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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法庭工作制度

欄目: 鄉鎮街道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3W

鄉鎮法庭工作制度

鄉鎮法庭工作制度

一、鄉鎮法庭負責人由東光縣人民法院專職法官兼任,同時配備書記員1名,人民陪審員4名,共同開展工作。

二、鄉鎮法庭負責人每週一定期到鄉鎮法庭開展工作。因特殊情況當天不能到庭開展工作,順延至週二、週三。每週最低到鄉鎮開展工作一天。其他時間,根據工作需要,由鄉鎮黨委、政府預約,隨時到庭開展工作。

三、鄉鎮法庭設立專門調解室,為鄉鎮法庭負責人和人民陪審員開展調解工作的專用場所。

四、各法庭人民陪審員根據到訪羣眾歸屬轄區情況開展工作,對矛盾糾紛發生地在本轄區或糾紛雙方當事人均為本轄區的做好解釋接待,認真調解,並做好登記工作;對單方屬於本轄區的做好解釋接待工作,根據訴求建議到相關部門解決,並做好備案工作。法院立案庭將適合調解的案件,引導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並填寫申請書後,立“調字號”,根據轄區管轄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庭或調解中心。各庭、調解中心接到“調字號”,進行登記、開展調解。調解不成的,指導案件當事人按照相關規定和流程轉立案庭立案。

五、鄉鎮法庭負責人,對人民陪審員承辦的調解案件,開展全程法律業務指導。對調解成功並簽訂調解協議的,指導當事人儘量當場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依當事人的申請,由審判員免費出具(****)...民特...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司法確認。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建立工作檔案。鄉鎮法庭負責人和人民陪審員根據工作性質建立相應工作日誌,鄉鎮法庭負責紀錄每週到庭開展工作的具體情況。人民陪審員將日常工作及時進行民事糾紛調解登記工作,對調解成功的糾紛建立“一案一檔”,內容包括:訴前調解立案審批表、起訴狀或雙方調解申請、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相關證據材料及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裁定文書、送達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