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論文 > 畢業論文

語言學畢業論文怎麼寫【多篇】

欄目: 畢業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7.76K

語言學畢業論文怎麼寫【多篇】

語言學的論文範文:《試談社會語言學視角下的外語教學》 篇一

一、引言

社會語言學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首先興起的邊緣性學科。社會語言學是運用社會學和語言學等幾門學科的理論和方法,從不同的社會科學角度來研究語言的社會本質及差異的學科。社會語言學主要是注重語言的社會性,表現在:首先注重跨學科的實際應用的動態性,其次,側重於語言的社會功能的表現。它着重從語言與社會各種因素之間的關係來探討和研究語言及其運用的規律,為更好地進行語言學的研究開闢了一個更廣闊的嶄新領域。同時,給外語教學也帶來了巨大而深刻的影響。

二、社會語言學的基本概念

社會語言學主要是研究語言社會現象的一門學科。它關注的不是語言的核心結構體系,而是語言的邊緣部分,也就是説,它主要關注的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語言表現。研究的是語言和社會之間的關係問題,同時,考查社會語境中語言使用的現象,並且從社會語言學角度描述和解釋語言使用的各種變化。那麼,根據研究的對象不同,社會語言學大致可以被分為宏觀社會語言學和微觀社會語言學兩大類。宏觀社會語言學主要研究與全局相關的整體性問題,比如,語言規劃的制定、語言政策、語言規範化問題、文字改革等等。而微觀社會語言學是研究各種社會條件下的語言變異,比如,民族或種族、階級、性別、年齡等等社會因素對語言使用所產生的影響、人們對各種變體的態度及評價、各種語言變體的構造特點和社會功能等等。

三、我國的外語教學現狀

一直以來,我國外語教學重視的是語言教學,而忽視文化教學。無論是對教師還是對學習者而言,他們都會把自己的大部分時間和大部分注意力用在學習和講解詞彙及語法上,卻不注重語言應用功能在文化特徵方面和社會實踐方面的探究。因此,使得學生對語言的運用能力整體都不合格,主要表現在不能用外語進行有效而流利的跨文化交際,不能將我國的傳統文化真正傳播出去。目前,從社會語言學角度來看,外語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首先,外語教學受傳統教學模式的影響,即重視語言教學而忽視文化教學。並且對學生口語能力的重視程度和訓練力度都不夠,從而逐漸使學生害怕説英語,對此事產生恐懼心理。尤其恐懼在公共場所用英語交流,而且在交談中情緒十分緊張,導致學生不能夠用英語進行流利的交流。因此,教師在進行教學活動中,要積極地幫助學生克服緊張情緒,不要在進行跨文化交流的過程中而感到緊張和羞澀。其次,學生習慣於用死記硬背的方法來學習英語,而且經常使用死記硬背的方式通過一些英語考試,導致學習者未能在某種語言環境下對英語進行學習,而是脱離了語境,目的太過於明確。再次,教師主要是通過課堂上設計好的訓練模式來提高學生的交際能力,那麼,與實際交際場景相比較,這樣的教學模式顯然是缺乏一定的真實性,同時缺乏積累實戰經驗的機會,致使課堂教學與實際的社會文化發展不能接軌。那麼,必然導致跨文化交際和外語學習的失敗。

四、社會語言學對外語教學的指導作用

1、要重視交際能力的培養

對學生進行目的語文化教育固然重要,但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具備良好的交際能力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因此,能夠用外語準確無誤的表達出自己的看法和觀點就顯得尤為重要了。習得語言的人能用所學的語言知識及技能進行語言交際才是語言教學的最終目的。因此,在學習語言的過程中,創造良好的語境是十分關鍵的。培養學習者的語言交際能力必然要提供一個適合的語言環境,這樣才能夠使學習語言的人對所學到的語言知識和技能得到一定的鞏固、加強和訓練,才能夠培養出更好的語言技能。其次,要加強雄厚的師資。與傳統教學相比,在語言學習過程中,交際法教學的使用是很必要的。但是,對交際法教學的使用就要求教師們能使用外語與學生進行自如地溝通和交流,並傳授該語言應該掌握的語言點。同時,把握好在交際過程中使用語言得體程度等等。同時,在考試測驗中,也不應該只侷限於考察學生對語言點的掌握,也應必須將語言運用能力的培養和提高放入到考察的範圍中去,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學生意識到語言運用能力的重要性,在學習語言的過程對語言運用能力給予更高的重視。

2、將外語教學與文化教學相結合

語言與文化密不可分、相依相存。語言是文化的載體,是一種交流工具,也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主要表現形式。在外教學中,傳授語言同時需要傳授相應的文化,二者是不能脱離的。同樣,學習語言就必須瞭解相關的文化知識,才能真正的學習一門語言。學習者要想學好一門語言,就必須瞭解該語言的文化。語言與文化的關係決定了外語教學的本質實際上是對跨文化交際能力的培養。外語教學不僅是語言教學,還是文化教學。社會語言學關注和研究的是語言的社會屬性,即文化屬性。也就是什麼樣的人在什麼樣的環境中應該講什麼樣的話。如不同年齡的人講不同的話;不同地位的人講不同的話;不同的職業、民族、性別、地域等都會講不同的語言。那麼,在語言教學過程中,教師作為知識的傳播者和輸出者,不僅要講授什麼詞具有什麼功能、什麼意義、什麼用法,當然,還需要講解怎樣根據不同的交際對象來講不同的話,什麼詞用在什麼樣的場合裏才算合適。而在我國的外語教學中,學習者正是缺乏對西方文化的深入瞭解和學習,又忽視了母語化的學習,導致在進行跨文化交際時,常常出現“文化振盪”或文化衝突現象,那麼,在交際過程中就會出現失誤。這不但達不到交際目的,同時還會引發一些誤解,從而導致交際中斷或失敗。很明顯,不瞭解語言相關的文化知識就進行不了順暢有效地交流,可以説對文化知識的講授其實就是在教學習者如何正確使用語言,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3、重視對學生語篇能力的培養

就社會語言學而言,語言單位是語言的交際單位,並非是語法單位。進而我們推斷,語言的交際單位是整個語篇,並非是一個獨立的單詞(aword)或句子(asentence)。那麼,在我們通常的傳統語言教學中,我們一般會把一篇文章分為段落、單句、單詞,然而,涉及到交際功能的知識點卻是很少提到。在語言學習中,學生會學習單詞的發音、詞性、意義及拼寫,同時,根據語法功能,來分析一些較難句子的結構,但卻對整個語篇的掌握還不夠好。也就是説,我國的外語教學主要關注的是對句子的分析和理解,也就是説教學的基本單位是句子。當學生學習某篇文章時,對文章的生僻單詞以及一些難理解的句子等等都得到了正確的解釋,而對全文的整體語義結構並不是非常地瞭解。如全文的主題、採用何種方式展開、運用了什麼論證方法或説明方法、全文大致的結構、以及各個部分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等等,其實這都是在學習一種語言的時候需要提出的疑問及應該得以解決。當然,這些問題應該歸納為語篇宏觀結構可以討論的問題。而且有很多語言現象單單用簡單的語法知識還不能解釋和分析的。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外國人經常使用的語言也就是説的口語,很多是不符合語法的,而它們卻是現實存在並且經常使用的,同時,我們大都也是能理解其含義的。然而,語篇教學注重的是語篇的整體理解和把握,不僅僅是詞彙和句子的含義。由於西方人的思維形式強調個人意見的表達,表達思想簡單明瞭,具有“個人主義”的特點,所以,西方人在語篇上就很明顯地凸顯為直接切入主題、開門見山的寫作手法。同時,西方人也習慣從個體上把握對象,通過邏輯分析達到了對事物的瞭解和認識。而文章的行文思路通常是由點到面、由個人到整體的。從語篇教學的角度學習某一種語言,不僅可以瞭解到語言的形式及意義,同時,還可以瞭解到一些社會因素對語言所產生的影響。通過運用社會語言學理論,可以有效地開闊教師和學習者的視野。

五、結論

從社會語言學的角度來研究外語教學,無論是對外語教師還是對外語學習者而言,不僅要意識到對語言本身的學習,還要意識到對語言相關的其他社會因素給予關注和學習。比如,説話人所處的文化環境、談話人的職業、年齡、性別等等。在學習語言的過程中,將語言與這些因素結合起來,提高學習者的語言應用能力。從而,讓學生真正的意識到語言與社會存在着必然的聯繫,這樣,才能更好地學習一門語言並且有效而自如地去使用它。

語言學的論文範文:《功能語言學視閥下的法官語言》 篇二

系統功能語言學代表人物Halliday(1994)認為,情態是實現語言人際意義的重要語法範疇,它是介於“肯定”意義和“否定”意義之間的中間區域,表達説話者對所述命題或提議的估量和不確定性。根據説話者所交換的命題信息和提議的不同,情態又可分為情態化和意態化,前者包括概率和頻率,表達説話者從可能性或經常性角度對所述命題信息的可靠性所作的判斷,又稱為認知型情態;後者包括義務和意願,表達説話者對交換最終成功的自信程度,在命令句中涉及受話者執行命令的責任程度,在提供句中表達説話者不同程度的義務或傾向,因此又被稱為道義型情態(Thompson,1996:67)。Halliday(1994)認為英語的情態系統不僅具有不同的類型和不同的表達方式,而且這些不同的情態表達還具有高、中、低三種不同的量值。不同類型、不同量值的情態表達反映了説話者對所述命題或提議不同程度的介入,表達了説話者不同的立場、觀點和態度,因而在説話者構建身份的過程中具有不同的意義。基於此,本文將借鑑系統功能語言學有關情態系統的論述,從情態的類型、主客觀取向、三級量值三個方面對法官話語中的情態表達進行考察,探討法官是如何通過對情態系統的選擇構建身份的。

(一)情態表達類型與法官身份構建

情態表達的手段和類型是多種多樣的,有隱喻式的、非隱喻式的,也有認知型的、道義型的。“不同方式和類型的情態表達在語篇中呈現的數量或質量的突出是理解語篇人際意義的關鍵”(陳其功、辛春雷,2005:8)。因此,考察法官話語中對情態表達類型的選擇,對於理解法官身份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對12起案例法官話語中情態類型的選擇情況進行統計和量化分析,具體見表1。由表1可以看出,法官話語中情態類型的選擇呈現以下特點:1.從情態表達的總體使用情況看,法官話語中的情態表達較少。在長達幾千字的法官話語中,12起案例中出現的情態表達最多的也僅有22處。2.情態表達手段比較單一。無論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法官多選用非隱喻式的情態表達,即通過情態動詞(或能願動詞)實現的典型情態表達方式,較少使用語氣評論語、情態附加語、褒貶詞等其他隱喻式的情態表達。3.在情態類型的選擇上,多選用道義型情態表達,即表示責任、意願的“可以”“應”“應該”“必須”等情態動詞。語用學和話語分析的諸多研究表明,説話者的語言選擇與交際目的和動機緊密聯繫。法官話語情態類型的選擇特點從一定程度上表明瞭法官身份的構建過程。

首先,法官話語中較少使用情態表達是法官主動構建其作為庭審中立的“裁判者”的身份體現。系統功能語言學認為,情態表達了説話者個人的觀點、態度和評價,因而屬於句子的主觀態度部分,是“語言中主觀化(subjectivisation)特徵比較突出的一個功能範疇”(彭利貞,2007:2)。法官是司法公正的象徵,要保持司法公正必然意味着在法庭審判中保持中立。法官“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龍宗智,2001:36),即在語言表述上不流露個人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態度。在法庭審判中,法官較少使用帶個人觀點和態度的情態表達,正是法官主動構建其作為庭審中立的“裁判者”身份的選擇需要。同時,從研究中我們也發現,法官所使用的幾處情態表達,其分佈還比較集中,多出現在法庭準備階段,法官代表合議庭宣佈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或法庭紀律時,即法官通過使用情態表達對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規定或約束訴訟雙方的行為,而在法庭審判的其他階段,法官幾乎很少使用情態表達發表個人的觀點或表明自己的態度。法官話語中的情態分佈特點再次表明了法官構建中立的“裁判者”身份的語言選擇需要。

其次,法官話語中的情態表達形式單一以及缺乏變化是法官話語平實、莊重的體現。正是這種平實莊重的語言風格構建了法官在庭審中的中立和權威,從而構建了法官中立的“裁判者”身份。法庭審判是一項極其嚴肅的社會活動,法官在法庭審判中的語言必須平實莊重才能顯示其嚴肅性和權威性。如果法官的語言表達過於生動、形象、富於變化,則很難營造一種莊嚴肅穆的庭審氣氛,也就很難樹立法官公正中立的司法形象。因此,在法庭審判中,法官很少使用語氣評論語、情態附加語以及帶感情色彩的褒貶詞等隱喻式情態來表達立場和態度。這些富有人際意義的隱喻式情態表達體現了説話者明顯的主觀立場和感情色彩。法庭審判以查明案件事實和確定法律適用為主旨,重在達意,不在傳情,法官語言表達的平實莊重也是法官主動構建中立的“裁判者”身份的語言選擇結果。

最後,法官在情態表達的類型上多用道義型情態而少用認知型情態,也表明了法官有意識地構建其作為庭審中立的“裁判者”的權威身份。“認知型情態比道義型情態具有更強的主觀性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張楚楚,2009:11)。因此,在法庭審判中法官較少選用帶有明顯主觀性的認知型情態,而選用表達責任、義務的道義型情態來體現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義務,從而體現法官在庭審中的中立性和權威性。從另一方面看,認知型情態是説話者對命題可靠性所作的判斷,這種判斷往往是介於“肯定”和“否定”之間,表達了説話者對命題判斷的不確定性和缺少承諾。認知型情態的使用削弱了陳述的力量,是説話人沒有把握的標誌(李戰子,2002)。同時又由於認知型情態所具有的多聲性(Bakhtin,1981),使得語言表達也充滿了一定的商討性和不確定性。法官是司法機構的化身,法官的語言代表的是整個司法制度的立場、觀點和態度。如果法官語言中過多使用帶有不確定標誌的認知型情態,則會使其語言表達顯得不那麼果斷,使法官失去在庭審中的權威性,不利於法官構建庭審中的權威身份。與認知型情態相比,道義型情態表達了受話者的責任或義務或者説話者的意願和傾向。在法庭審判中,法官主要通過使用道義型情態來表達受話者的責任或義務,常用的道義型情態動詞有“應”“應當“可以”等。法官通過使用這些情態表達構建了其作為司法制度化身的權威身份。例如:(1)法官:經核對,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42條、123條規定,本案由審判員張某某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苗某某組成合議庭,由苗某某主審本案,張某某擔任庭審記錄。鑑於原被告不在現場,權利義務就不再宣讀,當事人可以在休庭後自行查閲。(2)法官:那麼,被告人,羅某某,你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聽清楚了嗎?從以上例子中我們看出,法官使用的道義型情態表達多出現在法官宣佈相關法律規範的語境中。在宣佈相關法律規範的時候,法官是立法制度的代言者,表達了立法者的意願和態度,同時也賦予了聽話者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法律規範是立法語言的主要內容,主要由假定、處理、制裁三要素構成。其中,假定要素指法律規範的適用條件和範圍,處理要素是對法律規範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的合法標準,制裁要素是違反法律規範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王潔,1997:79)。在以上例子中,法官通過使用道義型情態詞“可以”“應當”實現了法律規範處理要素的語言形式,對當事人的合法行為給予允許和肯定,或者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一定的規定或約束,從而構建了法官在庭審中“裁判者”的權威身份。

需要説明的是,和其他案例相比,案例(3)中較多地使用了隱喻式情態表達,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該語料中包含了當庭的宣判結果,而其他幾起案例均沒有當庭宣判,因而在其他幾起案例的語料統計過程中並沒有把宣判的結果統計進去。我們知道,宣判結果也就是法官代表合議庭宣佈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主要包括案由、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過程、法院認定的事實、理由和處理結論等。在此過程中,法官不僅要客觀中立地陳述案件的相關事實和審理經過,同時還要對案件審理的結果進行充分的論證和説理,並代表合議庭表明對案件審理的態度和觀點,因而在此部分法官較多地使用了情態表達,明確了對案件審理的立場和態度。此外,法官還使用了帶有一定感情色彩的詞語以增強其裁判結果的説服性,從而豐富了情態表達,使法官所代表的合議庭的態度和立場更加明晰化。例如:(3)法官:((擊錘))繼續開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過後,本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程某某因持海洛因、冰毒販賣給他人,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了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行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後,又犯販賣毒品罪,其屬於故犯,程某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45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罪處罰,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某今天在審理中認罪態度好,因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一款、第399條、第52條、第53條、第65條第一款、第64條、第61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全體起立,被告人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第二,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海洛因18包,淨重8.3克,冰毒1包,淨重0.9克,海洛因淨重0.9克,予以沒收。宣告完畢,坐下吧。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在例(3)中,法官通過使用“清楚”“確實充分”“嚴重”“好”等感情色彩詞,表明了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態度,增強了判決書的論證説服力。

(二)情態表達的主客觀取向與法官身份構建

人們注意到語言具有“客觀地”表達命題的同時,還發現“話語中多多少少總是含有説話人‘自我’的表現成分”(沈家煊,2001:268),即語言表達所具有的主觀性和客觀性。從總體上講,情態表達了説話者的主觀態度和立場,具有明顯的主觀色彩。但情態也有主客觀取向之分,包括情態的客觀取向和情態的主觀取向,即情態的語義範疇處在一個漸變的連續體上,由主觀到客觀是一個程度漸變的過程。Halliday(1994)認為情態表達的主客觀取向可以通過小句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果説話者想突出自己的主觀態度,可以把情態編碼在一個主觀從句中,即情態的主觀表達;如果説話者想淡化自己的觀點,則可以通過客觀的小句形式加以表達,即情態的客觀表達。Thompson(1996)認為情態的主客觀向度和情態責任有關。如果説話者對所表達命題的承擔責任程度越高,主觀性就越強。Martin(1998、2000)用“自言”和“借言”來説明帶評價意義的詞彙層所具有的主客觀性。“自言”意味着説話者直接“介入”事態,承擔責任,具有主觀性;“借言”指通過投射的方式“貌似客觀地介入事態”(王振華,2002:59),具有客觀性。從以上對情態主客觀取向的討論中我們發現,情態是標識説話者主觀態度、觀點和判斷的重要語法形式。在語言交際過程中,説話者往往會出於各種不同的交際目的,採用不同的手段,使帶有明顯主觀特徵的情態表達“貌似客觀”,這就產生了情態的客觀表達。交際者究竟採用客觀的情態表達還是主觀的情態表達,取決於當時的交際情景、參與者的社會關係以及交際意圖等多種語境因素。常晨光(2001)認為,在交際過程中,説話者可以通過故意採用情態的主觀形式強調自己的看法或判斷的不確定性,或者表達對於身份比自己高的人的尊重,或者採用明確客觀的情態取向使自己的判斷或斷言客觀化,以隱藏真正的情態來源,從而使個人觀點變成了一個固有的特徵或無法質疑的事實,以使聽話者更容易接受其看法。也就是説,交際者情態表達的主客觀選擇對於理解交際者的交際意圖等多種語境因素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接下來本文將着重探討情態選擇的主客觀取向對法官身份構建的意義。

情態表達本身具有的主觀性,所以很難對情態的主觀性和客觀性做出明確的劃分。為研究之便,我們把説話者直接介入命題,表明觀點、態度、責任的情態稱為主觀情態,而把那些通過“借言”(Martin,1998、2000)等方式淡化個人觀點和態度的情態表達稱為客觀性情態。通過對12起案例法官話語中情態選擇的主客觀取向進行統計和量化,我們得出表2。由表2可見,法官多選用情態的客觀表達形式,即法官多通過借言的方式使原本主觀的情態表達貌似“客觀”,從而增強話語表達的客觀性和説服力。法官在情態主客觀取向方面的選擇特點與他們通過語言選擇構建客觀中立的“裁判者”身份相吻合。法官通過選用客觀的情態表達使其發出的命令、提議或者斷言更加客觀化,從而凸顯法官的中立地位。法官是法庭審判的裁判者,代表司法機關行使審判職能,法官在法庭上的斷言、命令、提議、允許等均不代表個人的主觀看法。從話語角色的角度看,法官是司法制度的“代言者”(spokesman),是司法制度中的一員,代表整個司法制度的立場、觀點和態度。這種“代言者”的角色在法庭審判中主要是通過“借言”的方式實現的。例如:(4)法官:被告人,羅某某,根據法律規定,剛才宣佈的審理本案的人員以及出庭的公訴人,如果你認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理的,可以提出事實和理由要求上述人員迴避,是否申請回避?(5)法官:鑑於被告人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啟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若干意見,對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案件可以啟用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即公訴人在舉證時可以僅就證明的名稱、來源、證明的事項做出説明,對綜合質證方式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予以處罰。公訴人是否同意本案啟用普通程序?在上述兩個例子中,法官通過借言的方式,即“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使其話語中的情態表達更加客觀,從而表明了其作為“代言者”的話語角色,構建了客觀中立的裁判者身份。

王振華(2002:61)把Martin的投射發展為“間接投射”“直接投射”“話外投射”和“領域投射”四個方面,其中直接投射和領域投射的客觀性較之其他兩類要更強一些。“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屬於領域投射,即投射現有立法中的內容或定論,因而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説服力。正是通過這種“領域投射”的借言方式,法官使表達“允許”這一意義的道義型情態表達“可以”的道義源發生了轉變,即由話語的發出者轉變為相關的法律規範,從而表明了法官作為“代言者”的話語角色,同時也構建了其客觀中立的“裁判者”身份。除了通過“領域投射”使情態表達更加客觀外,法官話語中常用的客觀情態表達通過間接投射小句“本庭認為……”或“本合議庭認為……”來實現。例如:(6)法官:((擊錘))繼續開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過後,本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程某某因持海洛因、冰毒販賣給他人,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了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行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後,又犯販賣毒品罪,其屬於故犯,程某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第45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罪處罰,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某今天在審理中認罪態度好,因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一款、第399條、第52條、第53條、第65條第一款、第64條、第61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在例(6)中,法官在法庭審判結束時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觀點,通過使用投射小句“本庭認為……”,使具有明顯主觀感情色彩的評價類詞語“清楚”“確實充分”“嚴重”“好”等變得“非個人化”,從而淡化説話者的主觀態度,使判斷或斷言更加客觀化,增強了判決書的可接受性和説服力,構建了法官作為合議庭組成人員,代表合議庭做出判決的“裁判者”身份。當然,從表2我們也發現,個別案例中的法官使用了較多數量的主觀情態表達,即法官有時並沒有把自己的觀點、態度等都通過“借言”的方式使其客觀化,而是直接介入命題或提議,這一方面表明了法官在法庭審判中流露出的主觀武斷性,但從另一方面看,由於法官在法庭審判中充當“代言者”的話語角色,因而這種帶有明顯主觀態度的情態表達所具有的主觀意義就被大大弱化了。

(三)不同量值的情態表達與法官身份構建

Halliday(1994)對情態系統進行討論時,不僅區分了情態的類型和主客觀取向,還對情態表達的程度進行了劃分。他認為情態體現了説話者的認識程度,因而存在一定的量值變化,即“説話者在多大程度上承諾命題為真,或在多大程度上強制某行為被聽話人執行”(徐晶凝,2008:84),或者在多大程度上願意為命題承擔責任。Halliday(1994)把情態的量值變化分為三級,即低量值、中量值、高量值。其中,表達命題可能性的有“可能/很可能/一定”三級量值變化,表達通常性的有“有時/通常/總是”三級量值,表達責任程度的有“允許/料想/要求”,表達意願程度的有“願意/渴望/決意”。魏本力(2005)認為,選取何種量值的情態表達通常取決於兩方面的因素,一是情態表達所具有的語義功能,包括責任和期望程度、語義的相對性和語體識別;二是説話者的認知程度。除了語義和認知因素影響説話者的情態量值選擇以外,語用因素(如人際因素)也影響説話者的情態選擇。和説話者的認知程度有關的情態表達主要涉及認知型情態,而在法庭話語中,這種表達法官認知不確定性的情態相對較少。因此,本文將略去對法官話語中不同量值認知型情態表達的考察,着重分析不同量值道義型情態表達的分佈特點,探討這些不同量值的情態表達在法官構建身份中所具有的意義。通過對12起案例法官話語中不同量值情態表達的統計和量化分析,我們得出表3。由表3可見,高、中、低三級量值的情態表達在不同案例的法官話語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體現。其中,高量值的情態表達相對較少,中低量值的情態表達相對較多(案例九除外)。法官情態量值的選擇特點對於法官身份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高量值的情態表達屬於強勢的交際風格,是説話者在交際中擁有權勢的標誌,社會地位較高的説話者通常在交際中使用高量值情態表達以表明其言語的果斷性和斷言性。在法庭審判中,法官通常在宣佈法庭紀律時使用高量值的情態表達,從而建立自己作為司法機構的代言者所擁有的權勢地位。例如:(7)法官:現在宣佈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第一,到庭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一律聽從法庭的統一指揮;二,不準喧譁,不準鼓掌……和高量值的情態表達相比,中低量值的情態表達具有相對態度,它給聽話者留有一定的發表意見和做出決定的餘地,因而可以營造一種和諧平等的人際氛圍(魏本力,2005:57)。法官在法庭審判中較少使用高量值的情態表達而較多地使用中低量值的情態表達,和法官想要營造和諧、平等、公正的庭審氛圍是一致的。這些中低量值的情態表達多用在法官宣佈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時,在這個階段如果過多使用高量值的情態表達會使人產生一種以勢壓人的感覺,不利於建立平等、民主、友好的庭審氛圍,也有悖於“司法為民”的審判宗旨。例如:(8)法官:下面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審判中所享有的權利:一,被告人有自行辯護或委託他人辯護的權利;二,被告人有舉證、質證的權利;三,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此外,被告人應當遵守法庭紀律,回答問題需要起立。(9)法官:根據民訴法第45條、46條之規定,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但應説明理由。從以上例子中我們發現,法官多用中低量值的道義型情態詞“可以”“需要”“應當”“應”來描述相關的法律如何實施,規範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告知訴訟雙方應享有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可以”“應當”等中低量值的情態表達和“必須”等高量值情態表達相比,給聽話者留有一定的選擇餘地,增強了話語的可協商性,體現了司法的民主性,構建了公平、公正、居中裁判的法官身份。

通過對法官話語中情態類型、情態的主客觀取向以及情態量值三個方面的考察我們發現,法官通過對詞彙—語法層情態系統的選擇加強了其在法庭審判中的權勢地位,構建了客觀中立、公平公正的“裁判者”身份。這是當代中國法官為踐行“司法為民”的審判理念所作的重要努力,也是中國司法程序民主化進程中的關鍵環節。當然,僅從語法範疇的情態角度探討法官的身份構建過程是不全面也是不充分的,還需要結合語篇和語用等多個層面,這些視角將成為今後深入研究法官身份構建的重要方向。

語言學畢業論文1:從語言學角度談上海話保護 篇三

一、引言

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出全面推廣普通話的指示,定義普通話為“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本站著作為語法規範的現代漢民族共同語。”普通話從此成為國家法定的全國通用語。半個多世紀以來,隨着經濟的繁榮發展、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以及日新月異的大眾傳媒的影響等,普通話在促進各地區人們的溝通與交流,提高漢語在國際上的影響力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語委2000年全國語言調查的結果顯示全國能用普通話進行交際的人口約為53%。推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然而我國自古以來就是共同語和方言並存的狀態,推普工作的如火如荼進行勢必會對方言的使用及傳承造成一定的威脅。雖然許嘉璐先生曾指出:“推普不是要消滅方言,方言在不少場合具有自身的使用價值。”但是方言還是面臨一定的危機。本文就以上海話為例,從語言學的角度談一談上海話保護的問題。我們首先從幾則新聞説起。

二、針對上海話的幾則報導

上海市大同中學的幾位中學生,於2005年暑假進行了一次社會調查。他們的調查結論是:“上海話‘處境’不妙”。學生們發現最應該使用上海話的地方,比如城隍廟的商鋪,上海老街,通用語言都是普通話。

教師在課堂上不準説上海話,課堂外不會説上海話,學生們也很少用上海話交談,大同中學的一位學生對本刊説:“有外地同學在,我們説上海話是不禮貌的。”

如今在國小國中校園內,已幾乎聽不到學生之間的吳儂軟語。而在家庭裏,孩子們強大的“推普”力量甚至“逼迫”年逾古稀的爺爺奶奶也卷着舌頭講起洋涇浜普通話來。

如今在上海,滬語的傳承出現了危機,我們發現身邊的許多小孩都不會説上海話,而且這樣的比重還在逐年增加,為了讓上海小囡重新開口説起上海話,前不久上海專門定製了一本滬語童謠教材,從這個學期開始這本教材走進了上海的中國小課堂。

“上海市語言文字工作要點”昨天發佈,要點透露,今年本市將完成上海話有聲數據庫建設工作。全面完成12個調查點語音數據的調查採錄及記音轉寫工作;在通過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將有聲數據匯入國家總庫;啟動上海語言資源網絡展示平台建設。

浦東的785路巴士車近日開始全線試點滬語(上海話)、普通話和英語同時報站,深受上海市民歡迎,但也遭到部分在滬外地人的抨擊,説是“未顧及900萬外來人口的感受”。

從前3則新聞的報導中,我們發現上海話的生存現狀確實令人擔憂。上海話是滬方言的代表,是一種地域性語言,然而她不僅僅是一種交際和思維的工具,還承載了獨具特色的海派文化。上海話出現危機意味着上海文化的載體和重要組成部分的生存危機,也意味着人類語言文化的多樣性受到嚴重的破壞。所以在普通話如此強勢的今天,上海人對上海話產生“危機感”是可以理解的。當然更有一些學者和相關部門積極行動起來,採取各種措施保護上海話,如上述後3則新聞。但是我們不禁要問:此些舉措真的會扭轉上海話處於弱勢地位,走向危機、甚至最終逐漸消亡的趨勢嗎?下面本文就這一問題作一語言學的解釋。

三、語言學視角下的上海話保護

本文認為為了保護上海話而採取的以上措施並不能從根本上扭轉上海話處於弱勢地位,走向危機、甚至最終逐漸消亡的趨勢。從語言學的角度分析如下:

(一)從語言的功能上來説

“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列寧的這一論斷,從人類歷史角度對語言的功能作了本質的揭示。語言是適應人類社會複雜的交際需要而產生的。交際需要不僅是語言產生和存在的前提與條件,更是語言發展的原因和動力。語言一旦不被當做交際工具使用,那麼它的生命也就戛然而止了。

在當今中國,普通話作為國家法定共同語被大力推廣,而當前普通話的廣泛推廣、使用因其被廣泛需求。尤其在上海這個一個國際化大都市,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人在這裏聚集,人們使用普通話能夠更好的完成其交際目的,於是普通話便當之無愧地成了人們的優先選擇。這樣一來上海話的生存空間被逐漸擠佔,使用範圍逐漸縮小,其作為交際工具的功能得不到最大範圍的發揮,語言價值遭到“貶值”,在社會發展中不再能提供其存在的依據,久而久之便自然會被淘汰下來。

在對上海市學生普通話和上海話使用情況的調查中發現,普通話在學生語言交際中的主體地位已經確立,而且目前學生所講的新派上海話在發展演變中較多的受到了普通話語音、詞彙的影響,上海話不斷地向普通話傾斜、靠攏。不能不説,如今在上海話方言區,普通話的使用已經蔚然成風。

(二)從語言發展的規律性而言

每一種正在使用的語言總是處於不斷地發展變化之中,從語言發展的外部原因而言,語言隨着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不再被人們運用的語言是死的語言,死的語言當然談不上發展變化。

眾所周知,上海話中有大量詞彙來自英語的音譯,比如“沙發”的來源是英文單詞“sofa”,上海話使用之後,才被引進了普通話,直到今天,用上海話讀“沙發”,發音和英文單詞十分接近,用普通話發音則相去甚遠。

然而文化學者朱大可感覺最突出的是近二十年來,上海話的造詞能力嚴重衰退,只出現了一個語式“不要太。.。.。.”和“搗漿糊”等屈指可數的幾個新詞。前面提到過,上海話在社會生活中的使用範圍逐漸減小,功能萎縮,導致其新陳代謝速度變慢,失去了以往的活力。上海話的發展變化跟不上社會發展變化的步伐,長此以往其必將被社會所淘汰,發展前景堪憂。

(三)從語言的體式而言

就語言的體式來講,語言有兩種不同的形態,一種是口頭形態,又稱為口語,它是語言體式的基本形態,是任何語言都有的;一種是書面形態,又稱為書面語,它並不是任何語言都有的。體式完整的語言在傳播使用中才會更具優勢。

今天對於上海話及大部分漢語方言而言,是一種“有言無文”的局面。也就是説上海話只能祖祖輩輩口耳相傳,卻沒有自己獨立的書面語記錄系統。近些年來一些學者努力致力於上海話的保護工作,其中以上海大學的錢乃榮教授為首,他不僅編寫了大量的滬語教材,還編纂了《上海話大詞典》,可以説為了保護上海話煞費苦心。然而《詞典》中的詞目用國際音標標註上海話的讀音,用五度制標註聲調並依照實際讀音標註連續變調,如果不是專業人士很難會認讀這些國際音標,而且就現在上海話的使用範圍而言,也很難説普通使用者會專門為了自己方言中的某個正字去查詞典,所以在本文看來這在推廣上海話方面是一種徒勞,這只是為上海話的保存盡一份心力,為專業的研究者提供一份資料,而在上海話的推廣使用中收效甚微。

(四)從語言規劃的角度來説

語言規劃,是指政府或社會團體為解決語言在社會交際中出現的問題,有目的、有組織地對語言文字及其使用進行干預與管理,使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它包括語言的地位規劃、語言的本體規劃和語言的功能規劃三大部分。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字。上世紀50年代國家開始推廣普通話,到80年代全國範圍內推廣普通話的力度空前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此有專門條款,【本站】上海的相關工作也在此時加大力度。就連學錢乃榮教授都説:“從80年代後期開始,上海從幼兒園到學校,開始統一用普通話授課,連課外也不準説上海話,甚至廁所裏都不準説。很多學校對説方言的行為扣品行分處理。我看到有中學教師撰文説,現在是進了學校門,就到北京城。”由此可以看出國家推普的決心和力度。

不僅如此,國家行政干預的另一個措施,是取消了幾乎所有廣播電台和電視節目中的上海話內容。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上海話的危機。

所以,從以上語言學的角度分析中可以看出上海話走向危機的事實,想要從根本上扭轉此種局面就目前而言是無力迴天。

四、結語

對於上海話面臨危機甚至最終逐漸走向消亡的觀點我們不容置疑,但是考慮到其他方面的因素,我們應該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使得這種損失降到最低。就現階段而言,我們應該思考上海話究竟是要以一種怎樣的狀態生存才算得上是既合法又合理?針對上海話保護而採取的一些措施有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價標準等。

語言學的論文範文:《淺談從社會語言學角度淺談非英語專業的英語教學》 篇四

社會語言學是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一門邊緣性學科。它在社會範疇下研究語言變體、語言變異現象、語言的功能等。它從不同社會的角度科學的研究語言,研究社會對語言的影響,包含文化準則、社會規範等。其研究成果對語言教學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社會語言學概況

社會語言學是一門新興學科,是語言學的分支。它的產生與發展有其深刻的社會原因與學術動機。正如Hymes(2000)所言:社會語言學的顯著性標誌,仍然體現在堅持研究語言特徵在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表現。由此可見,社會語言學從來不是獨立的學科,它研究的是基於社會層面的各種語言現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語言特徵,同一個人處於不同環境有不同的語言表現。因此,社會語言學又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它的研究與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等學科的研究緊密聯繫。它的研究手段與方法多種多樣,它的研究成果具有應用意義。例如,已退休的語言學教授羅傑就曾幫助警察分析綁架信,指出綁匪所在地。社會語言學對課程教學、尤其是語言類教學,也有重要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