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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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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法院保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我局保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保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作原則)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嚴格管理、責任到人,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確保安全。

第三條(獎懲) 在保守、保護國家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對失密、泄密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條(職責分工) 分管副局長協助局長做好全局的保密工作。

辦公室主任負責保密工作的宣傳、教育以及制定相關制度等工作。

機關各股室、局屬各二級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保密安全管理工作。

保密員負責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負責計算機及網絡通訊設備等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密範圍

第五條制定中的黨的組織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劃、方案。

第六條未公佈的旗級以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調整意見、方案以及審批中的幹部任免、調動事項。

第七條幹警檔案、幹部考察材料。

第八條院黨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情況。

第九條反映法院幹警及案件問題的信函、談話記錄、報告調查等材料。

第十條全院各部門計算機存儲的屬於保密範圍的信息資料及計算機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一條其他保密事項。

第三章對要害部門和要害崗位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涉密部門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條加強對核心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對涉密人員上崗、在崗、離崗各個環節制定嚴格規定,實行嚴格監督。

第十四條加強對計算機和涉密載體的管理,嚴格管理涉密計算機,嚴格執行計算機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U盤、移動硬盤和光盤等存儲介質,不得將涉密載體帶回家中或在其他公共場所使用。不得擅自複製、留存工作中的有關涉密信息。

第四章對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發出、收進和內部傳遞的涉密文件、刊物、資料等必須認真登記、編號,呈閲轉辦應迅速、準確,退回時應及時銷號,做到手續嚴密,責任分明。

第十六條涉密文件應確定專人保管。一般情況下,保管涉密文件人員與指定閲讀人員之間只能是直接的交接,不允許他人間接轉遞,以免涉密文件丟失。保管涉密文件的人員如外出,應指定專人臨時接替其工作, 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七條由於工作需要借用涉密文件,應辦理借閲手續,並妥善保管,按期歸還。借閲一般涉密文件,由綜合辦公室主任批准。一般不向外單位借閲涉密文件原件。

第十八條幹警不得將涉密文件帶回家或帶到公共場所,機要人員外出遞送絕密文件應配備專車,實行二人護送制。

第十九條領導同志必須在自己辦公室閲讀重要涉密文件,閲後親自交保密人員,政務團隊負責領導保密文件的清退工作。

第五章對檔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條未經批准,檔案人員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檔案資料,不得泄露檔案中涉密的內容,不得私自摘抄和複製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律師及其他人員查閲卷宗或文件資料,必須出示身份證明,並持調卷函,經主管辦公室院長批准後,方可在指定地點查閲。若需複製,由檔案人員親自進行,複製完畢後隨即歸檔。

第二十二條單位內部人員查閲或複製文書資料,必須進行登記,完畢後在規定時間內返還。

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批准借閲手續的,檔案管理人員有權拒絕查閲。

第六章對互聯網絡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條計算機網絡實行內、外網分離,由專人負責管理,內網計算機主要負責處理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書,嚴禁接入互聯網,嚴禁使用移動存儲設備( u盤、可移動硬盤、光盤等) , 如確須使用必須使用專用移動存儲設備, 不得將用於外網的移動存儲設備用於內網計算機;外網計算機主要負責查閲法律法規及網上相關法律信息,並實行上網登記制度,嚴禁使用外網處理相關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書。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計算機台帳機制,對全院計算機的配備、發放實行統一管理。對涉密計算機實行專人負責、專人使用,並設置相關開機使用執行口令,嚴禁亂人使用,以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二十六條凡在各類媒體上發佈的信息、調研文章及相關文件的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逐級審批,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凡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在網上發佈。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准,外來人員不得查看、下載、 複製本單位網絡信息內容。

第二十八條在計算機網絡上傳輸機密信息,必須嚴格依照規定採取加密措施。

第七章獎懲措施

第二十九條保密工作列入績效管理考核辦法,加強考核,獎懲分明。

第三十條發生泄露事件時,應第一時間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逐級向保密部門報告,同時根據情節的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XX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