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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教育條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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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教育條例【精品多篇】

北京殘疾人就業條例 篇一

一、北京市用人單位按照所在區縣到殘聯指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

1、朝陽審核中心 高碑店興隆家園5號樓102底座

2、酒仙橋税務所審核點

3、呼家樓税務所審核點 團結湖東里甲10號

4、小關税務所審核點

二、用人單位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地税機關服 務大廳(徵收大廳)領取空白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費額自行填寫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也可以直接領取由地税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打印的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另外,對網上申報納税的用人單位,充分利用地税局網上申報的網絡優勢,除網上提示其應繳納殘保金外,還可以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核定費額由繳費單位在網上自行打印出殘保金《一般繳款書》,然後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殘疾人就業條例》名詞解釋 篇二

《殘疾人就業條例》名詞解釋

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其包含了三個方面的要素,即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從事有報酬的勞動等。

殘疾人就業保護主要是通過崗位預留制度的確定,要求用人單位為殘疾人就業提供相應比例的崗位,對殘疾人蔘與勞動力市場競爭提供保護性措施,擴大殘疾人就業機會。

殘疾人就業促進主要是通過税收優惠、資金扶持、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以及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發展社區服務業等支持性措施,幫助殘疾人實現就業。

集中就業是指由國家和社會通過舉辦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等,並確定一定比例的崗位,集中招用、聘用殘疾人就業。

分散就業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一定比例,相對分散地安排殘疾人就業,以及殘疾人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和參加農村種植、養殖、家庭手工業等生產勞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福利企業是指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有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我國政府從解放初期開始舉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盲人按摩機構是為發揮盲人觸覺靈敏、精力集中的特點,以主要解決盲人就業為目的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盲人按摩機構包括盲人醫療按摩機構和保健按摩機構兩種。

其他福利性單位指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之外的以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為目的的各種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如工療機構、託養與就業相結合的單位、職業康復與就業相結合的單位等。

從事全日制工作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從事一定勞動的就業行為。用人單位對全日制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工資。全日制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安全和保護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產力,發展生產力,在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實現勞逸結合和特殊人羣保護等方面,在法律、組織、制度、技術、設備、教育上所採取的一系列的綜合措施。

以下是條例全文: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

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肓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堡墮全一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税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税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兔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二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發佈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家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淮,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0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税收優惠待遇的,由税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 篇三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應按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繳納殘保金金額=(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2007年繳納2006年度的殘保金,徵繳標準為少安排1名殘疾人,繳納殘保金19684元(即2006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2808元的60%)。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也應繳納殘保金。繳款時間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按照1.7%比例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保金金額。

殘保金按年徵收,定期繳納,2007年徵期為7月18日至10月3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 篇四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了殘疾人就業條例。

殘 疾 人 就 業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税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税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二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發佈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家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税收優惠待遇的,由税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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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證金計算方式及使用管理辦法

申報方式:

一、現場申報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和單位在職職工總數證明材料,到地税登記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申報。

(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領取方法同上);

2.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

3.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複印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4.殘疾人職工206月和12月的工資表原件或複印件;

5.年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

二、網上申報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變化較大的除外)可登陸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網上申報系統或通過市地税局、首都之窗網站鏈接登陸該系統,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1.持有可登陸地税系統數字證書的用户可使用該數字證書進行登陸;

2.上年度進行過網上申報的單位,可繼續使用修改後的密碼進行登陸;

3.首次登陸或忘記密碼的單位,需持本單位税務登記證(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到地税登記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初始密碼。

審核認定:

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後,達到規定比例的,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41712元/人的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徵繳標準:

2016年的徵繳標準為41712元/人。

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41712元/人×(本單位2016年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繳款方式:

1.三方協議網上繳款,可根據核定金額在網上實時劃款;

2.銀行端查詢繳款,可根據核定金額在網上自行打印《銀行端查詢繳税憑證》後到銀行繳款;

3.開户銀行不是財税庫銀聯網銀行的用人單位,由地税登記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打印《一般繳款書(收據)》後到銀行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