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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規矩

欄目: 專題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2.57W

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規矩

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規矩

 

    2018年1月5日,由蚌埠南開往廣州南站的G1747次列車在合肥站停站辦客時,一名帶着孩子的婦女羅某以等老公為名,用身體強行阻擋車門關閉。鐵路工作人員和乘客多次勸解,該女子仍強行扒阻車門,造成該列車晚點發車。事後,安徽合肥廬陽區教育體育局發佈通報稱,該乘客為合肥永紅路國小教師羅某,由於其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已被停職。鐵路警方也通報了事件處理結果:責令羅某認錯改正,並處以2000元罰款。

    乍一看,這並不是一起重大事件,也未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但此事確在近期被廣大網友們紛紛熱議。筆者閒暇之餘,仔細閲讀了網上有關報道、網友評論及事件視頻,發現大家評議的熱點集中在對當事人的處罰是否過重;火車站為何不能通融;是否存在網絡輿情道德綁架這三個方面,而爭論的焦點與當事人的身份--某國小教導處副主任息息相關。對此問題,我來談一談個人看法,希望與各位讀者共勉。

    第一,對當事人的處罰是否過重?從相關報道中得知,對於當事人的處理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警方責令羅某某認錯改正,並處以2000元罰款,二是廬陽區教體局對當事人羅某某立即停職檢查,深入調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規依紀處置到位。警方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罰款處理,我覺得無可厚非。網友們的爭議集中在第二項處罰,即當事人所在學校對其停職檢查。有些人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並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地點,也沒有違反單位的制度,且已經受到警方的處罰,用人單位不應再次處罰。但我認為,當事人的身份是學校的老師,而且是教導處副主任,有責任維護學校的聲譽。如果她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侵害了其他人的正當利益,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為單位帶來了不良影響,損害了單位的形象,作為單位,為何不能對她進行一定程度的處罰?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當事人如果還是中共黨員,本人所在黨組織還應對其同時進行相關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這與司法機關的行政處罰並不矛盾,也不重複。

    第二,火車站工作人員為何不能通融?事發後,有記者採訪當事人,她辯稱:自己的丈夫被攔在檢票口外,自己阻擋列車關門,只是為了爭取10秒鐘讓丈夫趕上車,只需要列車工作人員與檢票口的人協調和通融一下,就能解決問題,也就不會造成列車晚點了,自己並沒錯。對於這一辯解,有部分網友認為:如果鐵路部門設身處地為乘客着想,稍微靈活處理這件事,這種事根本不會發生。還有網遊認為:大多數人都強調的是多數人的需要,而漠視少數人的權利,但不要忘了,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變成那“少數人”中的一個,為什麼就不能等一等這一家人呢?對於上述這些看法,我個人持否定態度。我們常説“沒有規矩 不成方圓”,“人不以規矩則廢,家不以規矩則殆,國不以規矩則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些人同情這位攔火車的婦女,認為車站工作人員可以變通,但是規矩就是規矩,要是因為同情就開綠燈,如果後面又趕來一個遲到者呢?那他朋友是不是可以繼續堵車門?大家接力為遲到者堵車門,車還開不開?制度和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如果火車站不能嚴格執行有關制度法規,今天給這個通融,明天給那個綠燈,就會造成“破窗效應”,導致任何制度都不能嚴格執行,其後果可能就會影響或危害其他旅客的安全。當然,如果遇到危及乘客生命或涉及財產重大損失的情況,鐵路部門自然也會特事特辦,例如:某位乘客在高鐵上突發重疾急需救治,列車在某站臨時停靠轉運病人,雖然造成延誤但得到全體乘客的一致諒解,也沒有人會覺得不妥。但是,本文中提到的當事人,把自家事當成大家事,把自己的錯誤讓大家買單,僅僅為了趕上當天最後一班車就堵車門而堅決不改簽,這就觸碰了道德的底線,完全不值得為其通融。

    第三,是否存在網絡輿情道德綁架?堵車門事件發生後,網絡輿情迅速升温,當事人被人肉搜索出來是某國小教導處副主任。網友們紛紛批評當事人,認為此人沒有師德,其行為有愧於人民教師的光榮職業,更不配擔任教導處主任。還有部分網友認為,當事人是典型的網絡輿論受害者,老師雖然是該女子的職業,但是沒有必要上綱上線,沒有明文規定老師要以怎樣一種方式,在工作以外還要遵守單位規定,不應該因其身份特殊而區別對待。我個人認為:“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規矩”。何為特殊身份者,就本案來説,老師、醫生、警察、軍人、黨員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屬於特殊職業。這些特殊身份人員所從事的職業大多與民眾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寄託者人民羣眾的期望,代表者某個行業或機構的形象。他們若有不當的言行舉止,容易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甚至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對這些人員的要求肯定會更嚴一些,標準會更高一些,不能等同於普通民眾。例如:一名黨員會受到黨紀和國法的雙重約束,一名軍人會受到軍紀和國法的雙重約束,就是我們常説的紀在法前、紀嚴於法。當事人作為一名教師,也應該受到職業道德和國法的雙重約束。國家教育部於2014年1月頒佈了《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其中第四條第十款明確規定“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據此,當事人所屬教體局對其停職檢查,並深入調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規依紀處置到位,這正是“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規矩”的具體體現,而並不能一概而論的視為網絡輿論道德綁架。

    綜合來説,此事之所以會引發如此高的關注,除了劇情荒唐本身,更重要的是當事人作為一名人民教師的特殊身份。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的全體黨員和各級領導幹部都是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員,代表着企業和黨組織的形象。無論何時何地,都要注意約束自己的言行舉止,做到遵紀守法,弘揚傳統美德,用優良的作風,展現企業和黨員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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