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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校務公開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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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高等學校校務公開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校務公開制度 篇一

一、學校成立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校務公開監督小組,校務公開工作小組,校務公開辦公室,具體負責,領導,監督和開展校務公開工作。

二、校務公開內容:重大事務人事管理、財務收支、物資採購及工程建設、獎教獎學、教研教改、發展黨員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等。

三、校務公開形式:設立對內、對外公開欄,一個監督箱,一個舉報電話(號碼xx),根據校務公開實施細則規定分為對內、對外公開欄上公佈,職工大會公開,通過廣播或黑板報進行公開,通過辦公室、教務處、政教處、總務處處務公開欄進行公開。

四、校務公開的時間:實行定期公開和臨時公開相結合,其他內容每週一在教師政治業務學習時進行公開。

五、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至二次專題會議研究工作,並記錄建檔。

六、校務公開辦公室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成員會議,並記錄建檔。

七、校務公開監督小組每學期至少組織一至二次專項檢查,並記錄建檔。

八、校務公開的材料必須整理建檔保存。

九、校務公開辦公室負責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校務公開的材料整理上交開發區教育中心校和上級有關部門。

十、各職能部門應認真如實及時執行校務公開,校務公開情況要與各部門責任人的年底考核及評優評先相掛鈎。對於在校務公開中搞形式主要,弄虛作假,假公開或故意隱瞞公開的,一經發現,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章 責任 篇二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實施校務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的,教育主管部門及其監察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直接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有關規定不實施校務公開的;

(二)違反本規定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實公開校務或在校務公開中故意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隱匿或公開虛假的校務,或者泄露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給有關人員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名譽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依據本規定申請公開校務的有關人員和組織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校務公開制度 篇三

為全面貫徹落實校務公開工作,增強我校師生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識,積極推動學校教職員工對學校工作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及民主監督,根據佛紀發xx號文件,順德區教育局下發的《順德區中國小校務公開實施意見》及樂從鎮教育辦樂教字xx號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校為積極推動實施校務公開制度做了大量的組織工作,為全面實施校務公開制度作了充分的準備。上一階段,我們重點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學校領導高度重視,積極推動校務公開工作的開展。

根據鎮教育辦下發的《樂從鎮推行校務公開制度的意見》的要求及部署,學校領導班認真學習了上級的有關文件,統一了思想認識,明確了推行校務公開制度的目的及意義,並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圍繞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這個中心工作,深入討論了全面實施校務公開制度的計劃,初步確定了校務公開的“實施辦法”,為落實、推進校務公開的各項工作作了認真的部署。

二、及時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有關文件,提高教職工對推行校務公開制度的思想認識。

實行校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形式,是提高學校民主管理水平,充分調動學校教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舉措,它的實施,必定能有效地推動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提高教學質量,促進學校工作上新台階。因此,我校組織了全體教職工認真學習了上級的有關文件,領會文件中關於實施校務公開制度的精神要求,提高了教職工對實施校務公開工作的認識,明確了推行校務公開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從而調動了教職工參與此項工作的積極性,為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制度的實施工作打下了紮實的羣眾基礎。

三、按有關要求成立了校務公開領導小組,積極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實施。

按佛紀發xx號文件的要求,為了有序、順利地實施校務公開工作,由學校教職工會議推選出由行政代表、工會代表、鎮人大代表、科、級組長代(本站★)表及優秀教師代表組成的學校校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實施校務公開工作的操作制度及工作計劃,確定公開項目及內容,完善其他各項相關工作,形成了強有力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以保證校務公開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今後,我們將會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推進、實施校務公開工作,虛心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搞好學校工作。

章 附則 篇四

第三十二條 民辦高等學校的校務公開工作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成人高等學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規定和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的校務公開實施細則,並報廣東省教育廳和上級主管部門及廣東省教育工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章 校務公開的形式 篇五

第十二條 依據本規定公開的校務,高等學校應按其特點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在校園網上設立專門的校務公開網頁;

(二)在學校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校內發佈;

(三)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宣傳欄等;

(四)定期召開教代會、學代會;

(五)向社會公開的校務除以上形式外,還可採用發送書面通知、信函或通過新聞媒體發佈等形式;

(六)其他便於師生和社會知曉的形式。

第十三條 屬於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務,應以有利於師生和相關人員查閲的方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