税務機關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往往會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計税價格等於雙方的作價4 000 000元。開元公司將開發產品抵償債務實際屬於開發產品的銷售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申報繳納營業税,申報的計税依據是實際獲得的利益,即抵償的債務400萬元。開元公司先是銷售商品房,取得價款4 000 000元,然後再償付欠款。顯然,

開元公司抵償債務的結果是直接獲得了償還400萬元債務的利益,其獲得的全部收入為400萬元,因而營業税的計税依據是400萬元,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税20萬元(400×5%)。

另一種觀點是計税價格等於市場價格5 000 000元(公允價格)。如果交易雙方屬於非關聯企業,而且是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達成的400萬元成交價格,説明此時開發產品的公允價值就是400萬元;如果該公司在可直接以500萬元價格銷售給第三方的情況下,交易雙方仍以400萬元清償債務,則屬於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由於開元公司五套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為5000 000元,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按照市場價格徵税符合税法“按納税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税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的規定。税務部門將有權按500萬元公允價值確定營業税計税依據,核定繳納營業税25萬元(500×5%)。

兩種處理方式看起來似乎都有道理,那麼,哪一種方法是正確的呢?從公平税負的角度來看,按市場價格計徵營業税,可以防止納税人利用降低房產的價格手段來減少國家税收。因此,從理論上講,應當採用市場價格作為營業税的計税依據。但是,在這裏如果我們對有關法律再作進一步分析就會發現,按市場價格計徵營業税的法律依據並不充足,因為税法規定,“納税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按順序核定其營業額”。執行這一條必須存在核定徵收的前提條件,即:價格明顯偏低並且無正當理由。對於開元公司來説,現金流量嚴重不足,不能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只得採用以商品房抵償的方式,説明開元公司將商品房作價偏低有比較充分的理由,這就不符合税法規定的採取核定營業額的條件。因此,不能採取市場價格,而應按照雙方的作價來計算繳納營業税:

4 000 000×5%=200 000(元)。

2、以房抵債的所得税處理

從企業所得税角度分析,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屬於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國税發〔2014〕31號)第七條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税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

同時,按照《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税處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6號)第六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税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税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税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税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税所得。

對於開元公司而言,如果以雙方協議成交價格400萬元計算,視同銷售實現的利潤為:400-320-20=60(萬元),開元公司需要申報調整應納税所得額60萬元;

假如以公允價值500萬元計算,視同銷售實現的利潤為:500-320-20=160(萬元),開元公司則需要申報調整應納税所得額160萬元。

從債務從組的角度講,由於債權人沒有對該公司作出利益的讓步,所以債務人沒有所得。相反,如果按照以公允價值500萬元償還債務分析,該公司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作出了讓步,發生債務重組損失100萬元(500-400),對於這種損失,税收上視同自願贈與行為,不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説,在日常涉税處理過程中,營業税的計税價格應當採用協議價格,而企業所得税的計税依據應當採用公允價值(市場價格)。

二、法院強制“以房抵債”也屬於銷售

還有人對以房抵債的操作方式所形成的法律後果持有不同的看法,比(請繼續關注)如,2014年4月8日,長江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因長期拖欠某供應商貨款,對方為了追索貨款,將長江公司告上了法院。經法院裁定,用其所擁有的一處房屋進行抵償債務,並由法院委託有資質的拍賣企業進行拍賣,房屋拍賣所得300 000元用以抵債。

當長江公司財務人員依據法院裁定、原房屋權屬證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登記文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時,卻被告知需要繳納相關的税費。但是,公司財務人員認為其單位的房產所有權轉讓只是法院強制執行的,並非屬於企業的銷售行為,況且企業也沒有獲得實際收入,不應繳納相關税款。

那麼,長江公司的房產被拍賣行為要不要繳納有關税收呢?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税收問題的覆函》(國税函〔2014〕869號)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税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税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税款。《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有償提供應税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税。這裏的“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納税人應正確理解經濟利益的含義,不能簡單地以現金流入作為依據。此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徵收營業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8〕771號)規定,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對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税目徵收營業税。

三、個人“以房抵債”不能免税

如果是個人住宅進行“以房抵債”,還會遇到一般人都想不到的尷尬。南京市天虹貿易有限公司的財務經理,張鳴最近特別煩惱,因為他遇到一個以房抵債的涉税問題不好解決。事情是這樣的:2014年3月,他向朋友王某借款1 000 000元以自己夫人的名義開了一個小公司。使用期限為一年,現在借款期限到期,但是由於公司經營擠佔資金,目前還款困難。

張鳴有二套住宅房,其中一套自住,另外一套對外出租,並且租憑期限也到了。他了解到,王某也計劃購買住房。於是他們協商,以張鳴自己4年前購買的那套140平方米的住房住房作價2 000

000元抵償債務,王某再支付張鳴1 000 000元現金,這樣,房、債、款一次結清,該項抵債業務雙方簽有正式協議並於2014年4月28日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沒有想到的是,在辦理過户手續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卻向張鳴徵收了營業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第174號)規定,自2014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超過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超過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税。可是當地的地税局卻要張鳴繳納營業税100 000元,這是不是違反了税收政策?

其實,張鳴的煩惱來自於他對有關政策沒有作全面的理解,現行税收政策根據納税人個人住房在銷售時的具體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個人房產抵債要繳營業税。這裏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相關税收政策並在實務過程如何操作。

如果住房擁有者與購買者簽訂購房協議過程中明確是一般意義上的轉讓,根據財税【2014】第174號文件的規定,應該免繳營業税。然而張鳴與王某簽署的房產轉讓協議不是税法明確的一般性轉讓業務,而是以房產抵債業務。對於納税人的以房抵債業務,則應該適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徵收營業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8]771號)。該文件規定:“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對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税目繳納營業税。”

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規定,銷售不動產税率為5%,而營業額就是雙方的協議價格,即2 000 000元,張鳴應繳納營業税2 000 000×5%=100 000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現當地的税務機關向張鳴徵税是正確的。張鳴如果想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繳税,應當事先向税收籌劃專家進行諮詢,從而獲得良好的籌劃收益。

第五篇:以房抵債協議

以房抵債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方拖欠乙方建築工程款,雙方協商以房抵債。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以房抵債協議: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共同確認,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欠款本息為_________元。乙方同意將其擁有的位於 號(房產名)院落一處(上院有樓房一棟,下院有平房間)直接轉讓給甲方,以抵銷甲方所欠乙方的債務。

第二條、甲方對上述房屋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無爭議,並保證對上述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抵押或權利受到其它限制。甲方保證乙方受讓上述房屋後若遇到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仲南村村委會、黨支部,仲南村村民,其他行政、司法機構)向乙方主張集體土地權利、對乙方使用抵債後的房屋造成影響等情況時,甲方有義務無償的為乙方妥善處理上述情況,保證乙方能夠完全的行使上述房屋的所有權,並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三條、乙方對頂債房產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並同意其可對院中房產進行改建,增添新的建築物。

第四條 甲方自本協議簽訂起10日內,與乙方辦理完房產交接手續,並將於抵債房產有關的相關手續材料一併交給乙方。交接完畢後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清結,該項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第五條 本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年月日

其他相關範文:

以房抵債協議(二)

協議書(以車抵債)

以車抵債協議書

以物抵債協議書

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以房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