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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是什麼(精品多篇)

欄目: 安全生產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43W

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是什麼(精品多篇)

南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篇一

附件

鎮平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職權目錄

(共102項)

一、行政許可(共1項)

1、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二、行政處罰類(共98項)

1、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或者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者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4、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按照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 篇二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文號:粵安監〔2012〕37號

發文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頒佈日期:2012-03-06 執行日期:2012-04-06 變更企業名稱的;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單位地址的;

(五)變更許可範圍的。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改建、擴建或者整合項目情形的,應當分別自改建、擴建或者整合項目經安全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相應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複印件及變更説明材料。

變更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改建、擴建或者整合項目的,還應當提交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五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在本省從事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登記備案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地質勘探作業資質證書或礦山工程施工資質證書複印件,地質勘探作業的還需提交探礦權證書複印件。

(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複印件;(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管道途經本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非本省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備案;管道途徑所在地的跨地級以上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非所在地地級以上市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到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登記備案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提交的登記備案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相應負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登記備案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遺失補領,申請遺失補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遺失補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採礦許可證、地質勘探作業資質證書或礦山工程施工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企業在當地主要報刊登載的遺失聲明。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補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後,應當在2 提出申請:

(一)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企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採礦許可證複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複印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複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複印件;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並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者僱主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備案證明材料,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者與礦山救護隊、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地質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有關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鑽(坑)探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複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採掘施工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有關建設行政部門頒發的礦山工程施工相關資質證書複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不需要進行上部剝離作業的新建小型露天採石場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受理、審核和頒發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制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後即時制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製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定條件組織,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或委託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單位承擔。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到現場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復核。複核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地方管理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總部,向企業總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於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企業,只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對設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總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其他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地質勘探單位,向最下級具有企事業法人資格的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採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尾礦庫單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和變更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相應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延期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本實施細則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

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以及石油天然氣獨立生產系統和作業單位還應當提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合格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金屬非金屬中小型露天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在提出延期申請之前6個月內經考評合格達到安全標準化等級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標準化等級的證明材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文件和資料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決定準予延期的,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髮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不準予延期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四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符合下列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申請延期的,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可以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沒有安全生產違法記錄,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達到安全標準化等級一級的;

(二)接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 變更企業名稱的;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單位地址的;

(五)變更許可範圍的。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改建、擴建或者整合項目情形的,應當分別自改建、擴建或者整合項目經安全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相應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複印件及變更説明材料。

變更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改建、擴建或者整合項目的,還應當提交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五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在本省從事作業的,應當向作業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登記備案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地質勘探作業資質證書或礦山工程施工資質證書複印件,地質勘探作業的還需提交探礦權證書複印件。

(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複印件;(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管道途經本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非本省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備案;管道途徑所在地的跨地級以上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非所在地地級以上市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到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登記備案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提交的登記備案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相應負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登記備案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遺失補領,申請遺失補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遺失補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採礦許可證、地質勘探作業資質證書或礦山工程施工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企業在當地主要報刊登載的遺失聲明。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補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後,應當在2 個工作日內辦理補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發現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採礦許可證到期失效的,應當在採礦許可證到期前1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採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和註銷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暫扣、撤銷、吊銷和註銷後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八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註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非煤礦礦山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被依法予以撤銷的,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人民政府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和地方石油天然氣企業總部的日常監督檢查。

尾礦庫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監管原則。三等以上尾礦庫由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三等以下尾礦庫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尾礦庫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行為負責監督。

本條第二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等別,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等別。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6個月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名單,並及時將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條例》、《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委託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受委託頒證機關實施委託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受委託頒證機關應建立健全委託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制度,落實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嚴肅頒證審查紀律,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查頒證,確保頒證質量、時效和責任的嚴格落實。 第三十四條 受委託頒證機關在委託範圍和權限內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頒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異地備案等信息庫建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頒發和管理情況錄入到全國統一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定期將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現受委託頒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委託,並由受委託頒證機關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超越委託權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

(四)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對受委託頒證機關實施的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予以撤銷,並由受委託頒證機關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安全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安全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作出安全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准予安全生產許可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非煤礦礦山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致使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因有關行政許可依據規定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的;

(三)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良後果被及時消除的;

(五)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非煤礦礦山安全評價、標準化評審、設計、檢測、檢驗、監理等工作的中介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價報告、標準化評審報告、檢測檢驗報告、論證、設計、監理行為和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非煤礦礦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二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五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採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註銷的情況,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未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單位在登記註冊地以外進行跨省作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管理的單位,未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九、二十條的規定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託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撤銷、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撤銷有關資格的行政處罰除外。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所稱非煤礦礦山企業獨立生產系統,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採掘生產系統及通風、運輸(提升)、供配電、防排水等輔助系統的作業單位;所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是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受委託的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所稱受委託頒證機關,是指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生產單位;

2、從事礦產資源開採、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

尾礦庫,是指築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

地質勘探單位,是指採用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

採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採掘工程施工的單位。

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條所稱表格格式均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十二條 地熱、温泉、礦泉水、滷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採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後施行,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2009年5月11日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期滿延期換證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09〕144號)同時廢止。

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篇三

附件1: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現場核查情況表(A)

任。

附件2: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現場核查情況表(B)

由主管局長擔任。

附件3: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環節

現場核查人員情況統計表

局長(簽字):填表人(簽字):

.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篇四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首先要從機構上進行加強。國家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站在戰略的高度,提出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設想:即安全生產的管理體制,從五個層面着手,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羣眾參與監督、社會監督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新格局。

(1) 政府統一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做到統一的標準和要求。無論何種所有制形式或經營方式的生產經營單位,政府對安全生產的要求都是相同的,都必須保障安全生產的技術和物質條件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體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和指標考核體系,形成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和協調管理機制。

(2) 部門依法監管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依法履行綜合監督管理和專項監督管理的職責。依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執法監督。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特別是在當前大部分專業機構部委撤銷、政企脱鈎、國有大中型企業普遍下放地方、企業重組併購的新形勢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社會功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3) 企業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各類企業(包括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依法保障所需的安全投入,加強管理,做好基礎工作,形成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4) 羣眾參與監督 工會組織和全社會形成“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社會輿論氛圍,形成社會輿論監督、工會羣眾監督的機制,保障安全生產的實施。

(5) 社會廣泛支持 重視發揮社會及中介組織的作用,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上述五個層面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缺一不可,不能互相替代,各有各的職責,各有各的特點。它們是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統一的、有機整體,它們之間必須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總體推進、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體系,使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更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