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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書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4W

撤訴書新版多篇

撤訴書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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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撤訴申請書

導讀:本文離婚撤訴申請書,僅供參考,如果覺得很不錯,歡迎點評和分享。

篇1:婚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滿族

請求:撤回(20**)普民一(民)初字第36**號的起訴。

申請理由:

申請人訴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20**)普民一(民)初字第36**號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慾與庭外達成調解協議,故向法院申請撤訴。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年*月*日

篇2:婚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女,**年*月*日出生,地址:****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地址:****

申請事項:撤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年月日向貴院起訴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一案,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己通過協議離婚,現決定撤回起訴,請求貴院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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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篇3:離婚案件民事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事項:撤回(201*)第***號的起訴。

撤訴請求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受理案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經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雙方已經調解和好,因此申請撤回訴訟請求。

此致

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希望能幫助您!

撤訴書 篇二

離婚撤訴申請書

本文是關於離婚撤訴申請書的文章,僅供參考,如果覺得很不錯,歡迎點評和分享。

離婚想要撤銷的申請書應該怎麼寫呢,yuwenmi了相關的範文,歡迎欣賞與借鑑。

離婚撤訴申請書【篇1】

申 請 人:趙xx,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漢族 請求:撤回 的起訴。

申請理由:因小孩原因,不想孩子受到傷害,故撤消離婚訴訟。

申請人訴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 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慾與袁旺財庭外達成調解協議,故向法院申請撤訴。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離婚撤訴申請書【篇2】

申請人:XX

申請事項:撤回(2009)第***號的起訴。

撤訴請求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受理案號xxxx,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經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雙方已經調解和好,因此申請撤回訴訟請求。

此致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月XX日

離婚撤訴申請書【篇3】

陽西縣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原告 訴被告 離婚糾紛一案,案號為(2015)陽西法儒民初字第116號,現原告與被告在庭外和解,為此,特向貴院申請撤訴,懇請批准。

此致

申請人:

時間:201x年月 日 ,希望能幫助您!

撤訴書 篇三

法院撤訴申請書範文法院撤訴申請書一:撤訴申請書申請人:馬______,男,______歲,漢族,本市______化工場工人,現已退住本市_____路______樓___號。被申請人:馬小___,男,_____歲,漢族,本市______機械廠幹部,住本市___路___號,系申請人之子。原告狀案由:申請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馬小___凌虐一案向貴院告狀。現請求撤撒訴請求與來由: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馬小___凌虐一案向貴院告狀後,顛末法院同志以及馬小___單元帶領的教育,馬小___(已熟悉到本身的錯誤,並在現實步履上有了改變。此刻,馬小___可以或許履行贍養義務,對我進行賜顧幫襯。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劃定,特向貴院請求撒回告狀。請於核准。此致______市______區人平易近法院申請人:馬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法院撤訴申請書二:平易近事撤訴申請書(328字)申請人:李xx,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雲南省大理市人,居平易近,現住大理市下關鎮金星三社xx號。*號碼532901xxxxxxxx,聯繫德律風138872xxxxx。申請請求:請求撤回對貴院(2013)大平易近初字第xxx號案件的告狀。申

撤訴書 篇四

原告:__

負責人:__

地址:__

被告:__

住址:__

*號: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

2、本案訴訟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__年__月__日簽訂<委託代理同>,被告委託原告指派律作為與__不當得利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約定律師費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後支付一期律師費肆元;第一次開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師伍元整,如因原告撤訴,案件用開庭,*方應在收到撤訴裁定後支付此筆律師費。被告於合同籤後,

接受委託後,原告方律師在法定期限內向福田區*院出管轄權異議,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深市南山區*法院管轄。南山*法院到卷後,安排於__年__月__日開庭。開前夕,該案原告申請撤訴,法院於__年__

原告律在收到裁定書後,次通知被告領取裁定書及繳納第二期律師,又兩次將裁定書郵寄給被。被告不簽收郵件,也

綜上所述,原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合法有效,雙應依法履行合同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被告應支付第二期律師費5000元。因告未極履行合同設定的義務,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之規定,具狀訴請貴院

此致

福田區*法院

原告:__

__年__月__

撤回上訴申請書 篇五

關鍵詞:再審;再審申請;申訴;原審;撤訴權

再審程序作為特殊的訴訟程序,是為了糾正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而設置的。出於最大限度地發揮再審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發動再審程序的途徑:即當事人基於訴權的申請;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抗訴;人民法院內部的審判監督。再審程序現有啟動途徑的多渠道化,在糾正錯誤裁判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程序的發動者意欲撤回再審之訴,甚至原審之訴時,能否准許?因立法無明文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的處理措施大相徑庭,我國訴訟法理論界更是時有爭論。在此,筆者也就該問題做了一點粗淺探討。

一、當事人再審申請和申訴的撤回權

再審申請權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8、18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後的2年內可向原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訴權是憲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只要當事人對生效的裁判不服,任何時候都可向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訴。檢察院或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申訴有理的,可隨時通過抗訴或審判監督的方式啟動再審程序。可見,即使2年後當事人喪失了申請再審的權利,他們仍然享有申訴權。

(一)當事人有權撤回再審申請

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在未作出是否進行再審的裁定前,若當事人撤回申請,是否准許?筆者認為,只要申請人出於自願,即使已發現案件確有錯誤,即符合民訴法第179、180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6種情形之一的,法院也應准許其撤回,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的2年內,當事人仍可再次提出再審申請。因為就民事案件而言,當事人享有極大的處分權,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勝於對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法院若能平紛止訟,形成雙贏的局面,就是極大地發揮了民事審判程序的功能。這就是説,當事人之間互相讓步達成協議後,自願履行的,法院自然無需再審;若是當事人迫於恐嚇、威脅、重大誤解等原因;作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決定,撤回了再審申請,也有相應的救濟程序:在2年之內仍可申請再審,超過2年期限的,還可行使申訴權,從而給法院、檢察院提供發現錯案的線索。

為了防止有的當事人濫用訴權,造成司法資源的無端浪費,法院可向再審申請人預先收取一定的申請保證金,案件進入再審後,不管申請人最終是否勝訴,一律退還;再審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減半收取,剩餘退還。這樣,當事人出於經濟的考慮,也會減少隨意申請的次數,司法人員也不必多次進行重複勞動。

(二)當事人有權撤回申訴

我國民訴法明文規定了發動再審的途徑之一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而當事人向法院、檢察院、人大等機關的申訴並未納入其內。既然申訴僅僅是當事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是否會引起再審,完全由法院來決定。實踐中往往是“重複申訴”居多,“曲線申訴”(向人大、檢察院申訴或其他渠道擴大影響等)和“關係申訴”(通過領導、朋友等向能給法院施加影響的人中訴)也屢見不鮮,撤訴的卻是少之又少[1]。儘管形式上當事人享有無限申訴權,但在實際情況中,法院通過申訴渠道立案複查的很少,只佔提出申訴的很小一部分。顯然,大多數情況下,無論當事人是否撤回申訴,案件的結果並未有任何實質性地改變。若正在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復查,當事人卻撤訴了,怎麼辦?既然筆者對作為啟動再審程序途徑的再審申請都主張撤回,此時更應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准許其撤回申訴,同時這也是對法院負擔的減輕,當然申訴人以後還可以再次申訴。

二、再審程序發動者的撤訴權

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後,案件已進入實質性的審理階段,有些案件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有的依第二審程序再審。提起再審的主體在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裁定之前,能否享有撤訴權?在此將分別論述。

(一)當事人申請引起的再審

1、當事人應享有撤訴權

有人認為,與一審、二審相比,再審啟動條件要嚴格得多,法院一旦依當事人申請而決定再審,就説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根據有錯必糾原則,法院必須對原裁判作出最後的定論,而不能任由當事人隨便地撤訴,更不能准許當事人的撤訴申請,否則就是與再審程序的糾錯目的不符。基於以上考慮,有些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內部規定:再審程序啟動後,再審申請人一律不得撤訴。

對於上述觀點和做法,筆者不敢苟同。雖然民訴法對再審程序中的撤訴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從民訴法第13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就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當然包括撤訴權。而且,根據民訴法原理,若再審是按第一審程序審理的,只要不與再審程序的性質相悖,當事人就享有一審程序中所擁有的訴訟權利。根據民訴法第129、131條的規定:宣判前,原告可申請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若再審是參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當事人在二審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在再審程序中也同樣享有。根據民訴法第156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上訴人可申請撤回上訴。因此在再審判決宣告之前,當事人有權撤訴,這是任何機關、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

2、法院享有準予撤訴的決定權

再審審理階段,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在宣判前,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是否應予准許?理論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申請撤訴,往往是其訴訟目的已經通過訴訟外的方式得到了解決,對私權的處理,國家不應過分干預,應准許其撤訴。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錯誤裁判必須糾正,才能發揮再審的糾錯補救功能,因此主張不予准許。

其實兩種觀點均有偏頗之處。一方面,裁判是一個需要公開進行的綜合證據材料的推斷審理過程,即使原判決可能存在錯誤,民事糾紛未經合法審判也不能作出最終結論。況且在司法實踐中提起再審的案件,維持原審裁判的還是佔有相當比例的。另一方面,實事求是是政治原則,而非法律原則,現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司法工作者的共識,限於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案件的查明達到“法律真實”即可,而不必盲目、不切實際地追求所謂的“客觀真實”。故而,筆者認為,參照第一審程序的再審,即使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裁判確有錯誤,若申請人出於真實意願而撤訴,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算損害了申請人本身的利益,也應准許;若是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申請人撤訴的,也應准許,因為另一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受損,而藉助再審。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法院不能越俎代庖,檢察院也不能通過抗訴橫加干涉。參照二審程序的再審應適用二審程序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90條:“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條文中的“一審判決”在按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中,對應的就是原二審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那麼,一旦人民法院認為原生效判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均不應准許當事人的撤訴。因此,只要撤訴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又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法院都應尊重當事人的決定。

3、當事人撤訴後的法律效果分析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撤回後,只要還未超過訴訟時效,還可另行。儘管法律對當事人撤回上訴後能否再次上訴,未做相應規定,但上訴一旦撤回,第一審裁決即告生效,當事人自然喪失了再次上訴的權利。一審程序中的撤訴效果能否在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程序中同樣發生?如前所述,再審程序尚未啟動,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依然還可再次申請再審。因為申請再審並不影響原審裁判的執行,它依然生效。而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後,依據民訴法第183條規定,還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此時原審判決效力處於待定階段,與第二審之訴相同,一旦當事人撤訴得到法院准許,原審裁判效力即時得到恢復。當事人若再次提出再審申請,就構成對訴訟權利的濫用,法院裁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將嚴重動搖。而參照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固然適用有關二審程序的有關規定,即當事人撤訴後,就喪失了再次申請再申的權利,同時這也符合再審程序的特性。總的來説,不論再申依一審亦或二審程序審理,當事人撤訴後,再次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均不應再次受理。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啟動的再審

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起抗訴後,僅僅只是啟動了再審程序。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院並非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也不參與訴訟對抗。儘管法院會考慮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但因最終要解決的只是當事人之間的爭端,訴訟活動仍舊在法院與當事人之間進行,所以檢察院不能成為撤訴主體。而且從當前抗訴案件的審理機制來看,上級法院接到同級檢察院的抗訴後,一般指令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審理。而提請抗訴的檢察院若要撤回抗訴申請,就要先通過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然後再函轉審理法院。因程序相當複雜、煩瑣,檢察機關一旦抗訴,一般也不會撤回。

其實,檢察院的抗訴一般也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訴,但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申訴權在進入再審程序的入口處藉助了抗訴權,而剝奪當事人對自己申訴權的自由處分。為了便於實踐中操作的統一和協調,當事人申請引起的再審中撤訴權行使的有關論述同樣適用於抗訴啟動的再審。即當事人享有撒訴權,只要撤訴是當事人自願,且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法院應該准許。具體地説,參照一審程序的再審,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不管原審裁判是否有錯,一律准予撤訴。參照二審程序的再審,除了要符合上述條件外,不存在法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和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兩種情況的,也准許撤訴。當然法院在審查撤訴的正當性時,應當徵詢檢察機關的意見。若檢察機關也同意撤訴,他就喪失了再次抗訴的權利;若檢察機關不同意撤訴,與法院意見產生分歧,法院經再次審查依舊維持原來意見的,檢察機關仍享有再次抗訴權。

(三)人民法院的自行再審

人民法院內部依審判監督程序發動的再審,先不論其正確與否,都是審判機關從追求公正的角度出發,對錯誤裁判的主動糾正。當事人是否願意再審,則不在法院考慮之列。既然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關,那麼就不存在撤訴的問題。

三、再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的撤訴權

進入再審程序後,原審原告能否申請撤回原審之訴,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一種做法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在案件尚未確定有錯之前,原審原告出於自願,且撤回原審訴訟請求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的,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准許。根據民訴法第186條,人民檢察院抗訴,法院應當再審。再審是針對原審的再次審理,既然強制性的要求法院再審,原審之訴首先必須要存在,法院自然不能准許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法院自身發現確有錯誤的裁判而發動了再審,便於落實錯案追究制,法院必須對原生效裁判作出正確的定論,而此裁判行為必須以原審裁判的有效存在為前提,自然不能讓原審原告撤訴。另一種做法是:不管再審是由何種途徑發動,一律不准許撤回原審訴訟請求。因為再審程序啟動後,原申裁判只是暫時中止執行,而民訴法規定的撤訴權僅能在判決宣告前行使,再審案件並非不存在生效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准許當事人撤訴,就意味着給予當事人對原審裁判是否執行的決定權,而此種權利只能由法院行使,自然不能賦予當事人。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做法均有待商榷。再審案件的審理既然是參照一審或二審程序,原審原告是否享有撤訴權的問題,就應當遵循民訴法有關一、二審程序的規定。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的再審,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審後決定,當事人無權撤消司法裁判。對於按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根據民訴法第153條:經法院審理,若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原審裁判已被撤銷的情況下,以前的訴訟過程被合理,處於一審宣判前的階段,原審當事人的地位恢復。依據民訴法第131條: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所以原審裁判是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是原審原告在再審中能否撤回原審之訴的重要判斷依據。案件發回重審後,撤訴申請出自原審原告自願,法律又許可的,法院就應尊重原審原告的決定。

雖然原審原告在參照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中不能撤訴,但是他仍然可對自己能夠行使的權利進行合理地處分。《意見》第201條規定:再審案件可以調解結案,調解書送達後,原裁判即視為撤銷。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賦予原審原告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原告就可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結案,這樣既能達到終結訴訟的目的,又能妥善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端。

參考文獻

[1]肖庚雲,付學嶸,論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困境與出路[A]。中國審判監督改革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沈德詠,,中國審判監督改革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譚兵,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劉學在,我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之檢討[J]。法學評論,2000,(6)。

[5]劉建勛,對民事再審審查案件及再審案件撤回的思考[J]。法治論叢,2002,(3)。

[6]孟祥娟,民事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訴權的行使[J]。人民檢察,2002,(7)。

撤訴書 篇六

離婚撤訴申請書範文

篇1:撤訴申請書

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申請人為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被申請人:(參照申請人的寫法

原起訴(或上訴)案由:

撤訴請求與理由:

請予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年月日

二、説明

本撤訴申請書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訴或上訴時使用的文書。注意該文書應由原告(或上訴人)親筆簽名或蓋章。

刑事撤訴申請書可參照使用,申請人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刑事第二審案件的上訴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而無被申請人。

篇2:撤訴申請

撤訴申請

綏陽縣人民法院:

我訴被告代建羣離婚糾紛一案,因我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需要時間準備充分的證據,現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懇請人民法院批准為謝。

此致

呈:綏陽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2年6月26日

篇3:撤訴申請書範文

撤訴申請書範文

內容提要:撤訴申請書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滿族申請請求:撤回(20××)×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的起訴。申請理由:申請人訴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20××)×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慾與

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滿族

申請請求:撤回(20××)×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的起訴。申請理由:

申請人訴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20××)×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慾與庭外達成調解協議,故向法院申請撤訴。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年××月××日

撤訴書 篇七

行訴訟撤

撤訴人:______,男,_____歲,漢族,農人,住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二

委託

王____________縣______夫平易近局(______)___號文<關於拆除王______違章建築的處置決議>一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訴到你,現請求撤回告狀,其來

我____________夫近當局為衡宇拆遷膠一案,已訴貴院。經平易法院和委託代辦署理人頻頻給我進修、宣傳法令常識和<地盤治理法>,我終於大白了法令劃定精力,熟悉到了我本身的錯誤,認為______鄉當局對我的處置是準確的、正當的,故向______縣人平易近法院依法請撤訴,接管村夫平易近當局的懲罰,

此致

______縣人平易近法院

撤訴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訴訟撤訴

撤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

名、別、出生

______(

決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

撤訴書 篇八

那個不是同意書,那個叫撤訴裁定書。

格式如下:

____省____市____人民法院

撤訴裁定書

(20____)________第xx號

原 告:_____________。

被 告:_____________。

本院在審理原告_______訴被告______,_____糾紛一案中,原告_________於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對被告___________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_______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據此,依照《xxx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________撤回對被告______________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_____元,減半收取,由原告_____承擔。

落款

日期

撤訴書 篇九

申請人:馬xx,男,x歲,漢族,本市xx化工廠工人,現已退住本市xx路xx樓號。

被申請人:馬xx,男,xx歲,漢族,本市xx機械廠幹部,住本市xx路xx號,系申請人之子。

原起訴案由:

申請人於xxxx年xx月xx日對馬xx虐待一案向貴院起訴。現請求撤訴

撒訴請求與理由:自xx年xx月xx日對馬xx虐待一案向貴院起訴後,經過法院同志以及馬xx單位領導的教育,馬xx。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在實際行動上有了改變。現在,馬xx能夠履行贍養義務,對我進行照顧。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請求撒回起訴。請於批准。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