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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欄目: 領導講話稿 / 發佈於: / 人氣:1.81W

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年7月,中共中央出台《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做好新時代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結合黨的基層單位實際選舉情況,建立起一套適合實際操作的選舉工作規範,注重提高民主質量和實效,確保了黨內基層選舉工作有規可依、有據可循。

一、黨內基層選舉的歷史演進

中國共產黨自創立初期,就一直很重視黨內基層選舉,並把選舉制度載入了黨綱和黨章,黨的各級領導和領導機關也都是由選舉產生。黨內基層選舉從不規範、不完善逐步發展到經常化、制度化,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大致可分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過渡時期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改革開放時期、新時代四個發展階段。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內基層選舉的探索和創建

黨的一大不僅選舉產生了中央局,而且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中首次規定了黨內選舉的方式,指出凡黨員“超過30人的,應由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黨的二大制定的第一部黨章規定,經中央執行委員會許可,各區有兩個地方委員會以上,可召集區代表會,“推舉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並推舉候補委員三人”。黨內選舉工作開展的狀況總是同黨所處的歷史環境、黨所面臨的鬥爭任務、黨的指導思想和政治路線以及黨內的思想狀況等因素緊緊聯繫在一起的。即使在“左”傾機會主義路線給黨的建設造成極大危害的情況下,中央仍然對黨內基層選舉工作比較關注。如1931年5月通過的《中央關於蘇維埃區域黨的組織決議案》中指出:“從支部到省委,都應在國際與中央的路線下,定期召集支部全體會,區委,縣委,省委代表大會,選舉新的各級黨委。”儘管黨章和相關規定明確黨的各級領導應由選舉產生,但在革命戰爭年代,特別是在殘酷鬥爭環境當中,完全實現黨的基層領導機關由選舉產生是不現實的。

抗日戰爭時期,我們黨在總結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的經驗基礎上,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對黨內基層選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確了黨內基層選舉的一些細則。1938年,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制定了《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和《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等黨內法規。其中,《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明確了有關的具體選舉規則,要求在黨取得合法地位之後,黨的領導組織應普遍通過選舉來構成,“凡各地黨部已經取得合法的地位,並能召集黨員大會、黨的代表會者,應依照黨章召集各級代表會及黨員大會,並在各級代表會或黨員大會上選舉各該級黨的領導機關—黨的委員會;有監察委員會之黨委,監察委員會亦須由代表會選舉。”七大黨章首次規定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規定黨員在黨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對以往關於黨內選舉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如“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凡能進行選舉的地方,均須由選舉產生之”,“選舉黨的各級委員會,須按候選人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或表決,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與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但由於這一時期,黨一直處於殘酷的鬥爭環境當中,所以更強調集中統一。在黨內選舉上,主要實行上級直接委派與投票選舉相結合的方式。

解放戰爭時期,隨着黨在全國政權範圍的逐步擴大,越來越多新的解放區需要設立黨的各級委員會,為健全組織、發揮民主,我們黨在解放區廣泛開展黨內選舉工作。1948年9月,中央通過了關於召開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的決議》《決議》下發後,各解放區相繼召開了黨的代表會議,一些縣和軍隊黨組織還召開了代表大會。通過召開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選舉和補選黨的各級委員會,不僅健全了民主集中制,而且改變了過去主要靠委派制任命幹部的狀況,普遍建立起了更有羣眾基礎的各級領導機關。

(二)過渡時期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黨內基層選舉的發展和挫折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積極發展黨內民主,完善黨內基層選舉制度,大力促進黨內基層選舉的經常化,但由於“文化大革命”的衝擊,黨內基層選舉制度受到嚴重衝擊和破壞。

在1951年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劉少奇提出,由於我們黨員對黨內的選舉缺少經驗,為使黨員有更多練習選舉的機會,黨內一般可以每年進行一次選舉,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也應儘可能地經過適當的選舉產生。有關資料顯示,1954年至1955年一季度,全國有3個省、20個大中城市和290多個縣、市召開了黨的代表大會。1956年黨的八大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民主原則,對黨內基層選舉的具體制度和程序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如“黨的選舉必須能夠充分表現選舉人的意志。黨的組織和選舉人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過選舉人的討論。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並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又如“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在不可能採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應當採取按照候選人名單逐個表決的辦法,禁止採取全名單一次表決的辦法”,“黨的選舉單位對於被選舉到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有權在他的任期內加以撤換”。這些重要規定,使黨內基層選舉制度具備了更強的可操作性。同時,也是對黨員的批評權、否決權、罷免權等基本民主權利的肯定。從黨的八大後到1957年底,整個黨內基層選舉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從1958年開始,黨內民主開始受左傾思想的影響。文化大革命”期間,選舉制度被當做“資產階級民主加以批判和否定,黨內選舉制度受到嚴重衝擊和破壞。黨的九大和十大通過的黨章,將以往黨章中包括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全部刪除。由於地方各級黨組織遭到嚴重破壞,基本上很難召開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後,黨和國家的工作一度在前進道路上徘徊,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

(三)改革開放時期:黨內基層選舉的制度化建設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歷史經驗教訓,決定恢復黨內民主生活,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黨規黨法,從此開闢了黨內民主選舉的新時期。

隨着黨內民主生活的正常化,黨內選舉制度逐步恢復並發展這也有力地推動了黨內基層選舉制度的恢復發展。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上通過《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恢復黨內民主選舉的制度,規定了發展黨內民主的一系列原則,而且第一次鄭重提出了差額選舉的原則。1980年,中央又印發了中央組織部起草的兩個文件:《關於開好縣、市、州黨代表大會的幾點意見》和《關於地方各級黨代表大會有關選舉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為黨內選舉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礎。在這之後,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上通過修改的黨章又有了新的明確規定,一是規定黨員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的權利,從而在黨章上保證了黨員的應有權利;二是規定黨的各級機關都由選舉產生;三是規定了選舉的投票方式、候選人的醖釀方式、預選或差額選舉等。可以説,這些規定第一次比較完整地規範了黨內選舉制度,形成了黨內選舉制度的雛形。1985年2月,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清晰地規定了各級地方黨代會代表的名額以及比例分配,在選舉細節的程序設計上開始有了明確方向。

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後黨內民主選舉制度又向前邁了一步。黨的十三大在黨內選舉這一領域的新亮點是把差額選舉方式寫進了新修改的黨章,會上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創新性地提出:“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這就明確規定黨內選舉工作必須實行差額選舉,這是黨內民主選舉的巨大進步,在黨的歷史上算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自此,黨內差額選舉制度被正式引入到我黨的黨內民主選舉中,這是黨內選舉制度上的一大突破。

在黨的十三大召開之後,黨內從中央到基層開始試行差額選舉,差額選舉制度得以真正落地實踐。1988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暫行辦法。隨後,中共中央於1990年6月和1994年1月先後頒佈《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分別對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選舉方法、選舉的實施以及監督等環節作出了具體的明文規定。自此,黨內基層選舉有了一定的規範,並逐步走向程序化。

此後,黨內基層選舉相關規定得到進一步完善。黨的十四大上通過的黨章更進一步肯定了候選人的差額選定。1995年1月,中央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從制度上保證了黨員的主選舉權。黨的十五大上修改的黨章,不但肯定了十三大上通過修改的黨章關於選舉方式的規定,同時也對黨內基層選舉的監督環節進行了明確描述,這不僅保障了選舉人的民主權利,也推動了黨內基層選舉制度進一步發展。

黨的十六大以後,黨內基層選舉制度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黨的幹部隊伍新老交替,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也迫切需要加強。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頒佈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指出要着重加強制度建設,從“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的高度充分強調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性,同時提出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的要求,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再次強調了要“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上進一步提出要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候選人差額推薦和選舉的範圍和比例也要適當擴大。同時根據黨內基層選舉的創新實踐,進一步提出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直接選舉的範圍要逐步擴大。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頒佈實施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該條例規定了黨員應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各項權利以及保障措施。

按照黨中央的要求,一些地方在實踐中先後進行了富有創新性的探索,形成了黨內基層選舉制度的一些新模式,比如村黨組織領導班子選舉採用“兩推一選”;鄉鎮黨委領導班子選舉實行由全體黨員直選即“公推直選;一些城市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選舉也採用“公推直選”。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適時推進和擴大差額選舉的範圍的要求,在十七大代表的選舉中,代表的差額比例就由10%提高到15%

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在黨內基層選舉制度方面發展變化突出。一是提出黨代會常任制。黨代會常任制就是屆期內黨代會每年都要召開,黨代表在自己的任期內一直有效,這使得黨員代表的選舉權得到進一步尊重和保障。二是提出改進候選人的提名介紹制度和選舉方式。三是提出推廣由黨員和羣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辦法,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的範圍。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完善黨內選舉辦法,並提出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從“兩推一選到“直接選舉”的制度模式,都是“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多種實現形式的創新實踐。

(四)新時代:黨內基層選舉更趨科學完善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內基層實踐中更多地關注了黨內基層選舉質量的提高和黨內基層民主的發展擴大,在黨內基層選舉程序設計上更注重民主和科學。在黨內基層選舉制度設計上,候選人的提名正在嘗試向黨組織與黨員羣眾提名相結合的方向改進選舉的差額比例和直選的範圍也逐步擴大。

黨的十八大在黨內基層選舉制度的完善方面作出了具體部署,提出要“健全黨員民主權利保障制度”“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的制度環境”“規範差額提名、差額選舉”“完善黨員定期評議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等制度”,分別從民主權利、民主監督、程序設計、評議制度等方面作出制度完善的路徑選擇。這是黨內基層選舉制度發展完善的巨大進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明確提出要發展基層民主”,黨內基層民主已經漸漸成為人們所公認的有效民主實現形式。這也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深刻認識到黨內基層民主的重要性,繼而提出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的具體實現形式,通過發展黨內基層民主,擴大黨內民主,進而推動人民民主的進一步發展。升黨,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指出,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規範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規則。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

黨的十九大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強調要繼續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擴大黨內基層民主。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突出堅持和完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明確“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這些規定為新形勢下黨內基層選舉的發展提出具體的時代要求。

2020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結合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實際選舉情況,在黨員的權利、代表的產生、委員的產生,以及選舉的實施、呈報審批、紀律監督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的規範,建立起一套適合實際操作的選舉工作規範,是做好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

二、《條例》出台的時代價值

《條例》的出台,為做好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對於發揚黨內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規範基層黨組織選舉,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羣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利於發展黨內民主

中國革命的成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都離不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要有效地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建設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必須始終走在時代的前列,源源不斷地汲取民主動力和資源,追求超越與提升。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增強黨的創造活力、鞏固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證,黨內選舉作為發展黨內民主的第一要義,是黨內民主深度與廣度提升的主要標誌,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不容迴避的課題。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健全黨內基層選舉制度,並以此來促進黨內民主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1.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意味着我們在制定決策、選拔幹部、各層級組織的產生等方面都要發揚黨內民主。黨內集中以黨內民主為前提,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強調黨內集中,這是中國共產黨誕生以來領導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取得重大勝利的組織原因。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發展黨內民主和實行正確集中的相關制度提高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條例》的制定體現了黨內民主原則,為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黨員民主權利提供了基本保障。(條例》堅持將發揚黨內民主貫穿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全過程,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代表和委員的產生廣泛聽取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意見,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召集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瞭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這些內容都説明我們黨在積極創造有利於選舉人真實表達意願的環境和條件,發揮黨員大會和黨員代表大會的作用,實現了基層黨組織黨員民主權利的保障和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相統一。提

2.堅持和規範黨內基層選舉。當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黨內選舉制度是黨的組織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條例》共7章41條,首先在總則中明確了《條例》的制定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其餘各分則對基層黨組織的選舉工作從代表的產生、委員會的產生到選舉的實施、選舉結果的呈報審批,再到選舉的紀律和監督等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規範完善了基層黨組織選舉制度機制,嚴格了選舉程序,嚴明瞭紀律規矩,為基層黨組織的選舉工作提供了全方位的遵循。

(二)有助於鞏固黨的長期執政

(二)有助於鞏固黨的長期執政

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推動中國共產黨黨內基層選舉的科學化、制度化發展,一方面是發展黨內民主、廣大黨員不斷實現自身民主權利的過程,另一方面也是黨凝聚民心、消除執政危險、提升執政權力認同的過程。

1. 提升基層殼組織組織力。黨的基層黨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全黨46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廣泛分佈在各地區、各領域,構成了無數個支撐黨執政大業的堅實基礎。基層黨組織是黨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作出的決策部署、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最終落實都要靠基層黨組織。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見證了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的有效發揮。《條例對基層黨組織的選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指出要加強對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同時規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做好了,選舉質量提升了,就能選出黨員滿意的、較優秀的黨的基層組織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選好了幹部,配強了班子,就能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活力和戰鬥力,就能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羣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

2. 提升的執政認同。黨的基層組織直接決定了黨與人民的關係,也直接影響着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還間接反映着黨在基層的凝聚力和戰鬥力。黨內基層選舉的科學、規範,直接影響黨內幹部和黨員代表的整體素質,關係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決策是否順應民心、合乎民意,進而影響人民對黨的執政能力和權力認同。黨的基層委員會作為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選好委員是配強班子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結合加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新要求,從有利於推動本單位工作和加強集體領導出發,對委員條件和產生程序、書記和常委會產生、委員增補等作出規範。在明確委員候選人條件方面,強調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同時提出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基層黨組織可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這樣既滿足班子結構要求,也體現行業領域特點。《條例》的出台,有利於提高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水平,讓廣大基層黨員和羣眾代表有序參與到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中來,充分調動黨員羣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引導基層黨員羣眾有序參與政治實踐活動,提升對黨長期執政的內在認同。

(三)有益於提升黨的執政水平

黨內基層選舉的科學、規範,有利於強化黨員幹部的選舉素質,有利於優化黨內幹部人才的選擇,有利於實現黨內權力制約,對黨自身的建設和科學化發展,以及全面提高執政能力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1.有效凝聚社會力量。隨着黨內選舉科學化的不斷髮展,黨內選舉的各項制度、程序不斷得以完善,弱勢羣體有能力有條件通過他們信賴的黨代表表達利益訴求,中國共產黨才有機會充分傾聽社會各階層的不同意見,捍衞弱勢羣體的話語權。這樣,中國共產黨使最廣大民眾的利益訴求能夠在科學化的黨內選舉制度範圍內直接得到有效表達,並將民眾的利益訴求進行整合並融入到政策規劃和公共決策中,通過政策供給的形式直接讓民眾體會到中國共產黨對民生的關懷、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能力,從而有效疏解、避免社會不滿情緒的持續發酵或爆發。主

2.加強殼內權力制約。中國共產黨在長期執政的過程中,形成了以黨的組織系統為載體的龐大權力體系,一般通過黨內自我監督和黨外監督兩種形式對其進行權力制約。其中,又以黨對權力的自我監督約束為主。在實踐中,黨對自身權力的制約主要有兩種渠道:第一種渠道,黨的上級組織對於下級組織和黨內幹部的監督撤換;第二種渠道,通過黨內選舉由黨員對於他們所選代表的監督罷免。第二種渠道就是通過黨內選舉來解決。在定期的、科學化的黨內選舉中,虛假承諾或暗箱操作、違背廣大黨員意願的候選人沒有機會勝出,即使僥倖得以通過,也極有可能會在下一次選舉中面臨失敗,被廣大黨員監督罷免。因此,黨內選舉科學化、制度化保證黨內選舉的各項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性,使黨內各級幹部真正意識到權力和責任是對應的,越過權力邊界濫用職權就會損害授權人的權利,廣大黨員通過選舉可以切實發揮監督和制約公共權力的功能而罷免他。這樣,通過黨內基層選舉,黨加強了權力制約,不僅全面樹立了黨自身的權威,更重要的是為黨掌握國家權力並有效運作國家制度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組織機制和政治基礎。

三、貫徹落實《條例》的路徑

在《條例》的指導下,新時代黨的基層組織應該遵循馬克思主義選舉理念,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規範黨內選舉程序,推動基層黨組織選舉平穩有序進行,提高基層黨組織選舉質量,全面提升基層黨組織建設水平。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

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條例)落到實處。

1.樹立豐固把握正確政治方向的意識。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黨的性質宗旨,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發揚黨內民主,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選舉紀律,讓黨內政治生活出現更多新氣象,使黨內政治生態展現新格局。

2.落實全面從嚴治責任。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嚴肅紀律要求,規範基層黨組織選舉,積極創造有利於黨員真實表達意願的環境和條件。

3.充分發揚黨內民主。貫徹黨內民主集中制,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廣泛發動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積極參與代表人選的推薦提名,暢通黨員參與討論代表選舉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的渠道,營造黨內民主討論、民主選舉的濃厚政治氛圍,發揮對黨員的教育引導作用。

4.強化黨內監督。上級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履行好監督實施之責,強化監督問責。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制度意識、嚴格制度執行、維護制度權威,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二)加強宣傳解讀,增強行動自覺

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重在增強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貫徹執行《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要認真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強化黨組織書記和黨務骨幹培訓,組織好廣大黨員逐字逐條學原文,原原本本悟原理,不斷推進《條例》入腦入心,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1. 提高黨員和黨代表的主體意識。黨員和黨代表要清楚地認識到在黨內生活中,自己是黨內活動的主人,任何黨內活動都必須有黨員和黨代表的參加。尊重黨員和黨代表的民主權利和自主意願,在黨內民主選舉中,依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手中的基本權利。

2. 提高黨員和殼代表的民主意識。黨章中明確規定了黨員擁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在黨內基層選舉中,任何損害黨員和黨代表民主選舉權利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黨員和黨代表要敢於説不,要正確運用黨內法規條例賦予的民主選舉權利,充分自由表達真實選舉意願。

3. 提高黨員代表的責任意識。黨員代表要對選舉投票的真實性自願性負責,對黨內基層選舉進行民主監督,將黨內民主責任意識自覺內化在實際行動中。

(三)加強督促指導,常抓制度落實

加強督促指導,才能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不斷提升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基層黨組織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也是黨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把好組織關。積極組織廣大黨員參加換屆選舉,教育引導黨員強化黨性鍛鍊,增強黨的意識、政治意識、規矩意識。要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暢通表達意願渠道,組織引導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2. 把好選人關。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決防止“帶病提名”。嚴格黨代表資格條件,廣泛聽取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意見,選出合格黨代表,保證代表質量。要合理分配黨代表名額,優化黨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黨代表比例。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委員候選人,真正選出黨和人民信賴的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要防止宗派主義、山頭主義、任人唯親、拉票賄選現象的出現,確保入選人選都是具有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

3. 把好程序關。嚴格執行黨章黨規確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選舉產生合格黨代表、委員,有序推進選舉實施、呈報審批、紀律和監督等各項環節落地落實,以規範程序保障黨員權利和公平公正。重視會議選舉,細化選舉要求,實現參會人數有效化、會議程序規範化、選人用人標準化,結合實際情況細化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基層黨組織,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使會議選舉透明化、公平公正化。在選舉中,各級黨組織必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覆醖釀、逐級遴選的辦法進行。任何黨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黨內民主、破壞黨內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