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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教程

欄目: 素材及寫作指導 / 發佈於: / 人氣:1.3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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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教程

公文寫作教程

一、規定的含義和特點

(一)規定的含義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款對規定的功能作了如下表述:用於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

中央、中央組織部、中央辦公廳、中央紀檢委,以及各級地方黨委,近年來制定了不少規定,為黨的工作、事務及黨員的行為提供規範和依據。如中共中央1998年發佈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1998]16號),中央辦公廳1997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中央紀檢委1996年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保密規定》(中紀發[1996]14號),河南省委和河南省政府聯合發佈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豫發[1997]19號)等等 。

行政公文中也大量使用規定這種文體,只是行政公文中的規定跟條例一樣,都不作為獨立的公文發佈,所以《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沒有列入規定這一文種。

行政公文中的規定,可以由命令來發布,如:1999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長簽發第56號司法部令,發佈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1999年8月10日中國地震局長簽發第3、第4號令,分別發佈了《地震行政執法規定》和《地震行政複議規定》。

行政公文中的規定,也可以用通知的方式來發布,如:1999年9月7日信息產業部以通知的方式發佈了《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1月8日新聞出版署以通知的方式發佈了《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二)規定的特點

1.制發機關較寬泛

這是跟條例相比而言的。前面強調過,條例的制發是有嚴格限定的,對於黨的公文來説,只有中央組織才有制發條例的權力;對於行政公文來説,高級別的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才有權制發條例。而規定的制發機關就沒有那麼嚴格了,各級領導機關和職能部門都可以制定和發佈規定。

2.內容比較局部、具體

規定的內容一般沒有條例涉及面那麼大,有較明顯的局部性。如《地震行政執法規定》、《地震行政複議規定》,還有《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等,就具有行業性和局部性的特點。因此,規定中的條文要比條例更具體一些。

3.行動約束力更強

與條例的概括性、原則性較強的特點相比,規定的內容比較具體,對某項任務和工作所提出的要求和標準都比較明確,操作性更強,因而在實際工作中規定比條例有更明顯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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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定的寫法

(一)規定的標題和制發時間

1.規定的標題

規定的標題有兩種寫法。一種是制發機關名稱+適用對象或主要內容+文種組成,如《中共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另一種省略 制發機關,由適用對象或主要內容+文種組成,如教育部1999年12月頒佈的《中國小校長培 訓規定》,司法部1999年12月制發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規定的標題,不能採用 制發機關+文種的寫法和只有文種的寫法。

2.規定的制發依據和時間

獨立發佈的規定,在標題下方正中加括號標明什麼會議於什麼時間通過,或什麼機構於什麼 時間批准,如監察部發布的《監察機關參加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暫行規定》,題下標明 “1990年第九次部務會議通過”。隨命令、通知等文種發佈的規定,以命令或通知的發佈時 間為準,規定自身不再標明制發時間。

(二)規定的正文

1.總則

總則是規定的第一部分,用來交代制發規定的緣由、目的、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適用範圍等等。總則一般自成一章,分為若干條。如《中國小校長培訓規定》,第一章為總則,共五條,第一條交代目的和根據,第二條明確適用範圍,第三條要求各級教育部門有計劃地培訓校長,第四條説明培訓的宗旨,第五條規定校長每五年必須接受一次培訓的時限。

2.分則

分則分為若干章,每章有小標題,下列若干條款。如《中國小校長培訓規定》的分則是:“第二章內容與形式”,“第三章組織與管理”,“第四章培訓責任”,每章列條不等。分則是規定的主體,規定的實質性內容和要求都在分則部分集中表達,是寫作的重點所在 。

3.附則

附則是規定的結尾部分,主要用來作補充説明以及交代執行要求,如還有什麼單位和個人適用這一規定,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哪一部門,規定何時生效等。

需要説明的是,規定一般採用通篇章條式的寫法,但也有在章條前加緒言的。另外,如果內容簡單,也可以不分章,直接分條,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不作外部標定,但三部分必須仍然是清晰的。

【 範 文 一 】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中發[199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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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 建設應負的 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 、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 ,兩手都 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 紀委組織協 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 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 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 ,着 眼防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五條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範 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 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 、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 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建設的理論,學習黨內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 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 、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 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使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三章責任考核

第七條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 廉政建設 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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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年度考核 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工作報告,報上 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 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羣眾的意見。

第九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 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 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 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 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 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 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 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税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 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 、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 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 、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 ,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況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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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 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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