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精品多篇)

欄目: 讀書筆記 / 發佈於: / 人氣:2.45W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精品多篇)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篇一

初讀本書,就覺此書過於理性,過於晦澀的表達方式確實很容易讓人產生想淺嘗輒止的感覺。因此讀此書並非是一件瀏覽識記,消極接受的輕鬆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氣和地用心閲讀,才能釐清大師晦澀難懂的意思。

本次閲讀因只淺涉第三章“法條的理論”的一、二、三節,故雖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讀完這部分內容。在第三章的一開始,作者就提出了對“法律命令説”的批評。對於法律命令説中機械地將法條規定為“不是課予特定人作為義務,就是課予其不作為義務”的説法,作者提出了關於權利轉讓等幾個例子,有力地回擊了這樣一種顯然不足以完全涵蓋所有法條的説法。將法條視為一種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為的性質,但是這樣的説法顯然無法將那些與自身行為而非他人行為有關的法條涵蓋其中。命令的目標在於服從,而在拉倫茨的法條規定説中,規定的目標是在於“視被規定者為規準而適用之”這是拉倫茨在對命令説提出異議時,對自己學説的解釋。

然而,讀到這裏,我想暫時撇開作者的觀點,來妄談一下自己的淺見。如果從一種階級觀念較濃的角度來理解法律法條,那麼將法律視為一種命令似乎並無不妥之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只是統治階級更好發揮統治作用的工具,此時的法律並無半點保護公民權利的意思。但在意識形態漸淡化,階級觀念漸減弱的當今,將法律視為命令確是與時代步伐格格不入。現代強調的自由、民主等核心觀念都將被這種被視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鐐銬。因此,我認為像法律命令這樣的學説也只能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存在,儘管它對法學發展有貢獻,但終將被歷史大潮所拋棄。

在迴歸到“法條的理論”中來,在第二節説到了不完全法條的分類時,我着重關注了“作為指示參照的法定擬製”這一款。在刑法領域上,“法定擬製”與“注意規定”常易混淆與交織。文中所講到的“法定擬製”乃是將明知不同者等同視之,而“注意規定”則是在刑法已作相關規定或以相關的已為刑法理論所認可的刑法基本原理支撐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員注意,以免混淆與忽略的規定。從定義上看二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別,法定擬製是將本來不同的事物視同於另一事物,而注意規定則是一種重複規定,是為了引起司法人員在判決過程中高度注意二設立的條款。

瞭解法條理論的基本知識確實有助於我們對法條法律、法規整、法秩序的結構的總體把握。同時,這些理論作為上世紀先賢的成果對我們仍有巨大的借鑑作用,因此我們更應該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緊抓住時代的脈絡,發展屬於我們時代的法學新思想、新理論。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篇二

《法學方法論》有兩本,一本是楊仁壽所著,另一本是拉倫茨所著,楊仁壽先生這本《法學方法論》更適合我們紮實功底。先生在序言中所稱:“吾生有涯,學亦無涯,治法必須講究方法,非徒熟諳法條而已。撰述本書區區微旨,即在於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功利實用地講:學會學習、掌握法學的學習方法尤為重要,可以為以後的工作或深造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法學方法論》概述

楊仁壽先生所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這本《法學方法論》目前發行到第二版,共有六編三十一章。

第一編為引論,共分四章:“誹韓案之啟示”,“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科學與非科學”,“專通與博通”。在“誹韓案”中法官由於推論機械做出了糊塗判決,告誡我們運用目的限縮、比較等方法進行法學學習的重要性,以免鬧出類似的笑話,也提出了法官在實務中需要具有法學方法素養的理論基礎。由“誹韓案”中立法的缺失,著者認為立法時有必要區分“惡法”與“良法”,法律必須具有以下兩種性質,其一是以納粹德國為例的一般法律執行者可執行的“不太”惡的法律;其二是依莎翁《威尼斯商人》為例,指出法須具有目的性,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要做到在法學學習或審判實踐中不愚昧,就需要堅持科學摒棄宗教教義和神學,堅持理論認識的考察方法和實踐評價的考察方法相結合,在理論認識領域內將邏輯分析的方法與經驗事實的驗證方法加以區別、客觀的真理與主觀的確信加以區別。不僅如此,還要將法學與臨接科學進行聯繫,在應用科學內部也要觸類旁通。

第二編為法學認識論分五章:“法學之任務”,“事物認識之客觀性”,“法學認識之客觀性”,“從邏輯分析方面認識法學之客觀性”,“從經驗事實方面認識法學之客觀性”。

第三編為法學發展論分八章:“十九世紀初期法國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十九世紀初期德國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十九世紀前後英美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十九世紀前後日本法學者對法學之認識”,“自由法運動”,“概念法學與自由法論之差異”,“裁判之準立法機能”,“理論認識與實踐之結合”。從標題我們可以看出,這幾張分別介紹了十九世紀以來的世界典型國家的法學發展理論,運用了比較法的方法讓我們對法學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

第四編法學實踐論分九章:“法學之基本理論”介紹了:研究法學之方法、法律解釋之指導理念和法律之闡釋;“狹義的法律解釋”項下介紹了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及合憲解釋;“社會學的解釋”,“價值補充”,“漏洞補充”項下有:法理概説、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創造性補充。“類推適用與其他法律之闡釋方法”項下有:類推適用與類推解釋、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類推適用與反對解釋、類推適用與當然解釋;第七章“利益衡量”,第八章“價值判斷之客觀性”及第九章“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其中“利益衡量”是利益法學派所提出的觀點,他們認為法律的實際作用比法律的抽象內容更為重要,“法官於用法之際,應自命為立法者之‘思想助手,不僅應尊重法條之文字,抑亦應兼顧立法者之意旨。對立法者疏未慮及之處,應運用其智慧,自動審查各種利益,加以衡量”。

第五編法學構成論分五章:“成文法”、“習慣法”、“法理”、“判例”、“學説”。主要介紹了法學主要構成部分,在此就不對其概念進行一一概述。

第六編附錄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為“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適用”,第二部分為“動機之不法”,第三部分為“雙方代理”,第四部分為“民事法律問題二則”包括“脱法行為”及“條件與期限”。

二、淺評法學發展論

法學發展論是《法學方法論》的第三編。筆者對這一部分比較感興趣的原因是其他幾編內容在法學學習過程中或多或少有所涉及,而第三編則從歷史法學的角度,對世界各國十九世紀的法學內容進行了介紹,一方面告訴了我們比較法研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有助於我們瞭解十九世紀世界各國的法文化及法文化的發展方向。

第三編第一章首先介紹了十九世紀歐陸法學界認為法律的與適用是一種純粹理論認識的作用,直到十九世紀末葉、二十世紀初期自由法運動後,才將法學認識為一種實踐性質的認識活動。而法國十九世紀造成概念法學風潮的原因,第一是受到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及貝卡利亞等啟蒙思想家的影響,因此法官在判案時不能加入任何自由裁量的因素,必須是純為邏輯的機械操作。即使在1790年依立法程序創設了破毀院,也未能扭轉司法功能機械、狹隘的局面。第二是受到自然法思想的影響。法國法學家認為法典是萬能的,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通過嚴密的法律國際加以解決,同時法國民法典第四條規定:“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為理由,拒絕裁判”,即:法典具有唯一法源的性質。

第三編第二章主要介紹了十九世紀德國法學者對法學的認識。德國在十九世紀初葉政治經濟文化與法國發展大相徑庭,唯有法學發展類似,但薩維尼否定了德國法學發展是模仿法國模式,德國法學的根源在於羅馬法,尤其是德國學者對羅馬法進行“換骨”,對羅馬法加以解釋、修正以使之符合德國法發展的需要。此外,薩維尼還認為德國法典編纂要以“學者法”為主。以薩維尼為首的歷史法學派觀點不盡相同:薩維尼認為法律是發現的,並非制定的,隨着人類進入到社會極端複雜的狀態,法律技術人員的重要性要大於立法者,法官的任務發現法律並適用法律而非創造法律。而且法律因各民族的政治、經濟、習慣而不一;而普赫塔偏於以邏輯的方法適用法律;温德更進一步將整個羅馬法體系予以架構,法官的職責只須根據法律所建立的概念予以應用,解釋法律要以立法者的意思為依歸。

第三編第三章主要介紹了十九世紀前後英美法學者對法學的認識。布萊克斯棟的“法宣言説”認為法官只是宣言法律、表明法律而已;當他的“英國法釋義”傳入美國後,美國法學者肯特形成了“美國法釋義”;霍姆斯在長期的工作中總結經驗,倡言“法律預測説”;龐德形成了社會法學;卡多佐提出了“司法程序之本質”;盧埃林和佛蘭克的現實主義法學等等。通過這些學者的觀點,著者總結出重要的是形成正確的法律適用方法: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法律為大前提、事實為小前提,進而得出最後的結論。

第四章為十九世紀前後日本法學者對法學的認識。主要介紹了明治維新之法制改革,在明治維新時期政府培育法律人才、編纂法典,關於舊民法和舊商法之施行,以及引發的斷行派與延期派之爭。此時,日本法學派進入了一個全面發展的新時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社會學的發達;

第二,法解釋學的研究;

第三,日本戰後對判例研究的重視;

第四,比較法相對發達。

在介紹前四章的基礎上,著者在第四章為我們介紹了概念法學派後的自由法運動,諸如耶林的“目的法學”和“法學戲論”;埃爾利希的自由發現之説:“強調法律法律每每因立法者之疏忽、未預見或情況變更,而發生許多漏洞,此時法官即應自由地區探求活的法律,以資因應。”此外,還有康託羅維茲的:“為法學而戰”等等。而此時法國的自由法運動呈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尤以撒雷認法之安定性與適應性同等重要,傑尼認為應從法律之外去探求“活的法律。”受自由法運動的衝擊,自由法運動出現反動,以黑克主張利益法學和龐德主張的社會法學為典型代表。

第六章闡釋了概念法學和自由法論的差異,主要由以下幾點:

1、自由法論認為國家的成文法並不是唯一的法源,如果有活的法律存在,才算是真正的法源;

2、自由法輪學者認為法律並不是唯一的“聖經”,它的邏輯完足性應當受到質疑——法律必有漏洞存在;

3、自由法論認為法律的解釋不能純為邏輯演繹操作,尚須做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

4、概念法學禁止法官造法活動,認為法律本身完美無缺,與自由法論的法官在判案時具有造法性形成差異;

5、兩者在法學研究是否具有實踐性也展開爭論。

因此,第七章和第八章認為,法官的裁判具有“準立法者”作用,經過各位學者的論證著者的出“法學並非純屬純粹理論認識的學科,而系兼具實踐評價的性格在內”,無論在實踐還是在研究過程中都要堅持法學理論和法學實踐相結合。

三、本書體例結構及內容的價值及意義

第一,從本文第一部分我們可以看出本書篇章體例嚴謹,邏輯清晰,且每部分短小精悍。但是有個別錯字分別為第133頁第四行“方”改為“分”;第223頁第四行“氏”前加“加藤”。

第二,本書每一頁的正文都不佔全頁整頁紙,而是每頁都留有空白以作小結或補充,也給讀者留下做筆記的空間。這種排版方式是其他大部分書籍所沒有的',例如第148頁總結道:“法律解釋的運用技術,雖與‘邏輯有關,但重要者,乃應視其‘立法目的為何。”

第三,本文的寫著作方式多樣,除了文辭敍述外還有圖表等多種論述方式來進行説理論證。例如在介紹上下位概念時就運用了“人”、“動物”、“生物”的上下位概念圖表進行分析。在第四編一開頭運用樹圖,將法社會學分為法應用科學和法理論科學,然後再項下細分等等。

第四,本書的註解浩繁,尤其是第295頁第15個註解甚至引用了著者在日本學習院大學岡孝教授的專題演講記錄全篇,可見學者嚴謹著學之風。

四、據本書總結的法學學習方法

筆者認為由本書總結出的法學學習方法重要的是比較法的學習方法、法解釋方法、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方法。比較法考察有助於我們瞭解各國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法解釋學有助於我們更深入地瞭解概念和問題的本質屬性;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方法是一貫的法學學習思路,有助於理論研究的進一步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