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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崗工作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48W

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方便羣眾辦事,保證工作的連續性,促進單位的行風建設,特制訂本制度。

AB崗工作制度

第一條AB崗工作制度是指本單位各科室(各所隊)在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完善工作職責的基礎上,在兩個相近崗位之間實行頂崗或互為備崗的制度(即兩個相近崗位互為AB崗,A崗為本崗位的業務主辦人員,B崗為協辦人員)。當A崗因故不在崗時,B崗自動頂崗,及時辦理可以即辦的一般性事務和緊急公務,保證每個工作崗位自始至終都有工作人員為羣眾辦事。

第二條 實行AB崗的範圍:市市場監管系統各工作崗位。

第三條A崗責任人因休假、學習、公差等原因離崗時,必須提前向科室負責人報告、請假,並向B崗責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交代的,B崗責任人應當主動頂崗。B崗責任人在頂崗期間,同時做好本崗和A崗主要工作,併兼有A崗的職責權利,對執行A崗工作結果負有相應責任,對確實解決不了的事項,應向服務對象進行解釋説明,同時向A崗做好交代。

第四條 兩崗要加強業務學習,互相傳授備崗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和相關技能,不僅要精通主辦工作的業務,而且要熟悉協辦工作的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工作能力。

第五條AB崗工作人員應加強協作和配合,做好業務交接工作,保證不出差錯,不互相推諉而影響辦事效率。

第六條 對A崗責任人因故離崗沒有做好交代的或B崗責任人在有交代情況下而沒有履行頂崗職責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對AB崗責任人因推諉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誤或影響辦事效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各科室、各所隊要根據自身工作職責,按要求確定實行AB崗工作制度的崗位,落實A崗、B崗責任人,明確相應職責,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備崗責任人進行業務知識培訓。AB崗位應根據人事變動及時調整,確保AB崗工作制度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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