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對住户負責、對社會負責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公司對提供銷售的 市(縣) 區(鎮) 路(街) 號 小區 幢室住宅,在其結構、部件、設施、維修方面作出下列質量保證和承諾:
一、本住宅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委託具有相應資質單位設計,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本住宅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為 年。
三、本住宅於 年 月 日經竣工驗收核驗,質量等級為 。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本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為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基礎、結構主體和設備的白蟻預防包治,為本住宅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 年;
4、室內地面空鼓開裂或大面積起砂、牆面和頂棚抹灰脱落,為 年;
5、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 年;
6、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年;
7、衞生潔具 年;
8、燈具、電器開關 月。
上述第3-8項保修期限按本保證書第五條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自本住宅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計算。本公司可以延長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
五、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和商品住宅質量保修期限的規定條款: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三)《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五條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牆面、廚房和衞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牆面、頂棚抹灰脱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管道堵塞二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衞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户自行約定。
4、用户報修的單位,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六、本公司向住户交付本住宅時,已辦理交房驗收手續,並由住户對住宅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簽字認可。住户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設備,由住户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七、因住户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管線位置和不當裝修而造成的質量問題,本公司不承擔保修責任;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户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八、住户入住後,有關住宅質量的來信來訪、投訴,本公司將直接或委託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承諾在三十日內給予答覆和妥善處理。對住宅質量仍有爭議的,可向本住宅所在地設區市建設工程質量協會申請鑑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本保證書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時提供,並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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