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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和信息化局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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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和信息化局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為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和公眾傳達重大決策、發佈重要信息、通報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情況,進一步推進新聞發佈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規範化,維護新聞發佈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結合市經信局實際,研究制定本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一、新聞發佈工作原則

以黨中央關於新聞宣傳的方針政策和省、市的指示精神為指導,堅持“統一發布、留有餘地、把握好度”基本原則,實行統一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時代主旋律,確保新聞發佈的真實性和權威性,為維護全市工業商貿穩定大局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服務。

二、新聞發言人及其主要職責

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由政治立場堅定、熟悉全面工作、具有良好語言表達能力的局領導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研究制定新聞發佈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新聞發佈活動,審定重要新聞通稿。

(三)代表經信局對外發布新聞、聲明、有關重要信息、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

(四)主動與市委宣傳部聯繫溝通,共同做好新聞發佈工作。

三、新聞發佈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指定綜合信息科為新聞發佈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動、經常地與市各新聞單位聯絡,保持信息暢通。

(二)注重收集領導重視、羣眾關心、媒體關注的重要信息,瞭解和掌握社情民意。把市委、市政府有關經貿的重大決策和舉措、羣眾對經貿工作的關注熱點、我市工業商貿發展的報道焦點以及有關負面報道等及時反饋給市新聞辦。

(三)對各科室、縣(市、區)經信局及各有關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過濾、分析、綜合,整理出具有新聞價值的線索,形成新聞稿,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對一個時期社會集中關注的重點議題,與市相關部門研究、協商後,形成新聞發佈預案,報市委宣傳部同意後付諸實施。

四、新聞聯絡員及其主要職責

由綜合信息科科長擔任,負責新聞發佈日常聯繫協調工作。

五、新聞發佈主要形式

根據不同情況和要求,新聞發佈採取新聞發佈會和新聞媒體報道等形式。

(一)新聞發佈會。涉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決策,關係國計民生和人民羣眾特別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重大突發事件、案件、災難、災害、事故及處理情況,涉及市經信局發展的重大事項等,以新聞發佈會的形式發佈,由市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發言人及聯絡員協助開展工作。新聞發佈會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佈會”為統一名稱。新聞發佈會一般由新聞辦公室負責人主持。

(二)新聞報道。涉及市經信局具體業務的一般性信息發佈,其他不需要通過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的事項,可採取邀請新聞媒體參加會議(活動)、給新聞媒體供稿和接受媒體採訪等形式,以經信局的名義通過新聞媒體予以發佈,由綜合信息科統一組織、協調和管理。

六、新聞發佈管理

(一)新聞發佈稿必須經綜合信息科審閲,局主要領導或新聞發言人審定。

(二)重要新聞由局主要領導發佈,一般新聞由新聞發言人發佈。

(三)根據工作需要,經局主要領導或新聞發言人委託或批准,相關部門負責人可發佈有關新聞,但必須按綜合信息科審定的內容和措詞發佈。

(四)涉及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敏感問題的新聞發佈,必須送市委宣傳部審閲。

七、新聞發佈組織實施

(一)新聞發佈會

1、局主要領導或新聞發言人提出議題。

2、經信局綜合信息科向市委宣傳部提出申請。

3、綜合信息科擬定新聞發佈會實施方案,經局主要領導或新聞發言人審定後,報市委宣傳部審核。

4、市委宣傳部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局新聞發言人及聯絡員協助做好新聞發佈會相關工作。

(二)新聞報道

1、綜合信息科收集、整理新聞線索,草擬新聞稿。

2、局主要領導或新聞發言人審定新聞稿。

3、給新聞媒體供稿和接受媒體採訪。

八、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

(一)發生突發事件第一時間,用電話向市委、市政府、省經貿委、市應急辦、市委宣傳部報告突發事件簡要信息。

(二)成立由負責處理突發事件的主管部門、市委宣傳部等部門組成的臨時新聞中心。

(三)臨時新聞中心統一新聞發佈口徑,明確新聞報道意見,擬定新聞發佈稿。

1、難以把握的問題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經貿委請示報告。

2、緊急事件涉及、影響到我市行政區域外的,由臨時新聞中心報告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四)臨時新聞中心指定新聞發言人,按擬定的新聞發佈稿,儘快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1、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新聞單位不得擅自搶發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

2、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新聞媒體自行發佈消息。

3、原則上不接受國(境)外記者的電話採訪。

(五)安排媒體記者進行新聞採訪,發佈後續報道。

1、未經臨時新聞中心批准,禁止媒體記者採訪現場。

2、經批准的媒體新聞,在不妨礙特別行動前提下,持相關手續在綜合信息科工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指定的區域採訪。

九、注意事項

(一)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祕密。

(二)未經批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新聞發佈活動或對外公開發表講話,提供相關信息。

十、其他

本制度由局綜合信息科負責解釋,自發布即日起施行。

 

附:

新聞發言人、新聞發佈機構及聯絡員信息

 

 

二ОО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