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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7.79K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一

一、現場要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切實加強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各級施工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操作工人必須熟悉和掌握“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工種“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否則,不得參加施工。

三、認真堅持安全自檢制度,搞好隱患整改,並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四、新入場及變換工種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經過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按時複審,持有效證件上崗操作。

六、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繫好帶,高空作業必須繫牢安全帶,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七、施工現場內嚴禁穿高跟鞋、拖鞋、光腳作業;嚴禁穿裙子和喇叭褲;嚴禁爬架子和乘坐吊盤上下。

八、施工中的“四口”(即樓梯口、電梯井口、予留洞口、通道口)“五臨邊”(沿未安裝欄杆的陽台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跑道(斜道)兩側邊、斜料台的外側邊)必須有嚴密、牢固的安全防護措施,任何人不許改動和破壞。

九、現場的機電設備、電動工具、供電設施由持證電工操作,嚴禁非電工操作。

十、一切機械和垂直運輸機械、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及保險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嚴禁非機械人員隨意開動機械設備。

十一、工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嚴格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十二、塔吊、井字架(龍門架)的安裝和拆卸,安全網的支掛,供電設施的安裝,線路架設,必須有拆裝或安裝拆除方案,嚴格驗收,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十三、現場道路要暢通,料具堆放要整齊、安全。危險部位和場所應設圍欄及設置安全標誌牌。

十四、現場內的鍋爐及壓力容器要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理。

十五、非施工人員不的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提高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確保在事故發生後能快速、有效地實施救援,使事故產生的影響得到控制,把事故造成的損失或損害降到最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北京市潮白河管理處的所有安全生產預警預報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一)防汛辦公室

1.負責極端天氣預警;

2.保證值班人員在崗。

三、管理內容和方法

(一)管理流程

1.防汛辦獲取預警信息,向各科室、各所發佈;

2.各科室各所根據預警信息,開展安全檢查,採取相應應急措施。

(二)自然災害預警預報

1.預警信息獲取渠道主要包括:天氣預報、水文站、上級主管部門發佈預報等。

2.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包括:乾旱、洪澇、颱風、冰雹、暴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及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

預警信息包括髮布單位、發佈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內容。

預警信息等級分為紅、橙、黃、藍四級。

3.預警信息由防汛辦公室通過管理處內部平台發佈預警信息

4.應急處置

(1)各所接到預警信息通知後,首先確保值班人員的值班情況;立即制定相應應急措施,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整改並上報。

(2)各所安全生產預警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實,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並做好記錄備查。

5.預警通報將作為各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於三次受到預警通報、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部門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四、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防汛辦公室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三

一、為了促進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企業。

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

(二)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嚴格管理措施,有針對性、可操作;

(三)對違反制度的各種行為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和責任追究辦法;

(四)所引用的依據及適用範圍和時間明確,表述規範,條款清晰,能確保相關人員瞭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發佈,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

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的具體要求。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崗位、職能、權利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要將企業、部門或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逐項分解,逐級落實到各崗位和人員。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要明確安全辦公會議的召開週期、內容、主持人和參加人員。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應當有完整的記錄,載明議定的事項、決定以及落實的人員、措施和期限。會議記錄、紀要應納入檔案管理。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依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目標,並將指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保證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煤礦企業應當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明確檢查標準、檢查週期、考核評級獎懲辦法、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應保證煤礦企業職工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明確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的週期、內容、方式、標準和考核辦法;明確相關部門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責和考核辦法;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確定任務,落實費用。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應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隱患;明確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標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隱患治理的責任和義務。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應保證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地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標準、規範等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礦井“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情況;明確安全檢查的週期、內容、檢查標準、檢查方式、負責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對檢查結果的處理辦法。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並將結果進行通報及存檔備案。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確定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術審批的內容、程序、標準、時限、審批級別;審批人員職別和資格,編制、審核、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安全技術審批應保證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面、具體、安全措施可靠,能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作業和操作。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應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符合相關標準,保持完好狀態;明確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的檢測標準、程序、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標準、週期、方法和校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維修、更新和報廢的標準、程序和方法。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要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衝擊地壓、職業危害等主要危險,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制定預防措施。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後的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準和考核辦法。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明確入井人員禁止帶入井下的物品和檢查方法;明確人員入井、升井登記、清點和統計、報告辦法,保證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和人員名單,及時發現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員並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要分別制定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六、煤礦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制度,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實施安全監察時,發現煤礦企業未按本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制度內容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八、本規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條例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

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衞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並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條 (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採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範。

第八條 (宣傳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社會參與)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範,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 (標準體系)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並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台。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地級以上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審查合格並准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衞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銷售食品。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並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

第十六條 (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並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彙總分析,並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政府應當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

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並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採取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第四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佈制度。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彙總、分析和綜合性信息的發佈工作。

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佈工作。

食品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發佈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信息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新聞發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

第二十六條 (信息發佈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佈應當依法進行,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內容)食品安全信息發佈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處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 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按標準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管理體系)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一條 (原料驗收)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內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記錄,載明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食品生產記錄,載明投料情況、生產工藝參數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載明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檢驗數據;

(四)食品銷售記錄,載明食品銷售對象、數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載明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原因和處理措施。

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後兩年,不得偽造生產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出廠檢驗)食品生產者生產的每批食品必須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食品標識)食品標籤和説明書應當真實、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療、診斷功能的用語。

委託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五

(一)安全生產檢查,包括日常檢查,本部門檢查,專業檢查和月度檢查以及季節性檢查,每次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

(二)公司建立由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體系,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檢查工作。

(三)公司級安全檢查,由分管領導負責,結合月度生產特點,在全公司內進行以“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四查為主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同時,分管安全的領導組織各車間和各部門的負責人,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

(四)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於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並定出計劃,按期完成。

(五)日常檢查是指各部門和生產班組在日常工作中進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規性檢查,此項檢查應做到隨查隨改,無法整改的問題立即上報整改。本部門檢查是指各部門和生產單位在組織日常工作過程中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此項檢查每週至少應進行一次,由部門主管負責組織。

(六)每年對鍋危險物品、廠房建築、運輸車輛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塵防毒工作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七)公司和各部門視氣候特點及季節變化,對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電,防風、防凍、保温等工作,可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八)專業檢查和月度檢查,日常檢查和部門檢查可分別結合進行。

(九)公司對重大項目整改,應實行《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辦法。

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篇六

一、各施工隊在施工場地尤其是在交通路口要配齊各種醒目安全標誌,如有損壞,及時報告綜合辦公室。如安全標誌不齊,對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二、上班前,嚴禁喝酒。違者責令退出工地,處以20元的罰款並扣發當天工資、獎金。

三、上班時,必須帶安全帽,佩帶上崗證及統一服飾,高空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全帶。違者處以20元罰款,並責令其按要求佩帶整齊後再上班。

四、各隊、處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如有違反者,罰款20元,如因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身傷亡,責任自負,並對負責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直接現任責任者扣發全年獎金,並給予行政處罰,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五、汽油及氧氣、乙炔的倉庫必須配好滅火器(且必須保證正常使用),嚴禁在操作現場吸煙,如因吸煙或電器焊操作不當引起火災,對當事人和隊、處負責人處以火災損失的20%罰款,並給予行政處分。

六、嚴格按《用電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非專業電工不得私自接電;電纜必須埋在地面70cm以下或高出地面3m以上,配電盤要安全可靠,如有違者,扣發該隊、處20元/次;統一配置的配電盤必須愛惜使用,不用時隨手關閉,如不關閉扣發使用者20元/次。

七、機械操作人員根據《機械管理規定》定期對機械進行保養、檢修和維護。如因操作不當,保養不到位而造成的損失,對操作人員處以損失的`50%的罰款。

八、本規定自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確保環衞清掃工人一年四季在街路清掃和除雪作業時的自身安全,防止被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環衞清掃工人安全作業規定。

一、環衞清掃工人上崗作業時,保持身體和精神狀況良好,保持精力集中,不得帶病和疲勞作業。

二、環衞清掃工人上崗作業時,熟知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做到熟記於心,問之即答。

三、環衞清掃工人上崗作業時,必須穿戴統一安全標誌服裝;在街路清掃和冬季除雪作業時,正確擺放安全樁,把保潔車放置在過往車輛行使方向前方20米以外,作為防護提示設施,隨走隨設。

四、環衞清掃工人上崗作業時,隨時注意來往車輛,遇到車輛行駛速度過快和遇到大風天氣時,不得強行通行和作業,嚴禁不顧個人安危強行撿拾快車道或不安全地段上的飄浮污物。

五、環衞清掃工人冬季除雪作業時,必須穿有防滑作用的鞋,每個除雪區域或班組都應安排帶有袖標的安全員維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環衞清掃工人往窨井卸雪時,井口處應擺放安全防範設施,作業後將井蓋蓋牢固,防止行人或車輛落入井中。

七、環衞清掃工人上崗作業時,互相關心,互相愛護,相互提示

安全作業,遇有突發事件要互相幫助。

八、發生事故後,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交通管理部門,要保護好現場,遇有逃逸車輛要牢記車型、車牌號。

九、各基層所(隊)可依據上述要求,制定本所(隊)操作細則,力保不出現任何傷亡事故。

十、環衞清掃保潔人員應熟記的安全口訣:

作業標誌服,上崗務必穿;

確認沒危險,快行路對面;

污物空中飛,靜觀再拾揀;

雨雪路濕滑,緩行莫蠻幹。

1、加強職工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個人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杜絕事故。

2、所有環衞職工上班必須穿着統一的反光安全警示服(背心)。

3、如需要在固定一個位置長時間作業的,還應設置臨時警告標誌。

4、儘量夜間不要參加作業,如遇特殊原因的必須設置警告標誌、照明燈具和監護人員。

5、大風、大雨、大霧(中霧)天氣應不得進行環衞作業,嚴防發生安全事故。

6、環衞職工作業前必須經過系統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考

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作業後還應經常性的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包括有針對性的教育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參加作業

7、主路作業時應始終保持在行車道的最右側,嚴禁越位。

8、保證通訊暢通,遇到突發事件可以及時取得聯繫。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八

1、嚴格執行工藝指標,按工藝規程和操作法進行操作,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制度。大型設備的檢修和倒換實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制度。

2、設備運行中,擦洗和加油時不準觸動轉動部位。

3、檢修(檢查)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在非動火區內動火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

4、生產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或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操作人員有權先停車後報告。

5、人人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人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

6、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備可靠,電氣設備和線路的接地(接零),絕緣必須良好,否則不準使用。

7、車間和倉庫內的門窗必須安裝牢固,並經常檢查、維護。

8、為保護地下的電纜、管道和構造物,防止人身和其他事故,需動土施工時,必須按動土(動工)安全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待批准後方可施工。

9、自行車必須放入規定的車棚中,嚴禁進入生產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