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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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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公安局建立辦案質量考評制度調研報告

公安局建立辦案質量考評制度調研報告

一、考核考評指標情況:

(一)、適用“寬嚴相濟政策”引起執法問題的思考

中央政法委在刑事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發(20xx)69號《關於在刑事執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意見》根據該“意見”的規定,省檢察院、公安廳《關於不批准逮捕案件適用條件的規定》省人民檢察院制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和《因生活無着落偶然盜竊等五種情形不起訴》等規定,在執行中,對“寬”的尺度,公安、檢察、法院理解執行不相同,導致在工作中經常發生疑問,為有利於工作正確執行“寬嚴相濟政策”,保護廣大人民羣眾根本利益,對違法犯罪分子予以懲治、教育、感化,制定一個標準和程序規範,貫徹“寬嚴相濟政策”解決執法中的誤區。

1、無逮捕必要的情形,各理解執行無標準

根據雲高法〈20xx〉69號文“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逮捕措施,列舉11種情形,不適用逮捕措施,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不再危害社會的,無標準和可操作性,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寬得無邊難以理解執行,近年來,在這類案件,我局提取向檢察院移送審查批准逮捕,檢方認為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變更強制措施釋放,但在訴訟中只有5%的案件得到起訴審判,其餘的無法傳喚,一去不復來。導致案件久拖不結,受害人利益遭到損害,人民羣眾哀聲叫苦,最難受的是公安,特別是一線民警,如篆角派出所辦理的周德輝過失致人重傷,無逮捕必要釋放後無法找到,受害人的損失無法理賠,受害羣眾三天、五天到派出所要求處理。等類似的案件較多,只有經過採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家屬才基本理賠,但這類案件初步判斷“意見”中規定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導致危害社會”,犯罪嫌疑人釋放後逃之夭夭,受害人的損失怎麼辦,他們只有

三、五天找公安。有大量案件公安已採取拘留措施提請檢方審查批捕,但檢方認為無捕必要,不導致危害社會,但公安方面認為有逮捕必要,可能會導致案件久拖不結,妨害訴訟進行,其結果一去不復,在這方面應規定一個標準,用什麼標準、程序、措施、來論證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各執行不一。

2、操作的結果無程序

實行從寬、從輕操作結果無程序和可根據的法律條文,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盜竊”等輕微的刑事案件,在當事人之間相互履賠的案件,是否按轉治處,轉治處還要撤銷刑事案件,屬不屬降格處理,因此在操作上無操作程序規定,如:盜竊案件盜竊1—2千元價值財物,並作履賠,按照省檢察《因生活無着偶然盜竊等五種情形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意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等公安機關是否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所有這類案件怎樣結案,已批捕的案件不起訴是否作出其他行政處罰,只作不起訴即犯罪嫌疑人,達不到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取不到懲治教育,公安提起起訴,檢方作出不起訴,又屬質量問題,考評又扣起訴率的分。這類案件在實際執法中缺乏可操作性,苦於一線辦案部門,難於法制民警,找不到一個正確的答案。

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涉及當前貫徹執行刑事寬嚴相濟政策需要及時解決的執法問題,建議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工作中,更好地執行法律和政策,儘快出台解民憂、維護人民羣眾利益,又有效地打出,防止犯罪,有利於穩定具有操作性的 規定,彌補在執法中的不足。

(二)、全省公安機關“三考”活動執法質量評分標準

1、治安案件考評評分標準

(1)、事實是否清楚:第三項違法行為的手段、經過、作案工具未查清的,或違法嫌疑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分別所起的作用未查清的:共同違法行中分別所起作用未查清的,認為考評規定太死板,已經查了,違法人員不願陳述的怎麼辦,這不是讓民警有逼供方面的嫌疑。應將“已經查證仍查不清的除外”,現實生活中確有混合過錯型,偶然發生的案件,何以能查明各自所起的作用,只有事先預謀的案件儘可能查清,否則,共同違法行為案件,一旦抽考,此項難免不扣分。第十項.違法嫌疑人有精神病嫌疑,沒有對其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該項不應列為考評,治安案件實屬內部矛盾,損害小,如果進行一次精神病狀態鑑定需投入4000—5000元。

(2)、定性是否準確:第十八項將此行為定性為彼行為的:在實踐中有的行為難以辯別,如尋釁滋事與損毀公私財物、毆打他人等,其次是在同一法條,定性兩種以上性質的,如:《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裏有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此項扣分方法,要求儘量細化,對考官也好,被考單位也好都十分公平和掌握。

(3)、卷宗是否規範整潔:第四十六項公安行政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或者詢問筆錄製作不規範影響證據效力的,影響證據效力 ,不易理解;第四十八項卷宗材料污損、塗改、字跡潦草及其他問題影響公安行政法律文書效力的:前面指卷宗材料,塗改、字跡潦草,後面指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兩者不相稱,前面指有關證人證言、書證、不屬法律文書範圍,要求細化明確。

2、刑事案件考評評分標準

(1)、事實是否清楚:第三項項作案工具來源、去向不清或者未調查作案工具的:規定不清,已經調查,來源去向不清,還是指未調查,而且又指發現一處扣5分,意思是指經過調查來源去向仍不清的也要扣分,建意規定,未調查作案工具來源,去向的。12項也應明確區別對待。

(2)、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第十八項鑑定結論中未附有鑑定人資質證書的:資質證書的問題,辦案部門爭執較多,目前存在內部鑑定:州刑偵鑑定:未附,下級怎麼索要,省、州鑑定中心製作的,當事人自行去鑑定的都未附,但對鑑定結論無爭議的怎麼辦,難道只為一個資質證書複印件而跑到昆明或文山。

(3)卷宗是否規範整潔:第五十一項卷宗材料污損、塗改、字跡潦草及其他問題影響文書法律效力的:規定與治安案件參評同等,要求細化為好。

二、執法辦案考核考評和獎懲制度情況。

(一)案件質量方面:

1、在執法辦案的程序方面還不夠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少數基層公安機關民警在執法執勤和辦案中,有的受案不及時,部分案件還是先查處後受案;有的案件傳喚原因、處所未通知家屬或者註明方式不夠規範;有的未告知被詢問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收繳、追繳的隨意性較大。《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規定收繳和追繳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只規定收繳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因此,執法的隨意性大,不利於監督。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收繳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在執法實踐中遇到派出所作出500元以下罰款並收繳小額的非法財物的,對派出所,尤其是邊遠派出所的執法帶來不便。

3、對拒絕交納罰款的違法行為執行難度大。《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公安機關對拒絕交納罰款行為的處罰權,按照《行政處罰法》第51條的規定,加處罰款沒有現實意義,只能將依法扣押的物品拍賣抵繳罰款或拘留,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實踐中這類案件比較多,涉及的罰款數額不大,對於沒有扣押的物品可抵繳罰款的案件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未形成有效的辦案機制,削弱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力度。

4、對“情節較輕”、“情節較重”的規定難以界定。特別是賭博案件中,情節的認定問題,賭資較大、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界定。除《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中第19條、第20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外,大多數條款均有“情節較輕”、“情節較重”,實踐中難以界定。

(二)履行職能管理方面。就目前的考評辦法來看,對各部門的考評缺乏靈活性,存在職責不清的現象。如:在對爆炸、劇毒物品的運輸、使用、監督等環節上還存在職責不清的現象,導致出現管理漏洞;在對電子遊戲室的管理方面,存在審批由文化部門審批,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存在不利於規範化管理的現象。

(三)意見和建議:

1、加強執法檢查與指導,進一步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按照考評工作“日常化、規範化、信息化”的要求,不斷完善考評辦法,提大學聯考評效能,使考評工作從定期考評向隨機考評轉化、從案件考評向所有執法環節考評轉化、從對單位考評向對個人考評轉化。進一步拓展考評範圍,加強對民警個人的考評,建立個人執法檔案。逐步改革考評方式,建立日常考評工作機制,將平時考評與年終考評有機結合,採取專項檢查、專案檢查、案件審核、個案考評、綜合評估等多種手段,增強執法質量考評力度,從考評中不斷髮現執法不足和問題並加以規範。同時,對於執法質量考評末位的執法辦案單位負責人及後三名民警進行離崗集中培訓,以此提高執法辦案質量。

2、加強調研,及時解決執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公安機關將積極主動收集整理各派出所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釋疑解難。

3、明確職責分工,強化部門管理職能。

三、錯案認定、追究情況。

(一)、錯案的認定。錯案,是指案件主辦人、協辦人或其他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案件主要違紀事實失實,定性不準,處理不當,違反辦案程序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案件。認定錯案應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法律為準繩。

1.錯案範圍:一是錯誤採取行政、刑事強制措施的案件;二是該報捕、移送起訴、擬報勞動教養、少年管教而不上報、不處理或降格處理的案件;三是錯誤作出行政(包括治安)處罰的案件;四是超越職權辦理的案件。

2. 錯案發生的情形:一是因徇私枉法、收受賄賂,放縱違法犯罪分子,或使無辜者受到陷害;二是因刑訊逼供、非法拘禁造成錯案;三是該報捕、移送起訴、擬報勞動教養、少年管教而故意不上報、不處理或降格處理;四是因工作不負責任,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定性錯誤,致使不應受處罰或追究的人,受到處罰或追究,後果較重;五是違反規定,錯誤採取刑事拘留、監視居住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造成一定後果;六是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或者違法處置贓物、贓款及其它財物,造成經濟賠償等後果;七是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民間債務糾紛,或者其他超越職權辦案,造成較嚴重後果;八是其它原因造成錯案,後果較重的。

(二)錯案的追究情況。錯案責任追究應堅持有錯必糾,過錯與責任相適應,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形成錯案的責任人,按照責任自負,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處理。對索賄、受賄,徇私枉法,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及惡劣影響的,從重處理。一是抓措施落實,使錯案責任追究工作落到實處。

(1)公安機關一把手親自抓,堅決抓出成效;

(2)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集中主要力量抓好落實,強化監督力度;

(3)把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工作,作為考評年度工作依據之一。二是抓監督力度。結合實際,從七個渠道發現錯案:

(1)開展執法檢查;

(2)是實行各類案件的審核把關;

(3)認真查處複議案件;

(4)從信訪案件中發現錯案;

(5)人民羣眾舉報;

(6)上級交辦的案件;

(7)各級人大對案件的議案和法院、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建議。對發現的錯案,都要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把錯案與辦案中的一般性錯誤區分開;把錯案與民警在辦案中的違法行為區分開;把錯案與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造成的處罰畸輕畸重區分開。從而確保錯案認定準確無誤。三是抓查處工作,嚴格追究錯案責任人的責任。按規定認定錯案的是公安法制部門,追究錯案責任人責任的是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和政工部門。在錯案追究工作中,注意抓好三個環節:

(1).調查環節,搞清辦錯案人在辦案中應負的責任,根據形成錯案的主客觀因素、錯案造成影響和危害,實事求是地提出對錯案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2).處罰環節,堅持五個“從輕從重”的原則,即主觀故意的從重,過失從輕;主要責任者從重,次要責任者從輕;影響大、後果嚴重的從重,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從輕;貪贓枉法、刑訊逼供的從重;認錯態度不好,堅持不改從重,認錯態度端正,主動改正從輕。

(3).執法環節,堅持違法必究原則,對辦錯案的責任人必須認真追究,一旦做出處罰決定必須認真執行,發現不執行的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第2篇】適用刑事和解辦案現狀調研報告

適用刑事和解辦案現狀調研報告

20xx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於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全省檢察機關運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範性正式文件。對此規定,我院認真組織了學習、研究,在具體的辦案工作中結合個案情況予以正確把握執行。

一、辦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現狀

從20xx年1月至20xx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經過審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 46件58人,其中,我院偵查監督部門依據《規定》,對故意傷害5件5人適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對不捕的決定,公訴部門共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案件318件456人,經過審查,提起公訴262件368人,不訴23件40人,對其中18件18人適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對不訴處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盜竊案 3件3人,故意傷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開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規定》對刑事和解的涵義、原則以及運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條件、審查內容、處理方式、審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我院在認真學習《規定》的基礎上,着重採取以下舉措,確保刑事和解工作順利開展。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幹警認真學習領會省院的《規定》,準確把握刑事和解的豐富內涵,更新執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過輕緩化、人性化地適用法律,立足促進社會和諧來辦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會矛盾,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最大程度地滿足社會大眾對公平與正義的期望。

(二)掌握原則,正確適用刑事和解

我院嚴格按照《規定》,掌握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原則,真正做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寬嚴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則不捕。主要是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可以改變強制措施。如趙××故意傷害案:20xx年3月5日零時許,趙××聽到其胞兄被人打後,怪罪於事發現場的夜宵攤老闆張貽權,並對張貽權拳打腳踢,將張貽權毆打成輕傷。案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我們依法對趙××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訴可不訴的則不訴。如對於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輕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自願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並已執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繼續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等案件,要按照嚴格依法、區別對待、注重效果的原則,積極適用刑事和解機制處理,依法決定不起訴。如周××交通肇事案:20xx年10月21日晚9時30分,未取得駕駛證的周××駕駛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湘n11860號躍進牌貨車從前後停有車輛的_____縣江口鎮彭紅輝飯店門口一側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駛出,恰遇未取得駕駛證的謝壹樟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嘉爵125型二輪摩托車搭乘2人迎面駛來,周××避讓不當,往左行駛,橫佔道路,而謝壹樟技術生疏,驚慌失措,導致兩輛車相撞,從而造成駕駛、乘坐二輪摩托車的3人受傷,經法醫鑑定謝壹樟屬重傷,舒孝衝屬輕傷,石泡屬輕微傷,經___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書認定,周××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後,周××對傷者送往醫院治療,並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我們依法對其做出相對不訴處理。

三是對犯罪情節較重,需要提起公訴的,將刑事和解的有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並向法院提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如張××故意傷害案:20xx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謝××、謝×等人到張××家問其要帳,因張不肯還帳,雙方發生爭執,謝××等人將張××打傷。同月31日19時許,張××糾集其弟弟張×(已判刑)及本縣橋江鎮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兇器來到本縣譚家灣鎮深子湖村,發現被害人謝××、謝×在一起看錄像,張××一夥聽後即對謝××、謝×一夥亂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後才罷手。謝××被砍傷頭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經法醫鑑定為重傷。案發後,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我們審查認為,該案犯罪嫌情節較重,應依法提起公訴。我們將雙方刑事和解協議移送縣法院,依法提起從輕處理的量刑建議。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三)區別方式,確定刑事和解的啟動

按省院的《規定》,刑事和解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啟動。

第一種方式是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包括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或者雙方近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對於通過這一方式達成和解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提請我院對案件從寬處理時,我院在他們提交刑事 和解協議書後,原則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理。如20xx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沒有取得正式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無牌輪式拖拉機由本縣桐木溪鄉南村駛往水東鎮,上午10時30分左右駛至本鄉寅角四村地段時,向×為避開路上行人而使用緊急制動,由於下雨路面濕滑導致車輛失去控制半懸空駛向道路左側,將正在道路左側行走的被害人賀林芝撞倒,被害人賀林芝因傷勢過重而死亡。案發後,向×於20xx年4月27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與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賠償問題達成了協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形式請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訴人向月的刑事責任。我們審查後,依法對其做出相對不訴處理。

第二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主持調解達成和解,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單位派員進行調解達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機關和單位在職權內進行調解達成和解,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提請我院對案件從寬處理時,我院在當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調解書後,亦予以從輕處理。如20xx年8月25日,龍潭鎮村民陳×在該鎮旭日酒店門口因小事被害人李餘星發生爭吵,李餘星隨陳×來到其家中,雙方再次發生爭吵,陳×順手從廚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餘星的頭部剁傷,經鑑定,李餘星傷情為輕傷。案發後,雙方當事人通過縣龍騰法律服務所調解,由陳×賠償李餘星8千元,雙方達成和解。該案由公安機關提請我院審查批准逮捕,我們依法對陳俊作出不捕決定。

第三種方式是檢察機關在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和解條件,而雙方當事人此前沒有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關規定開展刑事和解。如陳××故意傷害案:20xx年4月,陳××向唐某索要在5年前唐某打傷其父親所花的住院醫療費,遭到唐某拒絕,陳××氣憤不過,持刀將唐某砍傷。今年1月,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承辦人審查認為本案系輕微刑事案件,且雙方當事人是同村村民,採取刑事和解方式可緩解雙方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辦案人員專程趕赴140多公里遠的北斗溪鄉林果村,告知當地村委會和當事人雙方刑事和解的具體內容,要求村委會幹部配合化解矛盾,促進雙方和解。通過辦案人員和村幹部勸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握手言和。此後,我們依法對該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適用刑事和解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構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雖然省院有了明確《規定》,但與其他新制度的創設一樣,具體適用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

(一)傳統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約。我國傳統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種國家本位的價值觀。在這種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個人與國家的衝突,所侵犯的不是個人利益,而是國家利益;刑罰作為公權的組成部分,要求對犯罪嫌疑人的追訴只能由國家進行,而不允許和解。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公眾出於對社會安全的期望,對犯罪人一般深惡痛絕,希望嚴厲處罰犯罪,維護社會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社會公眾能否接受是一個重要問題。另外,當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門少數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觀念性障礙。特別是偵查機關對一起刑事案件的偵破,不可否認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檢察機關建議撤案或不捕、不訴,在一定程度上偵查機關難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確。現行刑事立法對刑事和解規定的不明確,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據。刑事和解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的協議,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樣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覺履行,不會被強制履行。此外,真實自願的和解協議因時間、情況的變化,在履行中可能會出與無力履行、消極履行、惡意不履行等情況。現行法律對履行刑事和解協議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約着刑事和解的適用。

(三)現行一些制度制約了刑事和解的適用。一是檢察工作考核指標之一的不起訴率制約了刑事和解的適用。實踐中,檢察機關對不起訴率作出了控制,使得辦案單位不得不考慮指標問題,致使許多刑事和解後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進入公訴、審判程序。並且,《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公訴案件不適用和解程序,這就將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訴案件之外,成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實踐操作的一大制約因素。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應的評價標準和監督機制。在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還遇到一個技術性難題,即如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學的評估,也缺乏相應的對其監督機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亦制約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從實施情況來看,有無賠償能力已成為是否適用和解制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從我院所辦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了經濟賠償後,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從而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理結果,且由於缺乏明確的賠償標準和賠償範圍,被害人可能利用這一有利地位獲得超出其損失的賠償。而那些家庭經濟條件差、沒有條件賠償的,則難以達成和解協議。這可導致刑事和解只對有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而將貧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從某種意義上説,刑事和解可能會成為有錢人逃避罪責的“捷徑”,也會因此使人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

(五)個案中適用《刑事訴訟法》與《規定》的條件放寬。省院的《規定》第10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刑法》第142條第二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國刑法沒有輕罪、重罪之分,輕微犯罪是指社會危害不大,法定最高刑較低的行為。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因此,可以把法院最高刑為三年的犯罪視為輕微犯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上且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則應考慮處罰放寬的問題。

四、適用刑事和解的對策

刑事和解作為對刑罰制度的重要探索,在節約訴訟資源、有效化解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敵對情緒,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於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問題,應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解決。

(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轉變傳統刑事司法理念。傳統刑事司法理念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以刑罰是基於報應和贖罪,其後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監禁在監獄裏。而社會主義理念認為,刑罰是為了改造罪犯、保護被害人、維護社會穩定,其結果是被害人得到補償、犯罪嫌疑人悔罪認錯、社會關係得到恢復。由於刑事和解的核心價值理念是被害人保護思想,體現了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司法保障的理念。因此,要切實轉變執法人員崇尚重刑的思想觀念,樹立正確的刑罰觀,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環節適用中的觀念性問題。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進程。我國刑法典對於刑罰種類和非監禁刑的有關規定與目前國際上刑罰輕緩化的趨勢嚴重脱節,對刑事和解沒有從立法上予以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它不但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還禁止適用法無法律規定的刑罰和完全不定期刑。而我國非監禁刑的有限性,導致了刑事和解最終確定的解決方式於法無據。我們應積極總結經驗,適時修改現行刑法典,增加非監禁刑的種類和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把刑事和解納入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

(三)規定刑事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立法應明確規定刑事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如果在刑事和解過程中,雙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和解協議,那麼案件馬上重新轉入司法程序,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去處。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協議,在司法機關對刑事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確認的前提下,司法機關對其予以認可,並且在履行後,和解協議可以作為案件終結的依據。如果達成和解協議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自覺履行,那麼也不會如其他判決一樣被強制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唯一的法律後果是刑事和解程序終止,進入司法程序。

(四)合理設計刑事和解制度,增強對被害人的保護,杜絕司法不公現象的發生。一是合理進行制度設計,防止不同犯罪嫌疑人因賠償能力不同而導致的司法不公。在制度設計時應規定,經濟賠償是通常結果而不是必須結果。在涉及及經濟賠償時,檢察人員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經濟條件,向被害人提出多種選擇方案;如果被害人執意要求賠償超過犯罪嫌疑人支付能力的金錢數額,應向其闡明利害關係,反覆勸説;如果被害人仍固執己見,則不適用刑事和解,但審查未成人犯罪案件時,應着重貫徹保護原則。並且,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期限應適度放寬,不必一律規定在達成和解協議時全部付清賠償款,應允許當事人設定一定的賠償期限,這樣可以給經濟上一時有困難的犯罪嫌疑人和解的機會。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誘或脅迫被害人進行刑事和解。檢察人員應加強對和解的監督,審查被害人的和解申請是否出於自願,如果加害方採取不正當甚至違法的措施影響被害人,迫使其“自願”進行刑事和解,一經發現或者由被害人提出,將撤銷和解,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並在量刑時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以此加大加害方的違法成本。三是加強刑事和解過程的公正性、公開性,防止和解過程中司法不公現象的發生。如刑事和解採取類似於聽證的方式,由檢察人員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監護人和親屬,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監護人、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社區就讀學校人員以及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部門)人員參與,通過聽取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錯與道歉以及偵查部門的相關意見,然後進行協商,並製作和解協議書,實現和解程序的公正;引入人民監督員等社會監督制度,對和解過程的公正、公開、透時進行監督。

(五)進一步落實量刑建議權。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議權落到實處,仍是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實際履行,檢察機關在公訴時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但審判機關未予充分考慮,也會使這一制度的實際效果落空。因此,檢、法兩家應聯合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刑事和解協議作為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第3篇】執法辦案場所管理調研的調研報告

執法辦案場所規範化管理重在“五個強化”

當前,注重培育廣大民警對法律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為日常執法的價值追求,使“嚴格公正規範,理性平和文明”的執法理念內植於心、外踐於行。執法辦案場所管理使用存在一些問題,這給公安機關規範執法帶來很大影響,也不符合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要求。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情況,對目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探討研究。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管理使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認識不到位。部分民警沒有始終繃緊執法安全這根弦,對上級公安機關關於加強執法辦案安全的各項規定置若罔聞,把建成的執法辦案場所當擺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在辦公場所以及其他非執法辦案場所辦案。

管理不到位。對已制定的執法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執法辦案操作規程不執行或打折扣執行,執法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規範的現象比較突出。

使用不到位。有的單位重建設輕管理使用,未形成完善的執法場所使用監督機制,建而不用,致使規範設置的辦案場所閒置,造成資源浪費。

監督不到位。執法辦案場所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很大程度上因為未形成警種協同、齊抓共管的監督合力,未落實實時有效的巡查監督。

培訓不到位。缺少對民警在辦案程序、訊問詢問技巧、音視頻資料製作等方文祕站-您的專屬祕書,中國最強免費!面的系統規範培訓,民警不願、不會、不敢在執法辦案場所內辦案的現象比較突出。

解決存在問題要在“五個強化”上下功夫

執法辦案場所規範管理使用問題關乎涉案人員的人身安全,也關乎每名民警的切身利益,更關乎黨和政府形象、社會和諧穩定。針對其在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強化制度規範。進一步完善細化執法辦案場所管理使用規定,明確執法辦案場所的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的職責任務、使用程序、日常安全監督等,確保執法辦案場所管理統一、職責明晰、使用方便、安全規範、運轉高效。同時,狠抓制度落實,要通過檢查評議、專項督察、定期通報、組織培訓等手段,強制入軌,切實提升制度執行力。

強化日常管理。要配備專門管理人員,由專門部門具體負責指導管理。派出所及交警等警種也要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執法辦案場所的日常管理。此外,在依託視頻監控設備和網上督察系統強化實時監控的同時,還要特別加強管理人員的日常巡查監督,特別是做好以下3點:把好入口關,管理人員要認真核查辦案民警所持的法律文書或工作證件,對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補辦;把好安檢關,人身安全檢查應當由場所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嚴禁違反安全檢查流程或擅自簡化安全檢查程序;把好看管關,管理人員要通過視頻監控現場巡查等方式,加強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和民警執法行為的實時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制止、堅決糾正, 確保嚴格、規範、安全執法。

強化警種協同。公安機關主要領導要把執法場所建設、管理和使用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和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戰略舉措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督導,切實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警種部門協同抓的良好格局,確保此項工作整體有序推進。

強化教育培訓。注重培育廣大民警對法律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為日常執法的價值追求,把理性文明執法作為開展工作的基本方式,講規範、重程序、抓安全,使“嚴格公正規範,理性平和文明”的執法理念內植於心、外踐於行;積極適應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新變化,進一步增強人權保障意識,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執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強化督導問責。要切實加強執法監督,強化督導檢查,加大問責力度,始終堅持排查不徹底不放過、問題不理清不放過、整改不到位不放過原則,不斷增強各辦案單位和民警嚴格規範執法的責任心,有效杜絕、減少各種執法安全問題。要進一步嚴肅執法辦案紀律,強化執法安全責任,確保所有辦案活動都必須在執法辦案場所進行,對執法辦案場所建而不用、建而亂用或不按相關規章制度流程操作,導致執法安全事故發生的,要一查到底,嚴肅追究責任單位相關領導、民警的責任。

【第4篇】檢察院反貪辦案安全情況調研報告

辦案安全防範工作歷來是檢察機關十分重視的工作,隨着檢察機關懲治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全國各地檢察機關特別是自偵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涉案人員自殺、自殘、脱逃、行兇等安全責任事故時有發生,這些事故的發生,説明我們在辦案安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深刻反思這些問題,對於我們在辦案中真正做到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如何在搞好案件質量管理中,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對於擁有偵查權的反貪部門來説尤為重要。

一、我院反貪局在辦案安全防範方面取得的成就及具體做法

在具體操作中,我院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把案件安全質量關,力爭將每一個案件都做成精品。在案件初查階段,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的四不原則,初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一般不接觸被查對象;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條件成熟後報主管檢察長批准,由案件承辦人擬好《安全防範工作預案》,安排專門的安全監查員,做好相關的安全防範措施後再對案件展開全面偵查。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注重強化辦案人員辦案安全意識,運用各種方式加強辦案安全教育,使辦案人員深刻認識到辦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局不定期組織幹警學習各地已經發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組織辦案人員以發生的辦案安全事故為反面教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學習中注重對照自己在辦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範手段進行查漏補缺,居安思危。除了案例學習,我局還以研討會的形式組織全體幹警深入學習《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辦案安全防範制度》,讓各位幹警結合自身實踐,就自己的辦案經驗談談應該要注意的地方,加強學習效果。我局還建立了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實行安全教育月活動,局裏每年選擇一段時間集中進行安全教育活動,在這個月裏對安全問題進行集中學習、對照查找,組織整改。通過教育使辦案人員對安全問題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雖然我局在辦案安全防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們也要預見到在具體辦案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才能切實保證案件安全,將每一個案件辦成鐵案。

二、當前反貪辦案中可能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辦案監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環節。雖然檢察院設置了案管部門監督案件進程,但由於《案管規則》出台比較晚,圍繞辦案監督工作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配套制度。現有辦案監督制度還比較零散,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辦案監督工作處於被動應付的局面,主要側重於對辦案程序的備案審查,對辦案過程監督還需進一步加強。

(二)辦案點存在安全隱患,物資保障不足。我院反貪局現有辦案點規模小,雖能滿足平時的辦案需求,但是在辦理牽涉人員較多的大案時,辦案點就不夠用了。同時設施配套也比較落後,訊問點的消防設施配套不夠健全,醫療保障不夠健全,處理突發疾病的能力有待加強,達不到上級的標準要求,給辦案工作留下安全隱患。同時錄音錄像設備配置不足,在我局實際辦案過程中,除了在我院自己的警務區可以實現同步錄音錄像外,在外提審時由於沒有相關的設備支持從而導致很多情況下不能實施同步錄音錄像,這也給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誣賴我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留下了可趁之機。

(三)辦案人員緊缺。我院反貪局雖然是檢察院中人員最多的一個部門,但是相對於每年辦理的案件量來説,人力仍顯不足。一方面是偵查人員不足,我局專職偵查人才不足十人,經常會出現一人同時辦多個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經常是超負荷工作,雖然細心謹慎能避免問題的發生,但是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這無疑加大了案件風險,不利於反貪業務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面我院司法警察人員配置也存在的不足,全局司法警察只有三人,在面對大量的需要司法警察執行的工作時,經常出現司法警察身兼數職既要保障安全又要開車,以檢代警的現象時有發生,難以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警務保障作用。

(四)人員業務能力和素質欠缺。個別辦案人員思想認識不到位,忽視程序正義,認為程序僅僅是形式而已,違反程序不過是工作方式、方法上的欠缺,算不上大問題,並不影響案件的實質及處理;有的片面地認為只有懲處才是辦案成績,重結果輕過程,強調辦案的功效性,忽視辦案的合法性、有效性。部分辦案人員疏於學習先進辦案方法,辦案方式老化,辦案手段不先進。一些腐敗分子作案呈現領域擴大化、手段現代化、方式隱蔽化等特點,而辦案人員主要還是習慣一支筆一張紙等傳統方法調查取證。遇到案件難以突破和翻供等情況時,往往束手無策,有的甚至採取一些違反程序、違反規定的方法來調查取證。另外在協調辦案中,藉助執紀執法機關手段調查取證,基層協調的難度更大。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解決上述問題主要要從一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是思想政治上,每位辦案人員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指導思想,築牢思想防線,在辦案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要始終繃緊安全這根弦。要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規範執法行為、轉變執法作風,克服急躁情緒和杜絕野蠻行為。要善於總結、推廣辦案安全防範工作中的成功經驗,認真吸取已發事故中的深刻教訓,並查找出根源,制定好對策。要加強對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掌握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變化規律,並根據不同的對象,有針對性的做好思想開導和法制教育工作。要徹底摒棄陳舊落後的執法觀念,堅決端正執法思想,實現四個轉變和四個樹立即:堅決轉變重實體法輕程序法,重辦案輕安全的觀念,牢固樹立程序優先,安全第一的執法思想;堅決轉變不違規就辦不出案件的錯誤觀念,樹立不折不扣執行辦案安全防範措施的工作作風;堅決轉變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樹立尊重保護人權包括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執法思想;堅決轉變事故難以避免的思想,樹立嚴防死守,確保辦案安全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