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施xx,女,彝族,19xx年12月25日生,雲南省大理州漾濞縣人,住漾濞縣漾江鎮普坪村二郎坡社,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
請求事項:請求強制被申請人賠償給申請人因xxxx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共計80000.00元。
申請執行依據:
漾濞縣人民法院(201xx)漾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xxxx生命權糾紛一案,經漾濞縣人民法院201xx年5月21日開庭審理,案件受理過程中,法庭對雙方成功調解,遂於當天作出(201xx)漾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第二條明確約定被申請人賠償給申請人因xxxx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共計80000.00元,此款限於201xx年6月21日之前一次付清。
目前,該(201xx)漾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期限已經過去近一個月,但被申請人未履行調解書中規定應盡的義務。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執行,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呈
漾濞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楊xx
201xx年07月18日
賠償請求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縣人民路東段。電話:6536988,郵政編碼: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趙xx.性別:男。職務:社主任。
賠償義務機關名稱:xx縣國家税務局。
地址:xx縣人民路東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職務:局長。
賠償請求的具體內容:
1、依法返還強制扣繳的税款及罰款55000元;
2、依法賠償申請人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請賠償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貴局20xx年6月22日做出[20xx]x國税處字第012號税務處理決定書,並於20xx年11月24日強制扣繳入庫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罰款22082.81元,共計55000元。申請人不服該具體行政行為,20xx年12月11日向xxx市國家税務局依法提起行政複議,該局審理後於20xx年2月11日做出了x國税複決字[20xx]第3號税務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撤銷xx縣國税局於20xx年6月22日做出的20xx]x國税處字第012號税務處理決定書,退還所扣交該社的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和罰款22082.81元,合計55000元。”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20xx年5月1日實施)第5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6條和第28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請求,請貴局依法予以賠償。
此致
xx縣國家税務局
賠償請求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十六日
聯繫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市烹飪專科培訓學校,地址:xx市xx路xx號,代表人:xx,該學校校長。聯繫電話:xxxxxxxx。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勞動爭議一案,經xx省xx市中級法院(201xx)xx市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已審理終結,現本判決給雙方當事均已送達,併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現依法請求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
一、依法強制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工資xxxxxx元;
二、依法強制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會費xxxx元;
三、依法強制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辦法和數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四、依法強制被申請人支付本案的受理費10元。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xxxx
201xx年2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