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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車輛租用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6.98K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車輛租用的申請、登記,提高車輛的租用效益,更好地為教育教學工作服務。經校務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學校車輛租用規定作以下調整:

學校車輛租用制度

一、申請事由

1、車輛的租用為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服務。

2、學校租用車輛一般為教職工集體性(指3人及以上)工作外出服務;個別申請須是緊急的重要工作。

3、教師個別因工作需要(如進修、開會等)外出的,一般不單獨派車,但可以視時間、線路、出車情況,由校務辦公室臨時進行統籌、機動安排。

4、學校突發事件或校領導緊急事務臨時用車

二、申請對象

1、用車申請的提出須以處室為單位。

2、學生活動用車,原則上須是由學校組織的,有教師帶隊並且參加人數10人(含)以上的。

3、教師雙休日工作用車,原則上自行解決,不單獨派車(除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或目的地在市中心區以外);3人(含)以上的,可以視時間、線路、出車情況等決定是否派車,但行車線路僅限於學校至目的地。

三、申請程序

1、用車申請應至少提前一天交辦公室登記。

2、申請人填寫《江寧區教育系統學校(單位)公車使用(租用)呈報審批單》申請表(見附表)後,交由相關領導審核簽字。

3、呈報審批單經審核簽字後交至辦公室存檔備查。

4、校務辦公室根據用車需求和學校用車情況,確定能否租車,以及車型、司機,並通知申請人。

四、調度管理

1、學校因集體性教研活動、集體性教學活動、集體性公務活動、考務活動及突發事件的處理等,方可依法租用車輛,禁止領導幹部和教師個人因私租用車輛,禁止租用本校教職工個人車輛。

2、學校車輛租用的申請、登記和安排工作,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3、為保證租車效益,車輛外出原則上只提供學校至目的地的單程服務,返程費用按公共交通工具標準報銷。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返程服務的,請在申請中註明,辦公室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等候或另行接回。

4、租用接送校外人員或遞送、領取材料的,相關處室須指定人員一同前往。

5、使用租用的汽車,必須由持有相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駕駛者駕駛車輛,出現交通糾紛、事故、車輛損壞或丟失,均由租用車輛駕駛員負責處理。

五、租用車輛費用支出管理

學校租用車輛費用支出,經辦公室主任證明、校長審批後,予以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