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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撤訴申請書新版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4.33K

離婚撤訴申請書新版多篇

離婚撤訴申請書 篇一

XXx法院:

申 請 人:趙軍,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漢族

請求:

撤回_________的起訴。

申請理由:

因小孩原因,不想孩子受到傷害,故撤消離婚訴訟。

申請人訴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_________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慾與袁旺財庭外達成調解協議,故向法院申請撤訴。

此致

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離婚撤訴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X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滿族

請求:撤回(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的起訴。

申請理由:

申請人訴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慾與庭外達成調解協議,故向法院申請撤訴。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0X年X月XX日

離婚撤訴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_______,______(性別),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

申請事項:撤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貴院起訴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一案,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己通過協議離婚,現決定撤回起訴,請求貴院予以准許。

此致!

申請人: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婚撤訴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電話,郵編。

申請人因與XX離婚糾紛一案,於年月日向你院起訴,業經你院立案受理,案件正在審理中。現因(註明原因,比如雙方達成和解等),特此申請撤回起訴。請予核准。

此致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個人簽名)

年月日

離婚撤訴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滿族

請求:撤回(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的起訴。

申請理由:

申請人訴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慾與庭外達成調解協議,故向法院申請撤訴。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月日

離婚撤訴申請書 篇六

綏陽縣人民法院:

我訴被告代建羣離婚糾紛一案,因我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需要時間準備充分的證據,現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懇請人民法院批准為謝。

此致

呈:綏陽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6月26日

離婚撤訴申請書 篇七

一、當離婚訴訟立案了可以撤訴嗎

離婚案件撤訴的,由原告書寫撤訴申請書,在法院判決宣告前提交到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撤訴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準許撤訴,不符合條件的,不準撤訴,並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撤訴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經過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撤訴必須是申請人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在時間上,應在受理案件後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准許,由法院審查後以裁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

在民事訴訟中還有按撤訴處理的情況。所謂按撤訴處理,就是指當事人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其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決定註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是: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二、離婚訴訟必經階段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離婚訴訟費用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1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