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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探親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欄目: 請假條 / 發佈於: / 人氣:2.69W

第一篇:探親假請假條範文

職工探親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探親假請假條範文

尊敬的(科長、處長、主任):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於探親假的有關規定,我擬於x年 x月x日至x年 x月x日休探親假 x天。請給予批准為盼!

特此

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員工探親假請假條

員工姓名所在部門探親起止時間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其中往返路途時間 天)探親起止地點部門負責人意見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人力資源部意見人力資源主管領導審批總經理審批續假天數天起止日期月 日—— 月 日部門負責人意見部門主管領導審批總經理審批人事專員備案注 意 事 項1、請假流程:本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主管領導審批→人力資源部審核→人力資源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審批→人力資源部備案。

2、銷假流程:人力資源部銷假→人力資源部審核→財務部辦理路費報銷手續。

3、如因事不能如期返回,可以申請事假,返回後按續假審批程序辦理批准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三篇:員工探親假請假條

班組(部門):

姓名職

名假

別期

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請假理由天數探親假 天,路程 天

年休假 天,事假 天,共 天組長意見基層意見領導批示人事登記出發時間年 月 日備註1, 探親假需註明何年探親假.

2, 職工請假應由班(組長)或部門主管填寫意見後,再由分公司領導審批;

3, 職工請假超出3天的,應在出發當天持請假條到辦公室登記,在放回當天到辦公室消假;

4, 職工在辦公室登記後,將本單交計工員作為考勤依據,每月初隨計工表交辦公室。請假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職工探親假管理制度

tzh-qw-rsb-17

附件6:

職工探親假管理制度

1範圍

1.1本制度規定了探親假管理的有關條例。

1.2本制度適用於家在台州外且與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崗在編、派譴制、合同制聘用職工(包括月薪制人員)、院內合同工和院聘a人員,不包括臨時工(家指婚後常住地)。此類職工無工作經歷的,需在本院工作滿一年且經見習期考核合格後次年起享受。或新入院試聘期考核合格的次年起享受。調入人員在試用期滿後次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則的引用而成為本規則的條款。

——國發(1981)36號關於公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財事字(1981)第113號 《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3術語

探親假:是指按規定給予與家屬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職責

4.1人力資源處負責按國家及浙江省相關政策貫徹執行探親假制度,負責全院職工探親假的審核審批。

5探親假休假時間規定

5.1職工國內探親,享受探親假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2、職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

5.2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讓此職工較長時間的離

開工作崗位,經所在科室領導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親路費,每年只能能報銷一次。

5.3單位職工如有歸僑、台胞、台屬的,探親假按(82)僑政會字第011號、勞人險(1983)16號、勞人險(1984)13號和勞人險(1983)71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6探親假的其它規定

6.1如果職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結婚當年沒有探親假。職工與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親假。

6.2職工父或母和職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探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6.3已婚職工喪偶或離婚後,符合條件的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應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職工享受探親待遇。

6.4在探親假期間如遇有喪假,則包括在內,不再另給假期,探親假期間結婚,也不另給假期,路費可給予報銷。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四年從下一年算。

6.5符合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到外地結婚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並按其原來享受探望父母時所需要的路費給予報銷。婚假不再另外給。

6.6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沖毀道路等)以致使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後,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親路程假期。

6.7職工當年已享受探親假,如無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親假。

7不享受探親假條件

7.1職工是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不享受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文規定的探親待遇。

7.2職工配偶是學生,因學生有固定寒暑假,該職工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7.3夫妻分居兩地,其中一方教職工享受寒署假或專職從事x光放射人員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親假。

7.4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間,超過規定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7.5當年分配來院的碩士生、博士生,報到時間已過當年寒假或暑假的人員,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8請假流程:

8.1個人書面假期申請→ 科主任或護士長同意簽字→人力資源處審核審批。

8.2 中層幹部請探親假按中層幹部外出請假管理辦法執行,由分管院長或院長審批後報院辦

備案。

9探親假期間待遇

9.1 工資待遇:各類職工的月工資待遇執行情況如下表:

9.2 職工請探親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參照醫院相關制度執行。

9.3 職工請探親假期間,不享受與工作績效相關的月度獎金、季度獎金和年度獎金。薪酬給付形式為月薪和年薪制的職工,因月薪和年薪均已包含工資和績效獎金在內,故請探親假期間月薪和年薪人員均以當月應發薪酬數為基數,分別按80%和60%的比例享受月薪酬待遇(部份月薪人員另外的獎金補助不再享受)。年底發放專項考核獎、過節費或進行結算時,視當年發放標準參照在編職工比例扣減探親假期間的年終績效獎。

9.4 探親假路費報銷待遇按照規定執行。

台州恩澤醫療中心(集團)台州市中心醫院

2014-1-20

第五篇:職工探親假管理辦法

職工探親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職工探親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等文件的規定,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和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並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親待遇:

一、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探親地點以配偶或者父親、母親的户籍所在地為準,配偶為現役軍人的以服役地為準。

第四條 職工探親假期及路程假的規定: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根據路途遠近酌情給予一定天數的路程假,其中,**地區最多不超過3天,其他省份最多不超過6天;

五、探親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並且職工的探親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使用,確因工作原因需分期使用時,可由所在單位酌情處理,但探親假和路程假不得超過規定的天數;

六、職工在上半年達到“在公司工作滿一年”規定條件的,當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在下半年達到“在公司工作滿一年”規定條件的,次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職工探望配偶或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自其結婚登記的次年開始享受相應的探親假待遇;職工離異或喪偶且尚未再婚的,自離異或喪偶的次年起可按照本辦法對未婚職工探親假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七、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在當年、已婚職工在四年內未探望父母的,但需回家料理喪事的,可按探親待遇處理,但不另給喪假。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一、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的;

三、職工與其配偶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若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另一方即不能再享受;

四、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配偶可以到公司來探親,往返路費由公司按規定報銷,職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

五、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原則上應由職工本人回家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來公司探親的,公司可按規定報銷其中一人的往返路費,職工本人不再享受探親假;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與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者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配偶在成都分公司工作的職工,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八、配偶系公司辭職人員的職工,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九、探望對象的户籍在川渝範圍內的,職工原則上不享受探親假。但職工系公司招聘的大學生、研究生或者引進的社會人才,且探望對象户籍在**範圍內但不在**市及相鄰地級市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探親假期統一為10天。

第六條 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首次申請探親假待遇時應向人事部提交以下資料,經審查批准後方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一、本人書面申請;

二、申請探望配偶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或配偶現役部隊開具的服役證明);

三、未婚職工申請探望父母的需提供父親和母親的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已婚職工還應提供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七條 各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探親假期,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職工要服從組織上的安排。經審批享有探親假待遇的職工,每次申請探親假時須填寫《請假單》,依次經所在班組、工段、部門批准,人事部審查同意並開具《探親考勤通知單》後,方可休假。

第八條 探親路費報銷規定:

一、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公司負責報銷;

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基礎工資、企業服務年限工資、素質技能工資三項之和,下同)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的由公司負責報銷;

三、職工與配偶、父母分別居住在三地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如果在一年內同時探望配偶與父母的,其探親路費,原則上應分段計算,分別報銷;

四、職工探親的往返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按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的標準予以報銷。但選擇乘坐普通火車的,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或

者連續乘車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可報銷硬卧票,選擇乘坐動車組或高速動車組的可按動車組二等車的標準報銷。探親的其他一切差旅費用(如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託運費等)均由職工自理,公司不予報銷;

五、配偶在**分公司工作的職工,其探望配偶的路費按公司有關規定報銷;

六、經所在單位同意分期使用探親假的,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七、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因工作需要且經批准後兩年假期合併使用的,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八、職工報銷探親路費時,應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註明探親地點和時間,附上相關票據,經人事部簽字確認後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第九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基礎工資、企業服務年限工資、素質技能工資、保密津貼等照發,浮動工資(含崗位工資、獎金、年終獎等)按所在單位的考核辦法發放,不享受保健津貼。

第十條 探親假順延規定:

一、未婚職工因故當年不能探望父母,以及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職工探望配偶時,需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順延申請,經所在單位簽字同意後報人事部備案。第二年探親時,兩年的假期合併使用,其中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為45天。上述情形均只給一次路程假。如未事先備案,當年的探親假作廢;

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為一探親週期,在探親週期中的任何一年,經批准即可探親。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時,由職工所在單位在當期的探親週期內開具證明報人事部備案。順延探親最遲可延至下一探親週期的第一年的上半年。所在單位未按時出具證明的,當期的探親假作廢。

第十一條 職工退休或內退後不再享受探親假待遇,但在退休或內退時,符合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條件且在本探親週期內未探親者,經本人申請、人事部同意,其探親假可在本人退休或內退後的一年內有效,並以退休或內退前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為報銷探親路費的基數。

第十二條 職工已婚但其仍以未婚職工名義申請探望父母,或者不再具備探親條件隱瞞不報且繼續申請探親假待遇,或者偽造資料騙取探親假待遇的,一經查實,公司除追回所報路費外,將按《勞動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法已經公司職代組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自*年*月*日起施行。職工申請探親假待遇均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審批。原****組織勞人處*年*月*日頒發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若干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