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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診斷證明(精選多篇)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1.3W

第一篇:天津 診斷證明

天津 診斷證明(精選多篇)

天津診斷證明

疾病診斷證明

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門診號/住院號

診斷名稱

病情介紹(主訴、診療經過,療效、目前狀況等)

醫生建議(指後續治療措施,病休、康復治療建議等)

醫生簽名日期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專用章

2

1、醫院診斷證明入院的時間就應該開具,而且其中傷情必須寫全,否則將影響醫藥費報銷。

2、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網上申報,如需延期申報的,應提前申請。

3、單位在職工醫療期內負責對工傷職工進行護理,如無法安排,可與職工協商護理費用

這個不會的,只要開到足夠的證明就可以正常的申請的。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轉載需註明來源)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二篇:診斷證明

診 斷 證 明 書 存 根

姓 名性 別年 齡單 位

診斷

處理意見

醫師

201年月日

………………………………………………………………………………………………………

姓 名性 別年 齡單 位

病情摘要:

診斷:

處理意見:

醫師

******醫院

2***年月日

第三篇:診斷證明

保定市結核病防治所 診斷證明書

保定市結核病防治所

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

第四篇:出具診斷證明

出具診斷證明、病休制度

1.病休證明:

①門診各科室醫生未見病人不得出具病休證明。

②出具病休證明時,必須在門診病歷上記錄。

③門診醫生出具病休證明的權限:急性病不得超過3天,慢性病不得超過1周,超過1周以上需經門診部主任簽字後方可蓋章生效。

④婦產科、腦系科、骨科、五官科及急診科醫師夜間值班處理門診急診時,可按門診規定出具病休證明。

⑤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上門診時,均按門診規定出具病休證明。

⑥各專科醫生只允許出具本專科權限內病休證明。

⑦住院醫生可根據病情酌情在出院證上出具休假證明,並在出院小結上記錄,但一般不得超過一週,超過一週需經科主任同意,一月以上者,必須由科主任簽字後,經住院處審核蓋章。

⑧出院病人休假期滿,由門診醫生複診後按病情出具病休證明,住院醫生無權繼續出具病休證明。

⑨病區醫生(除前述4、5條情況外)不得出具門診病休證明。實習生、進修生無權出具病休證明。

⑩門診掛號室、住院處應嚴格把關,對不符合以上規定的病休證明一律不得加蓋公章。

2.病情診斷證明:

①門診醫生有權出具門診病人病情證明,住院醫生有權出具住院病人病情證明。

②醫生出具的病情證明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必須嚴謹、科學,不得弄虛作假,嚴禁不檢查病人出具病情診斷證明。

③凡屬診斷證明(用於退休、離休、調換工種、意外事故等),由患者單位與醫務科聯繫,須持有關單位證明和病歷,經有關科室會診後作出決定並指定的專業組醫師開寫,方可蓋章。醫生個人無權出具類似證明

④病情診斷證明由醫務科審批,備案蓋章後生效。

3.計劃生育證明((證明男方或女方無生育能力或兒童病殘),須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轉診單或鄉級以上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介紹信,由醫院指定2人以上專業組醫師會診出具。

4.健康查體、體檢由門診部或體檢中心辦理體檢手續,醫務科審核蓋章。

5.復工、復學證明,須持本單位建議復工、復學介紹信,經醫院臨牀醫師檢查認可後後,出具證明。

6.由凡違反上述規定、出具假病休、病情診斷證明者,由醫務科在質控考核“制度執行”項下扣除相應分值,並與獎金分配掛鈎。造成不良影響者,由醫務科提交院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篇:開具診斷證明制度

開具醫學診斷證明制度

一、 出具門診診斷證書,必須是本院本專業具有執業醫師資

質的門診經治醫生,按照診療規範親自、認真地診治病人,書寫門診病歷,並附上相應檢查結果報告單,證明書上診斷意見應與門診病歷診斷相一致。

二、書寫診斷證明書字跡要清晰,診斷意見一欄應寫疾病名

稱,不能寫症狀,如:“頭暈”、“出血”等,治療經 過及處理意見一欄應簡明扼要。

三、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

效。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四、各科醫生只能開本科本專業疾病的診斷證明書,不能跨

專業(併發症、繼發症、複合傷例外),特殊專業只能 由指定人員開證明,如計劃生育。嚴禁塗改、偽造、弄 虛作假,開具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外轉病人必須由兩位主任醫師或指定專業負責人簽字(醫保病人經醫保辦公室簽字蓋章)後方序外轉。

六、住院醫生不在門診工作期間,不能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書。

七、本院離、退休未返聘的醫師,不能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書。

八、本院職工患病需開具診斷證明書的,須經所患疾病的專

業負責人(科主任)簽字。

九、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門診辦應嚴

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