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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自查報告(精選2篇)

欄目: 自查自糾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4.23K

公務用車自查報告1

公務用車自查報告(精選2篇)

根據XXX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開展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司法局對本單位公務用車狀況進了自查自糾,並對單位職工嚴明瞭紀律要求,進一步規範了公務用車行為。現將有關狀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狀況

我單位現有公務用車2台,均屬於執勤執法用車,兼職司機2名。

二、自查狀況

經自查,本單位無超編車、超標車、違規借車、換車等違規配備車輛狀況。購車審批文件、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等資料完整。

三、專項治理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教育。

在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和有關廉潔自律要求的基礎上,對照通知有關規定,逐一排查在公車管理、執行公務用車規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加強公車管理、執行公務用車規定的重要性,在切實抓好公車管理的同時,要求領導幹部帶頭執行好公務用車的有關規定,為幹部職工做好榜樣。

2、加強管理,嚴格紀律

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不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用公款擅自購買公務用車。在公務用車管理方面,制訂“車輛管理制度”,公車節假日封存、嚴格執行公車定點停放、定點加油、定點維修“三定”管理,健全完善專人負責、領導審批、統一派車、明確線路等制度。嚴格執行車輛派遣、駕駛、檢查等規定,堅決杜絕公車私用參與旅遊、婚喪嫁娶、接送學生和學開車等與公務無關事宜。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決不允許酒後開車,不準違章駕駛,不帶故障行車,不準以車謀私。在車輛維修方面,履行節約,採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節省車輛費用開支。我單位的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由於領導重視、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至今未發生任何紕漏。今後,我們將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XXXXXX

2022年3月24日

公務用車自查報告2

按照銀車改辦[2018]11號《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深化年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學習文件精神,對照文件要求,開展深入自查。現將我局用車情況自查如下:

一、車輛基本情況:

我局核定公務用車9輛,實有車輛9輛。9輛車全部為執法專用車輛,其中8輛有專業化標識,另外一輛已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粘貼公務用車標識。

二、車輛管理辦法制定情況

我局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方法》規定製定了《靈武市司法局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全面加強和規範我局車輛使用、維修、管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節約公務開支,確保安全運行。並將局辦公室設為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並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嚴格執行車輛管理審批手續

參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方法》,我局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車輛管理使用的審批手續。局機關及基層司法所車輛配備均由局黨組決定,並指定專門人員駕駛;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負責車輛檔案的建立、車輛的審驗、新車入户、舊車報廢、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技術培訓等工作;同時要求局機關及基層司法所指定專人負責車輛日常使用,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全局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和保養,需修理或保養的,由辦公室副主任檢查後,車輛使用人填寫維修或保養單,經分管副局長審核簽字後,到指定地點進行修理或保養(特殊情況除外)。修理或保養費用由車輛使用人結算,經局務會議研究後統一報銷。私自修理或保養及不到指定地點修理或保養的,費用自付,不予報銷。

四、車輛違規使用情況

通過對照銀川市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未參加公車改革的市管企事業單位車輛監督管理的通知》(銀黨辦[2017]98號)文件和銀川市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十項禁令”,我局認真查擺,並未發現我局存在違規使用公務車輛的行為。在使用局公務車輛過程中,我局嚴格按照《司法局公務車輛管理制度》,車輛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行車;一是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二是機關各科室用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提前一天向辦公室遞交由用車科長(主任)簽字的用車申請單,由辦公室統一調派。三是非工作期間,因公用車,由車輛駕駛人員向局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申請,並經局長批准後,方可用車。四是全局車輛夜間及節假日期間(含週末)停放在局機關指定地點。節日期間,車輛由辦公室張貼封條,統一封存。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局領導同意(同時報局車輛管理人員),並妥善停放。五是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禁止將公車用於上下班接送、探親訪友、度假休閒、接送親友等公車私用行為;嚴厲查處公車改革後及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車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