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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與憲法實效(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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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與憲法實效(精選多篇)
第一篇:修憲與憲法實效第二篇:修憲與憲法實效公眾演講第三篇:制憲權與修憲權的關係第四篇:日本修憲對中美與世界的影響第五篇:憲法與黨章的關係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修憲與憲法實效

正在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對我國現行憲法進行修改,這引起了海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據國內一家報紙引用一些外國通訊社的報道和評論,西方國家的記者對這次修憲給予了相當高的評價,尤其是對中共中央所提修憲建議中對改革方向的進一步肯定,對私營企業地位更明確的保障,對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的清楚確認,等等,都受到了好評。

修憲在我們國家政治以及社會生活中可謂茲事體大的重大事項,如何使得憲法真正反映人民的意願,並顯示社會發展的水平,併為今後的制度演進提供合理的空間,這些都是對立法者智慧的考驗,同時也理應得到國人更高度的關注和更廣泛的討論。個人淺見,除了已經提出的建議之外,憲法第101、104以及128等涉及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任免,以及法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條文,就屬於可以斟酌修改的規定。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日益深化和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法院地方化所產生的地方保護主義弊病癒來愈明顯。近年來,中央領導人以及最高法院幾屆院長都對這種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多有批評。然而,法院院長和法官由同級人大任免,實在是無法避免地方利益對司法行為的影響,它必然導致在一些涉及跨地區經濟糾紛中法院無從保持中立,本來只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變成唯地方馬首是瞻的當地法院。單純通過教育整頓,一味地要求法官“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恐怕是難以奏效的。如果全國的法官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任免,或者至少由上一級人大任免下一級法官,則地方權力機關通過人事任免的權威干預司法的可能性就會得到極大的抑制,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為同一案件爭奪管轄權的情況必會大大減少,異地打官司的當事人也就不必滿腹狐疑了。

當然,我們不應該寄希望制定或修改出一部完美無缺的憲法。用人類語言寫出來的憲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人類語言的先天缺陷,那就是,含義有時會模糊,有時可以作多種解釋。例如,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這裏的“勞動”具體的含義是什麼?作為權利,什麼情況下,一個公民可以指控他人侵犯了他的勞動權利?作為義務,怎樣的行為算是違反了憲法義務?再如,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適當名額”是多大比例?一個加入中國國籍的猶太人是否屬於這裏的“少數民族”?如果指望憲法完全避免這樣的模糊之處,恐怕是超出了人類能力的奢望。不惟此也,一定程度的模糊還會給憲法帶來更強的適應性,不至於情況一變,憲法就要跟着修改-變化太過頻繁的法律總是難於樹立高度權威的。

此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憲法要有權威,離不開它在實際生活中實實在在的效力。沒有實效的憲法只能算是一個政治宣言,而不是法律,更不是根本大法。從憲政發達國家的經驗看,確認憲法效力最有效的途徑莫過於允許公民或法人提起憲法訴訟。舉個例子,我國憲法規定,任何法律和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否則無效。可是,怎樣確定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是否違反憲法呢?最好的辦法是,利益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影響的人向法院-有的國家是一般法院,有的則是為審查立法及政府行為合憲性而設立的憲法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對法律法規加以嚴格的審查,如果認為違憲,將宣佈有關條文無效。這不僅能夠使得憲法的效力落到實處,而且也有助於我國的全部法律法規真正成為一個邏輯嚴密、局部與整體之間絲絲入扣的法律體系。

從前,梁啟超曾批評中國的傳統法律秩序,説“第中國之律例,一成而不易,鏤之金石,懸之國門,如斯而已。可行與否,非所問也;有司奉行與否,非所禁也。”如今我們要建設現代中國的憲政秩序,需要憲法有鏤之金石般的權威和穩定,也需要有可行性,需要確保有司的嚴格奉行。

第二篇:修憲與憲法實效公眾演講

正在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對我國現行憲法進行修改,這引起了海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據國內一家報紙引用一些外國通訊社的報道和評論,西方國家的記者對這次修憲給予了相當高的評價,尤其是對中共中央所提修憲建議中對改革方向的進一步肯定,對私營企業地位更明確的保障,對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的清楚確認,等等,都受到了好評。

當然,我們不應該寄希望制定或修改出一部完美無缺的憲法。用人類語言寫出來的憲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人類語言的先天缺陷,那就是,含義有時會模糊,有時可以作多種解釋。例如,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這裏的“勞動”具體的含義是什麼?作為權利,什麼情況下,一個公民可以指控他人侵犯了他的勞動權利?作為義務,怎樣的行為算是違反了憲法義務?再如,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適當名額”是多大比例?一個加入中國國籍的猶太人是否屬於這裏的“少數民族”?如果指望憲法完全避免這樣的模糊之處,恐怕是超出了人類能力的奢望。不惟此也,一定程度的模糊還會給憲法帶來更強的適應性,不至於情況一變,憲法就要跟着修改-變化太過頻繁的法律總是難於樹立高度權威的。

此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憲法要有權威,離不開它在實際生活中實實在在的效力。沒有實效的憲法只能算是一個政治宣言,而不是法律,更不是根本大法。從憲政發達國家的經驗看,確認憲法效力最有效的途徑莫過於允許公民或法人提起憲法訴訟。舉個例子,我國憲法規定,任何法律和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否則無效。可是,怎樣確定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是否違反憲法呢?最好的辦法是,利益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影響的人向法院-有的國家是一般法院,有的則是為審查立法及政府行為合憲性而設立的憲法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對法律法規加以嚴格的審查,如果認為違憲,將宣佈有關條文無效。這不僅能夠使得憲法的效力落到實處,而且也有助於我國的全部法律法規真正成為一個邏輯嚴密、局部與整體之間絲絲入扣的法律體系。

從前,梁啟超曾批評中國的傳統法律秩序,説“第中國之律例,一成而不易,鏤之金石,懸之國門,如斯而已。可行與否,非所問也;有司奉行與否,非所禁也。”如今我們要建設現代中國的憲政秩序,需要憲法有鏤之金石般的權威和穩定,也需要有可行性,需要確保有司的嚴格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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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制憲權與修憲權的關係

制憲權與修憲權的關係:首先,從淵源看,修憲權源於制憲權。修憲權是“根據憲法而產生的權力”,是制憲權在法律上的延伸,一般稱為“制度化的制憲權”,相對始原性的制憲權而言具有派生性。其次,從制憲權、修憲權與憲法規範的關係看,憲法規範是制憲權行使的結果,而修憲權則是憲法規範的產物。正如台灣學者林紀東所言,“憲法制定權,與憲法修改權,性質不同。憲法制定權非受之於法??反之,憲法修正權??系受之於法。”[38]最後,從位階看,制憲權不僅是國家憲法、法律的合法性基礎,也是國家機關及其權力存在和運行的合法性基礎,制憲權在位階上高於修憲權。

由此可見,修憲權與制憲權是不同的,因此,“這種權力(指修憲權,筆者注)就絕非不受限制;它始終是一種由憲法律分派的權力,如同一切憲法律權力(即“根據憲法而產生的權力,筆者注)一樣,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就是一種真正的權限。”[39]因此,修憲權的運用是有界限的,它應嚴格地受到制憲權的約束,不得侵犯制憲權的作用範圍。運用修憲權時,“個別或若干憲法法規可以用另一些憲法法規所取代,但前提條件是,憲法作為一個整體,其同一性和連續性得到了維持。因此,修憲權只是一種保持憲法的條件下,按照憲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變更、補充、增刪的權力,而不是一種制定新憲法的權力。它也不能變更、擴展修憲權自身的根據,或者用別的根據來取代這個根據。”[

主權是國家的主要標誌,是國家身份最重要的組成要素和法律基礎(注:prakash chandra,international politics,3rd .(new delhi:educational books,1979),p.52.)。隨着近代民族國家的形成,反映其基本的法理和政治性質(即在某個特定領土內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至高無上的中央權威(注:約翰?奧斯汀就是這麼認為,見palph pettman,international politics:balance of power,balance of production,balance of ideologies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longman cheshire,1991),pp.31-33.))的主權概念於16世紀後半葉由法國人讓?博丹首次提出。此後,主權學説得到廣泛傳播,並使主權國家成為3個多世紀以來國際關係的主要角色。但關於主權的各種學説並不完全一致,它們一直存在着眾多分歧,尤其是關於主權是否應當受到限制(特別是外來限制)、以及應受多大程度限制的問題。布爾曾對霍布斯、格老秀斯、康德的國家主權學説分別冠以“現實主義”、“國際主義”和“普世主義”的名號(注: 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london:macmillan,1977),pp.24-27.),這實際上指出了各種主權學説之間的最本質的分野。

根據布爾分類的基本精神,主權學説大致可分為現實主義、國際主義和普世主義3大類。現實主義主權學説以國際無政府狀態為基本前提,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理性、自私的個人都以自身安全為最高行為準則,擁有可用於自保的一切無限制的“自然權利”,但這必然導致一種“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注:托馬斯? 霍布斯:《利維坦》,商務出版社1985年版,第94頁。)。因此,為擺脱這種戰爭狀態、從而相約創建主權很有必要。主權的產生雖然消滅了人與人之間的自然狀態,卻導致了國家間自然狀態的產生,即出現了國際無政府狀態。國家間很難產生一個高於主權的權力中心,因為國家擁有比個人更多、更為豐富的自保手段(注:lynn er,global order:power and val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oulder and london:westview,1985),p.22.),其自保能力遠遠高於個人,因此國際無政府狀態難以通過類似個人契約的國家間契約來消除。現實主義正是從國際無政府狀態的存在和難以消除出發,認為國家的最高目標是自保,其自然權利——主權——應當是一種國家的絕對的、永久的權力,完全或基本不受限制。主權的對內方面,體現為它是國內的最高權威,否定了任何其他國內政治實體有獨立的或更高的權力;它是國內所有法律的源泉,是暴力的唯一合法壟斷者。主權的對外方面,體現為國家是國際體系中的獨立體,不承認任何其他實體有更高的權力(注:theodore oumbis and james e,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ower and justice,4th ed.(englewood cliffs:prentice hall,1990),p.69.)。

現實主義主權學説淵遠流長。馬基雅維利在博丹之前就已使用了“國家”這一術語(注:當然,馬基雅維利的“國家”實際上更多地表達了“政府”的含義,見 ebenstein ed.,political thinkers,p.344.),“馬基雅維利明顯承認了主權是絕對的,儘管他並未清楚地表達出來(”注:bernard nhauer,the politics of hope (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6),p.163.)。在其名著《君主論》中,馬基雅維利從國家利益出發,認為主權擁有者——君主——可以不顧道義以實現國家利益(注: niccolo machiavelli,the prince (palm springs:an etc publicaton,1988).)。在他那裏,主權不僅其對內方面是絕對的和不受限制的,其對外方面也同樣如此,因為君主不僅不承認、也不服從外部任何單位的權威;就連自己與別國達成的契約,也可以違背,國家可以需要為藉口運用一切手段——包括侵略戰爭——來實現國家利益(注:steven forde,"classical realism,"in terry nardir and david l ed.,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67;micheal l,ways of war and peace:realism,liberalism,and socialism (new york and london:on & company,1997),pp.99-101;machiavelli,the prince,chapter 18.)。

法國哲學家讓?博丹第一個完整地提出主權概念並賦予其明確涵義,他將國家與主權區別開來,把國家定義為“一個眾多家庭及其私人財產的合法政府,它擁有主權”(注:george 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4th .(chicago:holt,rinedhart & winston,1973),p.402.),主權則是國家的一種絕對的、永久的權力,是最大的統治權。主權是永久的,儘管這種權力在一定時段內被委託於一個或少數人實施,但最終這些被委託人仍是主權的臣民。主權是絕對的,因為它是由神權和自然法創設的,事實上神權與自然法不可捉摸或者根本不存在,任何有限制的、有條件的主權都不是真正的主權。在國內,主權通過君主——主權的象徵——制定法律,但法律對君主並沒有約束力;在國外,君主為了國家的利益與另一君主達成契約,一俟無利可圖,契約也就不再有效(注:ebenstein ed.,political thinkers,pp.349-351.)。讓?博丹明確拒絕了中世紀的政府有限權威的觀點。對於他來説,主權是絕對的、永久的權力。主權是不可剝奪的、不可轉讓的(注:dauenhauer,the politics of hope,p.163.)。

另一位現實主義主權學説的倡導者是17世紀英國偉大的哲學家、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同博丹一樣,霍布斯也認為主權是絕對、至高無上、不可分割和不可轉讓的,它是國內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源泉。他認為,主權是個人依據理性與自私達成社會契約並進而創立的,但主權一經創立,便要求人們絕對服從,除非其生命受到威脅或主權者喪失了保護他們的能力(注:《大美百科全書》(第14卷),光復書局(台)1990年版,第51頁。)。如同自然狀態下的個人,每個國家都平等擁有主權,即擁有無限制的自然權利。為了尋求自身安全和財富及其實現手段——權勢,它們可以不受任何道義的約束,甚至連國家間訂立的契約也可以不遵守(注:friedrick meinecke,machiavellism:the doctrine of raison d' etat and its place in modern history,(london:routledge and kagan paul,1957),p.212.)。“至於一個主權者對另一個主權者的職責,則包含在一般所謂的萬民法(law of nations)之中……萬民法與自然法乃是同一個東西……(它實際上只是)對主權君主和主權議會的良知意識的規定……(注:霍布斯:《利維坦》,第 276頁。)。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也對現實主義主權學説作出了極大貢獻。他認為主權具有“個體性”和“排他性”(注:陳樂民主編:《西方外交思想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5年版,第18頁。)。主權的對內方面,在黑格爾看來,是國家構成了個人的“最終目的”,整體使各個部分實現了其自身的意義,因此個人必須根據主權所制定的法律行事,服從主權(注:列奧?斯特勞斯、約翰?克羅波西主編:《政治哲學史》(中),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9頁。)。在對外關係上,主權之間的關係是“獨立主體間的關係”,它們要“尊重別國的獨立自主”(注: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346-347 頁。),這實際上是一種自在自為的應然關係。

當代,將現實主義主權學説再次推向高潮的是美國現實主義大師漢斯?摩根索。他從人性本惡性出發,認為主權是絕對的,不可分割的,國家利益是主權的最高目的,“只要世界在政治上是由眾多的國家所組成,國家利益就是國際政治中的最後話語”(注:hans enthau,"another great debate,"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xlvi,1952,pp.9-718.)。因而,不管在國內、國外,主權都是絕對的和不受限制的,道德不重要,國際法同樣不重要,唯有國家利益至高無上。

現實主義主權學説從根本上説是保守的、悲觀的,它以國際無政府狀態為前提,悲觀地認為自保是國家的

最高利益,其產生的背景大都與學者們所處的時代緊密相關,無論是馬基雅維利、博丹、霍布斯、黑格爾、摩根索,還是本文尚未論及的聯邦黨人斯賓諾沙等。他們提倡絕對主權,要麼是因為其祖國處於分裂狀態、國力贏弱,要麼是其祖國在當時的國際社會體系中地位不高、常受外來威脅,因此他們都強烈呼籲絕對主權,以期藉此避免外來干預和增強本國國力,爭取實現自立自強。

國際主義主權學説既承認國際無政府狀態,又強調與這一狀態並存的有序的國際交往。從這一中間立場出發,他們一方面強調主權具有排他性,另一方面強調主權應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國際主義認為,由於國際無政府狀態的存在,為了確保國家主權不受破壞、保證國家的生存與安全,必須強調主權有其絕對的、不受限制的一面。但僅強調主權是絕對的和不受限制的是不夠的,這並不能給國家帶來安全感,反而容易導致“安全兩難”困境的出現。因此,在強調國家主權獨立的同時,如果國家間存在更多的法律、組織、交換和溝通的話,必將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注:kjell goldmann,the logic of internationalism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4),p.2.)。也就是説,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下,必須將主權納入一定的限制範圍,才能更好地實現國家安全與自保。

國際主義主權學説傳統源自與霍布斯同時代的荷蘭偉大思想家、現代國際法鼻祖雨果?格老秀斯。他將主權定義為“其行為不受他者控制的權力”(注: couloumbis and wolfe,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69.)。但格老秀斯並不認為主權是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每一個政治社會,其最高權力確實是服從於由自然法則和國際法令設置的限制。(注:斯特勞斯、克羅波西主編:《政治哲學史》(中),第446頁。)”在對內主權方面,他“既拒絕了純粹的人民主權,也拒絕了博丹的絕對主權,認為應該確定主權的限度”(注:薩爾沃?馬斯泰羅內:《歐洲政治思想史——從十五世紀到二十世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 頁。)。在對外主權方面,源於自然法的國際法要求各主權自覺遵守。

英國政治學家約翰?洛克與霍布斯一樣,從自然狀態出發論證了主權的必要。與霍布斯相反,他認為平等、理性、獨立的個人生活在一種“和平、好意、互助、保護”的自然狀態下,其唯一規範是自然法(注:kenneth 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the legacy of political theory (boton rouge:l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4),p.82.)。但這種自然狀態並不完美,它缺乏明確的法律、能依法公正判決的法官及一個能提供法律的公共權威,因此有必要通過契約建立主權國家(注:ibid.,p.82;斯特勞斯、克羅波西主編:《政治哲學史》,第571-572頁;馬斯泰羅內:《歐洲政治思想史》,第133 頁。)。主權國家建立後形成的國際無政府狀態,實際上也是一種和諧的自然狀態,國家之間更多的是和平而非鬥爭。主權不是絕對的,一個絕對的、不受控制的主權的存在實際上比自然狀態更糟(注:斯特勞斯、克羅波西主編:《政治哲學史》,第573頁。)。根據自然狀態的唯一規範自然法,國家一方面有義務保護其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另一方面也有義務尊重他國的權利。也就是説,主權在國內要受人民制約,在國外則應受到國際法和國際組織的限制(注:doyel, ways of war and peace,pp.217-220;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p.82.)。現代功利主義創始人傑裏米?邊沁同樣提倡國際主義主權觀。從功利主義出發,他認為快樂就是善,痛苦就是惡,合乎道德的行為是使個人快樂總和超過痛苦總和的行為,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是道德和政治的唯一目的(注:時殷弘、葉鳳麗:“現實主義?理性主義?革命主義——國際關係思想傳統及其當代典型表現”,《歐洲》1995年第3期,第8頁。)。因此,國內人民的快樂與否成為主權的對內方面的最高標準。在國際上,由於國際無政府狀態缺乏糾正各種不完美的社會、政治機制,因此各國應自動接受國際法的限制,建立國際議會,實現自由貿易、集體安全和裁減軍備,進而實現國際和平與穩定(注:doyel,ways of war and peace,pp.226-227.)。

當代英國學派國際關係理論家海德利?布爾是國際主義主權學説在當今的傑出代表。他承認國際無政府狀態,同時承認無政府狀態下的主權國家間的有序交往,主權國家間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共同價值觀念、共同規則和共同運作機制,從而構成國際社會(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pp.65-74.)。在國內,主權應保護所有個人的自由和財產;在國際社會中,維護單個國家的對內對外主權的獨立既是各主權國家的共同利益,也是其共同價值觀念,在此基礎上形成共同行為規則和共同的國際機制,約束各主權的行為,限制其權力,從而實現所有主權的自保。也就是説,在國際社會一定程度的限制下,主權更加容易實現,

相反,那種認為主權絕對不受限制或應受嚴厲限制的主張,都不利於主權的實現。

在當今國際關係理論與實踐中,國際主義主權學説佔據了主流地位。它承認主權的對內對外獨立、自主與排他性,同時也提倡主權應受一定的限制,因為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之外,國家間還存在有序的交往與合作,這於更好地實現主權極為重要。提倡國際主義主權觀的思想家們同現實主義主權學説的倡導者們一樣,受其所處的歷史背景的制約。在主權不受限制與嚴格限制這兩個極端之間,他們的祖國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一方面可以通過主張主權不受限制博得弱小國家的同情與支持,同霸權作鬥爭;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提倡自由主義,在霸權那裏贏得支持,藉以從弱小國家身上取得優勢。如同兩極格局下的第三世界國家一樣,它們在兩個超級大國之間縱橫捭闔,遊刃有餘。

普世主義主權學説實際上也承認國際無政府狀態,也把人性惡作為一個前提,但他們強調整個人類社會,認為國際關係的實質在於超越國家分野的人和人之間的關係(注:時殷弘、葉鳳麗:“現實主義?理性主義?革命主義”,第9頁。)。為了使世界人民擺脱無政府狀態,普世主義設計了一幅宏偉藍圖:以宗教等統一世界,或者以革命或法西斯手段建立世界政府,或者建立功能性的國際組織,達到嚴格限制甚至取消主權,最終實現人類大同。在他們那裏,主權是一種惡的、不符合人類歷史發展的存在,阻礙了人類正義、公正、和諧的實現,因此必須嚴加限制,直至最終取消之。

普世主義主權學説傳統可歸因於宗教。任何一門宗教,都以普渡眾生為最根本目的,它不允許異端邪説存在,更別説對其構成挑戰。在宗教那裏,國際關係實際上並不存在,存在的只有普天下的好人與阻礙人類共同體實現的壞人之間的鬥爭關係。即使存在國際關係,它實際上也沒有真正獨特的主體、性質和規律。聖?奧古斯汀是第一位明確表達這種思想的基督教神學家,在其神學名著《上帝之城》中,他將世界劃分為兩個截然不同的部分: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上帝之城高貴、自由、安全,而世俗之城低下、約束、危險;上帝之城是每一個生活在世俗之城的人的最高目標,但上帝之城是不可能在卑污的世俗之城實現的,眾生的使命是竭力使世俗之城更加接近上帝之城(注: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pp.44-53;王振槐主編:《西方政治思想史》,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5-76頁。)。約1千年後,意大利詩人但丁提出了類似思想,在《論世界帝國》一書中,他論證了上帝賦予羅馬人(意大利人)以統治世界的神聖權力,分析了羅馬人充當世界領袖的優秀品質和才能,提出建立大一統的(宗教性質的)世界帝國之必要(注:但丁的有關思想,見但丁:《論世界帝國》(中),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在基督教之外,伊斯蘭教、佛教等宗教也都提倡天下大一統,主權在宗教世界裏實際上被遺忘了,如果它存在的話,也必然受到極為嚴厲的限制,最終主權國家將為宗教帝國所取代。

普世主義主權學説不僅存在於宗教思想中,還存在於革命主義、理想主義及法西斯主義思想中。革命主義在近代以來主要出現了兩大高潮,其一是18世紀的法國大革命,它主要繼承了讓?雅克?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説和人民革命權觀念(注:盧梭的主權學説主要見其著作《社會契約論》、《論人類不平等的根源》,參見斯特勞斯、克羅波西主編:《政治哲學史》(中),第645-670頁。),並將其付諸實踐。革命者們,如羅伯斯庇爾,尖鋭地批判了專制制度與專制法律,主張主權應從國王和政府手中轉移到人民手中(注:見couloumbis and wolfe,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pp.94-98;doyel,ways of war and peace,pp.137-160.)。為此,革命者們不僅在法國國內實現了人民主權,而且大舉對外輸出革命,試圖將人民主權觀在整個歐洲大陸普及化,進而消滅主權國家。第二次革命主義高潮發生在本世紀,它起源於19世紀的馬克思主義,在列寧主義時期達到了頂峯。馬克思主義認為,自奴隸社會以來,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的關係一直是人類社會中最根本的關係,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之間的鬥爭一直是國內、國際社會關係的主要內容,無產階級的歷史使命是通過階級革命,推翻現存的政治、社會、階級現狀,最終實現沒有階級、沒有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沒有主權國家的世界大同的共產主義社會。列寧將馬克思革命主義的主權學説首先應用於俄國並取得了成功,他著名的戰爭與革命的時代主題判斷將馬克思主義階級學説推向了頂峯。繼列寧之後,斯大林、毛澤東又將馬克思的革命主權學説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他們一方面承認國際無政府狀態這一現實,接受主權應首先着重維護本國主權的獨立自主,另一方面不遺餘力地推進世界革命。蘇聯甚至在60 年代推出了“有限主權論”,其最終目的是要取消主權,

實現世界大同。

理想主義的普世主義主權觀也同樣主張最終消滅主權,只是其方式不同於宗教和革命主義。理想主義試圖通過民主和平、商業和平、法制和平或是它們的結合,建立功能性國際組織,實現世界和平,消滅戰爭,消滅主權。民主和平論起源於康德,1795年他寫下“民主和平論——一部哲學的規劃”一文,提出永久和平的主要條件:首先是每個國家都實行民主共和制,其次是自由國家的聯盟,第三是普遍的友好(注:康德:“民主和平論——部哲學的規劃”,康德:《歷史理性批判文集》(中),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97-144頁。)。按照康德的永久和平規劃,主權在國內必須確立民主共和制,在國外必須建立聯邦,國家雖然可保持一定的獨特性和排他性,但活動空間並不大,後人將其思想引伸為今天廣泛流行的“民主和平論”。商業和平論的起源應追溯到自由資本主義的產生,亞當?斯密第一個對重商主義提出挑戰,並以自由貿易主義取代了重商主義。此後,自由貿易思想經過科布登、布賴特等人的闡發,逐漸形成今天資本主義世界流行的商業和平論(注:doyel,ways of war and peace,pp.230-250.)。法制和平論起源於孟德斯鳩、邊沁等人,認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必然能帶來世界和平。威爾遜總統則是西方探求普遍和平道路的種種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綜合了民主和平論、商業和平論與法制和平論(注:時殷弘:“關於戰爭與和平的倫理傳統:西方與中國”,《世界經濟與政治》 1999年第10期,第63頁。)。總之,理想主義提倡首先在個別領域實現和平——通過建立功能性的國際組織,最後實現世界和平大統一,主權並無多大意義。

法西斯主義也同樣提供了普世主義主權觀。在20世紀裏,法西斯主義曾一度氾濫並給國際社會帶來了嚴重災難,其典型表現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法西斯主義的普世主義主權觀同樣承認國際無政府狀態,但它的解決之道是通過確立個別國家的主權,限制絕大多數甚至是所有其他國家的主權,最後導致世界帝國,而此時主權也就無所謂主權了。二戰前及二戰中德國、意大利、日本的設想及實踐正是這種主權觀的體現。普世主義主權學説與現實主義和國際主義主權學説相比,更加具有道德原則,更加輕理智而重激情,具有極強的使命精神和聖戰精神(理想主義的普世主權觀或許是個例外)。無論宗教、革命、理想或法西斯,其實質都是一種意識形態的高漲,學者們正是身處這種意識形態狂熱之中,才會倡導普世主義主權觀。四

主權學説的三大傳統,就其劃分而言不是絕對的,在具體的歷史和現實中,不可能找到可以完全對應的純粹現實主義、理性主義或普世主義主權學説或觀念。如前所述,這3種主權學説間並無絕對的界限,它們之間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表現在具體的思想家身上,他完全可能3種思想成分皆有,只是可能更側重於其中某一或兩個方面。如霍布斯,他雖然強調主權絕對不受限制,但推至極點,也就成了普世主義的主權觀,即別國主權都受到了限制,主權實際上已失去意義(注: frank ell,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and london:eton century,1936),p.159,footnote 62.)。又如,普世主義的主權學説,不論是宗教的、革命主義的,還是理想主義的、法西斯主義的,都假定了一國主權是絕對不受限制的。在現實國際關係中每個國家的實際取向如同上文分析的一樣,都是由其在現存國際關係體系中的實際地位和實力,以及其所取的意識形態所決定的。絕大多數中小國家由於其實力弱小、在現存國際關係體系中地位不高,同時也不為狂熱的意識形態所驅使,因而竭力主張主權不受限制。而那些國力處於中等地位、在現存國際關係體系中地位也居中、同樣沒有意識形態狂熱的國家,則比較贊同國際主義主權觀。取普世主義主權觀的國家在當今現實國際關係中並不多見,它們要麼實力非常強大、國際地位非常顯赫,因而也具有較強的意識形態支持,如美國、歐盟等;要以有狂熱的意識形態驅使而國力一般,(

第四篇:日本修憲對中美與世界的影響

日本修憲對中美與世界的影響

以安倍為首的日本政府及日本右翼勢力極力推動解禁集體自衞權及修改日本現有的和平憲法,特別是修改其憲法第九條,即:①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②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所謂“集體自衞權”是指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他國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

修改日本憲法第九條的實質就是使日本成為一個與其他國家一樣的正常國家,即日本可以擁有自己的國防軍而不僅僅是現在的自衞隊,以及其可以發動戰爭的權利。其直接結果就是日本再無需美國的安全保護了,日本從此以後可以逐漸擺脱美國對其的軍事與經濟控制,最終實現安倍所謂的“強大日本”目標。當然,這是安倍及日本右翼勢力的一廂情願!那麼,美國的態度會是怎樣呢?從美國提出重返亞太戰略以來,其軍費投入不斷下滑、政府面臨關門的危機,美國的實力及影響力正在下降,其亞太戰略的核心就是扶持日本、菲律賓、越南、印度等中國周邊國家並倚靠這些國家來制衡中國與遏制中國的崛起,以期維持其世界霸權地位,美國想作為這些國家的幕後操縱者出現,特別是日本因為作為全球第三大經濟體,是美國亞太戰略的基石與核心。但日本的和平憲法限制了日本作為美國亞太戰略馬前卒角色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美國是希望日本解禁集體自衞權的!也就是説美國希望日本擁有更為強大的軍事力量,以配合美國遏制中國。問題是一旦日本修憲成功並擁有了日本自己的國防軍,進而逐漸變成了正常國家,軍事及安保方面對美國的依賴越來越小,最終把美國趕出日本!美國的亞太戰略也就宣告失敗!這當然不是美國所期望的結果。何況日本一旦修憲成功,以其世界第三的經濟實力及其軍國主義傾向、武士道精神,必然會極力加強其軍事實力甚至於核武器、洲際導彈等戰略武器的研發,對於一個存在軍國主義餘孽、無法正視與反省二戰侵略歷史、缺失正確的人類和平良知的國家,對世界和平將會構成極大威脅!特別是日本是迄今為止唯一的遭受過(美國)核武器攻擊並造成大量平民傷亡的國家,我想這段慘痛的失敗歷史對於每個日本人都會銘記在心的!而日本一旦擁有了核武器,其潛在攻擊對象我想第一個就是美國,以牙還牙以報二戰失敗之仇!因此,日本修憲不符合美國的戰略利益。但從目前安倍極右的表現及其得到多數日本人支持來看,多數日本國民是支持修憲的!因此,日本政府發動國民的支持,不顧中國甚至美國等外部阻力,不斷推動修憲進程並最終實現其修憲企圖,是完全可能的!

作為美國來説,一方面希望日本在其亞太戰略中發揮更大作用,以向日本出售先進的武器為主要方式來加強日本自衞隊的實力;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日本“走過頭”即修改和平憲法。但日本修憲是否成功的關鍵並不取決於美國的意志而是主要取決於多數日本人的意志!一旦日本修憲成功,美國能做的就是儘量保持其在日本的軍事存在及軍事控制,特別是嚴控及杜絕日本研發核武器!並企圖控制日本繼續為其亞太平衡戰略賣命。

作為中國來説,由於日本政府迄今為止歪曲二戰侵略歷史、否認南京大屠殺、拒絕反省侵華罪行,自然會聯合俄羅斯、韓國、朝鮮等二戰受害國,通過外交、經濟甚至軍事手段,極力反對日本修改和平憲法,但反對歸反對,就如上述,日本修憲是否成功主要取決於日本國內主流民意!一旦日本修憲成功並擁有了強大的國防軍,對於與之有領土爭端問題的俄羅斯、中國及韓國來説,勢必會受到來自有軍國主義基因的日本的戰爭威脅,因此,中俄韓三國應該形成應對日本軍國主義威脅的同盟來應對其潛在威脅,一旦日本挑起戰爭,中俄韓三國應該聯手打擊日本並給予日本軍國主義以毀滅打擊,以此為契機,將日本軍國主義餘孽如天皇、靖國神社、右翼勢力等徹底剷除,為世界和平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篇:憲法與黨章的關係

論憲法與黨章的關係

【摘要】: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黨章是貫徹於黨的一切活動與建設的最高準則。從文字層面來説,憲法與黨章各有權責和職能所在。憲法旨在調整國家、社會、公民之間的關係,黨章旨在規範黨員的行為,促進黨內關係和諧。實際上,憲法與黨章之間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二者之間的關係關乎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和規範性。憲法與黨章在基本原則和重要理論上的一致性絕非偶然,憲法本身需體現黨章的政治理念,由此也將黨的執政方式提升到合法化的角度。

【關鍵詞】:憲法; 黨章; 一致性; 依法執政

憲法與黨章之間看似各司其職、毫無瓜葛,實則息息相關、密不可分。黨章的修改必須符合法律規範,因而憲法對黨章的作用不容忽視;而自憲法頒佈始,黨章的每一次修改,其後都緊隨着憲法的修正,因而黨章對憲法的影響也是切實存在的。二者之間的關聯並非巧合,討論憲法與黨章的關係時,不能將兩者分離,更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應當立足於憲法與黨章的實質,從二者的一致性出發,研究憲法與黨章的關係,探尋依法執政的合理性及路徑,深化對二者關係的理解。

從本質上來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時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①黨章是黨章是一個政黨為保證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組織上,行動上的統一所制定的章程。一個黨的黨章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該黨的性質、指導思想、綱領任務、組織結構、組織制(在好範 文 網搜索更多的文章)度,黨員的條件、權利、義務和紀律都項。通常衡量一個政黨是否成熟黨章也是關鍵因素之一。黨章是政黨的宗旨和行為規範。因而,就本質而言,而這屬於兩類不同的規範。憲法屬於國家法律規範並且是最根本的法律。黨章屬於黨內規範,也是黨內規範中最根本的原則。憲法必須與現實的經濟、政治、文化及社會發展相適應。黨章則是對經濟、政治、文化及社會發展的目標的體現。②但黨章並不具備憲法的法律效力,也不對全國人民具備約束力,二者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從一致性上來説,憲法與黨章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理論上具有一致性:

人民主權(popu]arsovcrcignty)是指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來源於和最終屬於人民,即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的“民有”,並且這種來源是政府或國家權力的合法化依據或前提。【1】

人民主權原則是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國人民主權的基本實現方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反映到具體的運作上, 人民行使權力可以有兩一、人民主權原則:

種方式: 直接行使權力和間接行使權力。人民的廣泛性和集體性決定了現實政治生活中代議制民主的人民間接行使權力的方式。我國的代議制民主的內容是: 第一,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第二,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對它負責, 受它監督。這就是人民主權在我國的基本實現方式—人民代表大會制。這項制度的特點和優點決定了我國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現實性。人民通過選舉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產生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而其他國家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人民主權原則馬克思主義政黨建設的基本原則,馬克思主義政黨以代表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為己任, 這是其人民主權特徵的黨性原則所在。人民主權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讓渡與不可轉讓的抽象性, 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人民主權特徵並不能等同於人民主權本身。因此, 馬克思主義政黨在取得政治統治地位後, 始 終要堅持國家主權源於人民主權的理論原則。

二、憲法與黨章修改時間的一致性:

現行憲法自頒佈之日起,多次追隨着黨章的修改而變動,有的學者稱之為“政策性修憲”。 憲法的這種亦步亦趨現象,確實存在極大的缺陷與危害。但並不是説憲法的修改不需要反映黨章的精神,相反,據於政治的現實,憲法修改應該體現着最新的國家與社會建設成果。有學者認為“由中共黨章修正案到憲法修正案,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必然歷史要求,也是當代中國重要的治憲方式。”雖然這樣的表述有誇大黨章修正案的嫌疑,但當代中國的憲法若要切實地發揮實效,能真正有效實施的話,則必須通過修改來適應現實。黨章修改是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建設途徑、方式與目標的最集中體現,其本身也是體現黨對現代憲政精神的理解和承認。如十二大黨章修改時增加“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因此,憲法通過修改來體現黨章精神是情有可原,同是也是必須,若不進行修改,必然使憲法明顯落後於現實的發展,進而影響到憲法在未來社會主義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但必須注意的是,憲法的修改與黨章的修改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更不是機械式的反映着黨章的修改。憲法與現實的適應理應遵循能解釋就解釋,用盡解釋依然無法解決問題時才得以修改憲法,修改是萬不得已情形下使用的方法。憲法的發展要體現執政黨政策與主張,但並不完全受制於之。【2】

對憲法和黨章的關係做了一定的瞭解之後,進一步深入到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問題上。中國共產黨堅持依法執政,就是堅持依法治國,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守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範化。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③這是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是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

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執政與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之間是辯證統一的:科學執政 是基本前提,民主執政是本質所在,依法執政是基本途徑。三者相互聯繫、有機結合,構成了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基本理論框架。科學執政與民主執政必須通過依法執政的途徑來實現。

當前我國的依法執政仍存在一些問題,針對這些現實問題,從憲法與黨章的關係角度可以提出以下建議:

一、強化法治觀念:

樹立法律信仰作為我國唯一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在執政過程中,要不斷強化各級領導幹部依法執政的理念,樹立牢固的法律信仰,積極營造依法治國的執政氛圍。依法執政的理念,是我黨長期執政的經驗總結,是黨貫徹為民執政的價值取向,是黨對國家、對民族高度負責的體現,必須通過各級黨組織、各級領導幹部、廣大黨員羣眾付諸實施,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由於實踐中存在依法執政理念不牢固、個別執政者法制觀念淡薄、依法執政的自覺性不強等諸多問題,我們必須將培育和磨練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的法律信仰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使各級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觀念、法律權威的觀念、依法辦事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必須將加強法律學習作為一項務實工作來開展,使各級領導幹部通過學習、實踐,知法、懂法、嚴格以法律為準繩開展工作,實行領導; 必須將增強黨防腐拒變、抵禦利益誘惑的能力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嚴抓不怠,以提高其法律修為、政治修養,真正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依法治國。

二、 遵循法律原則,依法治國理政

作為執政黨,只有嚴格遵循憲法和法律賦予權利,在法律範圍內活動,才能真正貫徹“依法執政、依法治國”的理念。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有關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原則,我們必須把執政黨的領導方式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切實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執政黨必須通過和運用法律手段,執行其對國家的領導權、監督權。也就是説,執政黨必須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的領導,嚴格依法辦事,而不能凌駕於國家和法律之上,發號施令。其次,執政黨要不斷推進法制建設。一方面,要以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加以全面的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民主和權利,這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在法律上的根本體現。因此,我們必須嚴格落實憲法,遵守憲法,最終實現憲政,這是依法執政的重要根本着眼點,也是依法執政的目標追求; 另一方面,黨的執政必須以法律為準繩,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要針對當前法律法規不健全、不成熟等問題,加強理論研究,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科學界定執政黨的領導職能、監督職能,明確執政黨及其它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關係,研究、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切實維護執政黨對國家機關組織的依法領導,而不

受非法干擾; 必須以健全的法律體系將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鞏固下來,充分保障黨依法執政,依法治國,更好的治理國家。另外,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必須服從法律。作為司法機構的人民法院、檢察院等,要嚴格按照憲法的授權,在法律賦予的權力範圍內行使權力,在審判和檢察工作過程中,嚴格服從法律規定,不能滲入人為因素,不能干預司法獨立。

“政治調控與法律治理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兩種調整機制。”【3】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憲法與黨章的關係,才能為黨的執政方式的合法化、規範化提出創造性的建議,從而實現政治生活的和諧。

註釋:

①http:///

②http:///

③http:///

④http:///

參考文獻:

【1】肖君擁.人民主權論.山東人民出版社【j】,2014,(1).

【2】姚月絨.論黨章與憲法的關係【j】.河北法學.2014,(1).

【3】熊光清.如何增強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基礎:歷史的審視【j】.學術探索,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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