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衞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的實體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而職業衞生管理組織則是由用人單位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職業衞生管理的組織,如職業衞生管理委員會、管理領導小組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衞生管理組織,也可以指定某些職能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職業衞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職業資格的公共衞生醫師或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衞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衞生培訓。
相關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衞生的第一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衞生工作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衞生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衞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職業衞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組織領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職業衞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職業衞生事故。
2、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
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的職責是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職業衞生工作。不同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的工作,對其在職業衞生方面應該承擔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3、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各職能部門都會涉及職業衞生職責,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是按照本部門的職業衞生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本部門職業衞生責任制的落實,並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衞生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是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衞生工作,並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衞生工作負責;
4、車間主任和班組長
車間主任和班組長是搞好企業職業衞生工作的關鍵。車間主任和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車間和班組的職業衞生工作,是職業衞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單位對職業衞生的規定和要求,督促車間和班組的職工遵守有關職業衞生的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帶領職工切實做到遵章守紀。
企業實施職業衞生責任制存在的問題:
1、企業沒有建立職業衞生責任制。
一些企業對職業衞生工作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職業衞生管理、宣傳、治理等工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職業衞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片空白。將職業衞生工作作為臨時性任務指派給部門去完成。這樣就造成工作不夠系統,沒有連續性、沒有針對性,達不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目的。
2、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但規定不夠全面,沒有層層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業答為只在給職工做了健康體檢就是職業衞生了,只要求某個部門聯繫、組織體檢工作,沒有將體檢後續的如職業病統計、職業禁忌症的調離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實下去,使得企業職業衞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全面展開。
3、只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忽略了全員參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意見建議、勞動者在職業衞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未得到體現。
編制要點 :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責任制度應具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衞生領導機構、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衞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説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衞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並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貯存場所等設置警示標識。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衞生培訓,使勞動者瞭解警示標識的含義,並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並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佈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佈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佈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文件要留檔備查。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皮膚有刺激性或經皮膚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並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温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温作業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低温”、“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置“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置“振動有害”、“使用設備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標識。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於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於10cm。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範第十三條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除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設備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設置
公告欄應設置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置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製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閲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內存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説明和告知卡。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採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製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粘貼、印刷或者噴塗警示標識。
警示標識設置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製作。
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排列。
警示標識的規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執行。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維護更換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後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
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後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
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脱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衞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檔案材料,並將其存放於本單位的職業衞生檔案。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範圍。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確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的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待遇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衞生檢查結果等)。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既有利於全面瞭解和掌握職業病危害的狀況,又能使作業場所職業衞生監督檢查有的放矢,為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採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制度中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還應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詳細編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內容:(職業病危害的場所、人員、使用原材料、工藝流程、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明確申報的部門、時段、時間及備檔有關要求。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衞生教育培訓對於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職業衞生水平、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職工職業衞生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衞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衞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衞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衞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衞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衞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衞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髮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
一、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分類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大體分為以下幾類:
(1) 全體員工職業健康的基本知識培訓
(2) 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3) 轉崗、復工人員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4) 各級管理負責人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5) 職業健康知識專業管理人員培訓
(6) 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7) 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8) 嚴重違章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二、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1)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 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 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 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 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 安全、衞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 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 衞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內容
(1)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 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 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 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 本公司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 職業衞生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 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 衞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衞生,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察。
3、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衞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衞生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去的相應的資質。各級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包括:
(1) 職業衞生法律法規知識
(2) 職業衞生管理知識
(3) 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 職業危害事故
4、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1) 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 本公司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徵、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範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 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衞生要求;
(4) 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 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並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人員範圍、教育培訓時間、全年教育培訓累計時間。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再培訓要求。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及保存備檔期限。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名稱、所在場所及部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專職維護檢修人員。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檢修注意事項。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週期。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故障的臨時措施和上報有關事項。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生產作業活動中存在許多風險因素,除採取有效的衞生工程防護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殘餘風險存在,需要採取適當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有效的防護,減少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與危害。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按照職業病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確購買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單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購買後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相應要求: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衞生檔案,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佈。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衞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衞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週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設備、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明確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後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明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佈地點及事宜。
八、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佈《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51號令:
建設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第十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的內容。
明確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49號令。
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勞動合同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項目與體檢週期滿足《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標準要求。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並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編制要點:
明確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按照規定明確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明確勞動者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衞生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目的: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
編制要點
明確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流程。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針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用人單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責任人、組織機構、事故發生後的疏散線路、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救護方案等(包括特殊應急救援藥品的準備、沒有救援條件的單位是否與最近有救援條件的醫療單位簽訂救援協議等)
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並保證其完好
定期演練—演練記錄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崗位職業衞生操作規程
編制要點
明確崗位及性質:
明確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的危害因素、產生原因、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本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維護注意事項。
編寫時參考以下資料:
1、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中,應有中文説明書,在醒目位置設置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警示説明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2、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中,應有中文説明書,説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產品包裝應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均應編制相關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編制要點
1、符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要求;
2、應在整個規章制度體系下的其他制度內容協調一致;
3、符合用人單位的現狀,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複審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其有效合法。
職業衞生檔案管理規範
目的: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衞生管理水平,規範職業衞生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職業衞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衞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衞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職業衞生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衞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衞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1項目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構建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安全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1設立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機構
1.1.1項目設安全領導小組
項目安全領導小組是本項目安全管理機構(職責見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本項目安全工作的決策和管理。
1.1.2項目設安質室、專職安質人員。
1.1.3各施工生產班組內應設兼職的安全大員,負責班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項目安質員受本項目的經理領導,同時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系統領導與業務指導。
1.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2.1責任制原則:堅持領導負責,分工負責,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即:堅持項目經理對安全生產負全責、主管施工和的副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1.2.2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崗位責任、強化檢查考核,真正做到領導負責、逐級負責、部門負責、崗位負責。
1.2.3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全體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質員或項目負責人報告。
1.2.4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項目經理部每月進行一次。每年或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後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綜合考核。
2安全管理及制度
項目經理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包括行車安全、人身安全、設備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類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在各項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並實施、檢查和考核。
3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工地”建設活動。項目必須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管理標準》,認真開展“安全標準工地”建設活動,消滅不合格工地。通過建立優良工地,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標準工地建設情況作為重要的安全生產指標,納入項目的監督檢查、考核內容。
4項目必須按國家及各行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保證對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用品等的資源投入,為作業人員及時提供安全防護用品,設置安全防護裝置,並督促、教育作業人員按使用規則規範佩戴和使用。
5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符合工程特點、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及時下發和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對基本安全防範措施要傳達到相關方。各單項作業的技術交底中,必須有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
6堅持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6.1項目領導及安全專(兼)職人員,要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宣傳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6.2項目每年要組織全體職工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學習,並進行考試,登記備案,合格後上崗。
6.3按規定對“三新”人員進行三級教育,按國家規定的內容及要求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填寫三級教育登記表,方可允許上崗。
6.4項目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知識的培訓考核後方可任職,並持證上崗。
6.5對項目所屬員工及招用的臨時工(民工)必須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有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嚴禁上崗作業。
6.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經專門的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營業線施工作業的防護員、巡道員、道口防護員由公司負責組織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證,持證上崗,嚴禁未取得相關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6.7在施工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時,必須瞭解和掌握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後,方可進行作業。
6.8每一件單項(或單位)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要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一次總體安全教育,再依據施工階段、工序工藝要求,及時下達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
7危險源辯識和風險控制
7.1項目必須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和建檔,並定期進行檢測、評價和監控;必須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並對全員進行相關防範知識的培訓,進行應急演練,使其能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應急措施。
7.2對存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
8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安全評價管理制度
8.1嚴禁將工程項目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營業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施工;嚴禁將經營場所、機械設備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營業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使用。
8.2分包、轉包或租賃,必須簽訂承包和租賃合同,在合同中必須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明確安全責任和義務,並加強對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8.3對勞務分包的隊伍,必須具有相應的營業資質和安全資質證,並對其資質和能力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錄,未經評價合格的隊伍嚴禁使用。
9強化營業線施工管理控制
9.1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包括營業線行車設備的施工作業、封鎖轉線、防護、維修養護、橋樑架設、箱涵頂進,軌道車運用,行車線及周邊對行車安全構成威脅的其它施工作業。
9.2在鐵路營業線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同各運輸設備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辦理《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手續不全的嚴禁開工。
9.3營業線施工中,要嚴格按鐵道部《行車規則》辦理相關的手續,並嚴格按各專業《施工安全技術規則》的規定認真執行。在鐵路電氣化區段施工時,要嚴格按《電氣化鐵路安全規則》的要求辦理。
10特種設備和安全防護設備的安全管理
10.1特種設備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較高,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機械設備。它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各類起重機械、廠內車輛(含軌道車)等。
10.2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應認真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軌道車管理規則》鐵運[1999]146號等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
10.3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應經安全質量部備案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10.4特種設備的檢驗、大修理計劃,須由設備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提報公司物資設備部,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安裝、檢驗單位進行安裝和檢定,檢定週期按規定的週期及時送檢,取得安全使用證或檢驗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要及時進行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10.5禁止轉借、轉租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報廢時,同時將使用證、牌照繳回物資設備部,並報安全質量部備案。
10.6特種設備操作屬特種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培訓、審核,取得授權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後,方可持證上崗
10.7嚴格執行安全設備定期檢驗、檢定製度
10.7.1安全生產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等,要嚴格按國家或行業標準執行,必須按規定週期進行檢驗。
10.7.2安全設備必須進行經常性地維護、保養、並定期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轉。並認真做好相關記錄。
11職業病防治的管理
11.1要保障從業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11.2職業病防治工作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衞生部令第25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2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11.3對從業者因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應極積的組織治療。
11.4應積極進行職業病及危害項目的申報和治理工作,項目經理部每項工程開工前,要按規定對職業危害進行辯識。向衞生監督機構申報職業危害項目,對職業病科報身體檢查人員名單。如實進行危害項目的申報,及時對危害項目進行檢測和治理,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崗前、上崗期間、離崗前進行健康檢查。
12化學危險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搬運、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建立專項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做好標識、隔離等措施,確保安全使用。
13消防工作的管理
13.1項目管內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生產車間、基地、料庫、生活區域等要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成立安全防火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隊,備齊防火用品,做好防火安全預案,做好消防演練,對有較大火災因素的場所和消防設備做好標識,並保證消防設施完好和備品齊備。
11.2嚴禁未經許可私自動火,所有火源都必須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預防火災發生。
13加強交通安全的管理: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交通安全法》,建立交通運輸設備管理辦法和安全制度,對各類載人、運輸車輛要定期進行保養,司乘人員認真執行交通法規,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減少肇事事故的發生。
14要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制定和執行“勞保用品管理辦法”,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15安全檢查
15.1定期檢查
15.1.1項目每月組織一次檢查;
15.1.2項目的安全檢查人員每旬組織一次檢查;
15.1.3項目要結合上級要求、階段性活動、生產特點組織各種定期安全檢查;
15.1.4定期、階段性檢查要有組織、有目的、有計劃、有總結。
15.2隨機檢查
15.2.1項目安全檢查人員對管內實行經常性的檢查;
15.2.2檢查要有記錄。
15.3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如下措施限期整改,並對結果進行驗收。
15.3.1責令立即改正;
15.3.2簽發安全通知書、指令書;
15.3.3通報、曝光;
15.3.4經濟處罰;
15.3.5停工整頓。
16事故管理
16.1各類事故管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務院令第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鐵程安[2004]86號《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勞動安全衞生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鐵九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鐵道部《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及《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等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16.2事故範圍:行車事故、人身傷亡事故、機械設備事故;火災、爆炸事故,鍋爐、壓力容器事故、交通肇事事故、職業病及中毒事故。
16.3事故的報告
16.3.1發生各類事故時,均按事故報告規定及時上報。
16.3.2報告方式: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須執行24小時報告制度,以最快方式將事故概況上報公司領導、主管部門和值班調度,再由主管部門及時轉報主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事故單位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轉移現場物件時要作好記錄、標記或攝像拍照。
16.3.3項目的安全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上報月報表及總結。
16.4事故調查
16.4.1各類事故發生後,按事故管理權限調查處理,由上級組織負責調查的事故,應及時做好配合調查工作。
16.4.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a)查明事故發生原因、發生過程和人員傷亡、物資設備損壞、經濟損失情況;
b)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
c)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d)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16.4.3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人員調查有關情況,查閲、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部門、人員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預防同類事故的防範措施,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組織落實,上一級安全監督(監察)部門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16.5事故調查處理及結案
16.5.1輕傷事故、行車一般事故由公司負責處理結案,結案資料經公司審查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
16.5.2多人負傷、重傷事故、行車險性事故由公司負責處理結案。結案報集團公司;
16.5.3死亡事故,行車重大、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由集團公司調查結案。
上一級安全監督(監察)部門認為下一級報送的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中事故經過、原因分析、處理意見有不妥之處時,有提出意見、建議、糾正的權力。
16.5.4道路交通、火災事故、中毒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配合公安、消防、防疫部門調查處理,將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質量部備案。
17安全例會制度
安全工作應及時召開各種會議,會議分為定期例會和不定期例會。
17.1定期例會
17.1.1項目每旬(或月)要召開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提出安全問題,找出安全重點,制定控制措施;
17.1.2施工班組要在每天佈置工作會上,結合施工生產實際,落實安全工作的重點和防護措施。
17.2不定期例會
17.2.1交班會:項目發生行車一般事故、人身傷亡事故、重大隱患及安全管理工作出現滑坡時,由單位主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公司交班,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具體防範措施;
17.2.2項目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應適時召開安全領導小組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會議應通報情況及事故調查報告,提出事故處理意見或決定;
17.2.3由主管部門不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現場會,傳達貫徹上級文電要求,部署階段性工作要求,總結交流經驗,樹立安全生產典型。
17.6.4各種安全例會內容要有詳細記錄,由安全專職人員填寫。
18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項目要建立安全獎罰機制,制定“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安全獎罰堅持依法執行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資獎勵相結合,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對在施工生產安全工作中有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獎,對違法違章違紀以至發生各類隱患、險情、事故的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實行“安全標準工地建設”評比工作
“安全標準工地建設”工作是搞好施工生產各項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載體和可靠途徑。集團公司制定的“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管理辦法”對施工工地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了明確的要求,項目在施工生產中要認真遵照執行。項目定期安全檢查,應認真執行該辦法,按照檢查評比的內容,量化安全工作標準,測量評價安全工作績效。
20本辦法與國家及上級頒佈的有關法律、規則、命令、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及上級頒佈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建立建全美容院清潔、消毒衞生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的衞生要求標準:
1、美容院布草(包頭毛巾、浴巾、會員服裝、拖鞋等)衞生制度:
A、清洗、收曬、存放由專人負責,清洗時必須做到一洗滌、二消毒(用配製好的消毒水浸泡30分鐘以上)、三漂洗、四保潔;
B、所有布草必須做到一客一換,浴巾和會服繡上客人名字專人專用,數量必須足夠週轉。清洗時要求分類洗滌,清洗後做到無污漬、無異味,抽檢合格;
C、乾淨的布草不能與用過的存放,不能給顧客使用已用過的布草,存放在專門的布草櫃內,保持乾淨,做到無雜物、污物或其他物品。
2、美容院美容工具衞生制度:
A、美容工具(如修眉刀、眉剪、暗瘡針等)做到每客一換一消毒;
B、美容工具用完之後,應立即清洗乾淨,並放入工具箱用戊二醛浸泡清毒,倒膜碗、刷子等清洗乾淨後用紫外線消毒;
C、消毒好的美容工具應妥善保管,不得污染;
D、如發現美容工具破損,生鏽的應立即廢棄,並更換新的工具;
3、美容院空調器、排氣扇清洗衞生制度:
A、空調器、排氣扇清洗要有專人負責,堅持每週清洗一次;
B、所有通風設備保持正常運轉,新風房、過濾網和送風排風管保持清潔,調好各局部場所的新風配量,保證各局部場所有新風輸送;
4、美容院衞生間、浴室、浴缸衞生制度:
A、衞生間、浴室、浴缸清洗消毒要有專人負責,浴缸要求一客一洗一消毒;
B、衞生間、浴室、浴缸清洗要有專用工具並注有明顯標識;
C、按照專業的清洗程序清洗完畢後,並用消毒粉浸泡一定時間後用清水沖洗乾淨;地面保持清潔、乾爽。坐便器要提供一次性坐墊,浴室配防滑墊;
D、在衞生間、浴室門外張貼:禁止皮膚病、性病等皮膚病患者入內;
5、美容院垃圾清理制度:
A、垃圾的清理要有專人負責,垃圾桶及蓋要每日清洗乾淨,保持清潔;
B、及時清理地面的垃圾,地面每日要保持乾淨,整潔,不積污、不積水,不能有老鼠、蟑螂、蒼蠅等昆蟲;
C、垃圾存放不得超過垃圾桶的四分之三處,每日及時清走當日垃圾,不能堆積到第二天;
D、在美容院顯眼處張貼:養成衞生習慣,自覺維護環境衞生,禁止吸咽、隨地吐痰、亂丟紙屑、雜物;
6、招聘專門的清潔員,進行系統制度的培訓後上崗,並給其制定出日工作任務及流程,周工作任務及流程,月工作任務及流程,做好清潔消毒工作。
7、美容院內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和“衞生知識培訓證”上崗,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培訓每兩年複訓一次。
8、將店內所有場所劃分為落幹區域,將所有美容師指定為區域負責人,要求負責各自區域(儀器用品及時清整歸位,衞生、消毒乾淨徹底),店長隨機抽查不合格者將處罰區域負責人和責任人,這就保障店內衞生人人蔘與,相互督促,落實到位。
一、目的:為保證生產作業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內容:公司所有生產場所及作業人員。
三、場所安全要求:
1、進入須配戴防護用品的作業現場人員,必須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如防護口罩等。
2、作業前應按要求對機器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危險部位設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讓物品隨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5、臨時用電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檢查和維護,臨時拉線要妥善保護。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四、消防安全要求:
1、建立健全的消防組織和人員,進行經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備充足適用,佈局合理,消防設施1米內不得堆放物品。
3、對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設有專用庫房和地點存放。存放領用專人管理,嚴格手續。
4、明火作業,採取專人檢查批准,實行“動火證”制度,現場禁止吸煙,必要時設置安全的吸煙場所。
五、場容、衞生、環保措施:
1、路平整暢通,無積水。
2、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
3、做到搬運物料等,不沿途遺灑及清掃維護。
4、生產區內外保持清潔衞生,生產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
5、供應充足的飲用水,禁止飲用不清潔的生涼水。
1、前期預防
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要求。
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應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凡有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及時、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2、防護與管理
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3、個體防護用品
根據接觸毒物的種類、濃度和作業性質、勞動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後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建立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1、目的與依據
1.1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加強管理,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標準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有限公司《職業衞生管理標準》和《職業病防治管理標準》等有關規章制度,結合××熱電廠的實際生產特點編寫的。
2、定義和術語
2.1職業衞生:是製為控制和消除勞動過程中和勞動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對職工健康的危害而採取的防範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職業病和職業傷害的發生。
2.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高温、噪聲、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以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5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3、職業健康監護
3.1.綜合辦公室要積極聯繫集團公司後勤部門(衞生)組織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在崗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與職業病防治,並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3.2.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衞生機構。
3.3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職工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填寫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表》。
3.4電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3.5電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立即上報集團公司,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經健康檢查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或醫學觀察。
3.7發現職業病患者,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制度認真執行。
3.8電廠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並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工如果查閲或複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時,電廠應如實、無償提供,並辦理相關手續。
4、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產性粉塵的控制措施:
4.1.1加強生產作業中的通風,有通風、吸塵等設備設施場所,工作中必須將其全部投入。
4.1.2運行人員加強通風、吸塵等設備設施的定期檢查和試驗,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1.3電廠要及時聯繫集團公司購置相應的防塵用具並下發,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佩帶防塵用品。
4.2工業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鹼、氨)要採用密閉化、自動化。
4.2.2有毒物的生產場所要有通風設備、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強通風設備、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的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禁止介質為毒物的設備帶病運行。
4.3噪聲的控制措施:
4.3.1對產生噪聲的設備要加防噪設施,並經常檢查,保證完好。
4.3.2對接觸噪聲的職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並監督使用。
4.4防暑降温措施:
4.4.1對產生各種熱的設備加裝隔熱材料,運行人員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4.2對產生熱的場所要加強通風,並要保證通風設備的完好。
4.4.3在高温高壓的場所工作時,工作人員要佩帶防燙用品。
4.4.4根據集團公司的安排及時發放防暑降温用品。
5、監測
5.1每年夏季,電廠安全監察要聯繫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電廠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告知職工。
5.2對檢測的超標項,電廠應採取相應的措施或上報集團公司整改。
6、檢查與考核
6.1工作人員未按操作規程要求檢查、使用職業防護用品或設備的,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沒有及時處理職業衞生防護設備、設施的處室或人員,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嚴重考核50~100元。
6.3電廠安全生產委員會有權對任何違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制度的行為進行考核。
7、附則
7.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並負責解釋。如果與上級規定衝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生產設備處進行監督檢查落實。
7.3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編寫人:××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並提交衞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衞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衞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覆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熱源部將委託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衞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託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衞生審查規定》和衞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職業健康安全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的評審,並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覆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並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項目職業衞生管理制度11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並提交安監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衞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向安監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衞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安監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覆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委託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衞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託取得省級以上安監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衞生審查規定》和安監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的評審,並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覆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並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十一、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衞生“三同時”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