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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文寫作規範要求

欄目: 素材及寫作指導 / 發佈於: / 人氣:1.87W

附一:

徵文寫作規範要求

徵文寫作規範要求

一、切實尊重知識產權、學術倫理,充分尊重前人及今人已有之相關學術成果,並通過引證、註釋等形式加以明確説明。

二、可能要注意的問題:

1、對政治上比較敏感的觀點、論述或詞句,予以修改或刪除。

2、國家對某些詞句有特別規定的(例如台灣前應加“我國:二字),應當嚴格按照其規定。

3、對於眾所周知的或者不必要的宂長及重複論述,儘量刪減。

三、中外法律名稱均不加書名號。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規章、國際條約等加書名號。

四、註釋

1、採用腳註(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獻可採加括號之文內注)。

2、連續注碼,按此格式排序([1] [2] [3]??)。

3、注碼放標點符號之後。

4、非引用原文者,註釋前加“參見”。

5、非引用原始出處的,註釋前加“轉引自”。

6、數個資料引自同一出處的,註釋採用:“前引某某書(文),第×頁。”兩個註釋相鄰的,可採用“同上引”。

7、版別:出版日期僅標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訂版”等。

8、引文出自文集的,加“載”、“載於”字樣。出自雜誌的則不要。

9、原則上要求所引用的資料出自公開發表刊物。

10、原則上不可引用網上資料。

11、引用外文資料,註釋格式遵照原語種學術論文通用體例。

四、篇章格式

為統一徵文規範,決定採用如下格式:

題目

一、

(一)

1.

??

註釋例

1、著作類

周鯁生:《國際法》上冊,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156頁。

2、論文類

王家福等:《論法制改革》,《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類

龔祥瑞:《比較憲法學的研究方法》,載《比較憲法研究文集》第1冊,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4、報紙類

[7]王啟東:《法制與法治》,《法制日報》1989年3月2日。

5、古籍類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第43卷。

6、辭書類

《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頁。

7、港台著作

戴炎輝:《中國法制史》,台灣三民書局1966年版,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