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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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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考勤管理制度 篇一

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優化教風園風,促進我園教職工隊伍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精神及我園實際,現將我園教師考勤細則公佈如下:

一、考勤

全園教職工在工作日期間,每天兩次按照規定時間簽到。一月內無遲到、早退、請假、中途外出、脱崗視為全勤。全勤者第一個月獎30元,下一個月連續全勤,每月增加10元(至學期末)。中間出現非全勤月,下一月全勤從30元重新算起。

二、對事假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因公、因私請假,都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

因公請假,應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事先向園長申請,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外出開會、辦事、學習一律向園長請假。

因私請假,半天向分管園長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向園長請假,一律提前一天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時,應在當天到崗前兩小時內請示,獲得批准後方可請假,上班一天內找園長銷假。離開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填寫《請假申請單》(由單位存檔),園長准假後,方可離崗。只有兩位教師在崗的班級,在無人接替的情況下不準請假。

請假超過3天的,報局人事科備案。

事假期滿,須及時向准假人銷假,單位及時將請銷假情況記入《請銷假情況登記表》。無正當理由超假的,作曠職處理。

(二)因私請假期間的工資,7天以內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累計超過7天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5%;學期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超過2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3%;考核年度內請假累計超過4個月的,停發工資,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參加職稱評聘。

(三)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人員作曠職處理。曠職期間停發工資。對曠職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作自動離職處理,終止用人關係;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予以辭退。

寒暑假、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外出(本縣以外),1天以內(含1天)的,向園長請假,經批准後方可外出。否則,按事假(三)條相關規定處理。

三、對病假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憑醫院病情證明履行請假手續,並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參照事假)報批。請病假連續超過1個月(含1個月)的,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主治醫師出具的病情證明、相應醫院醫務科出具證明以及病歷卡和醫藥費賬單(原件及複印件)經縣教育局人事科審核後,方可按本規定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病情證明若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請假人員作曠職論處。對給其出具假病情證明者通過教育局報請縣政府,建議醫療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病假7天以內,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2%;7天以上不滿1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25%;學期病假累計滿1個月,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5%;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5%;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5%。

(三)工作人員中獲得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四)享受教科研津貼的人員,其津貼病假期間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發。

(五)學年累計病假6個月以上,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能參加職稱評聘。

(六)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並視情節,按事假第三條規定處理。

(七)病假期滿,須及時銷假。確因病情原因,需續假的,要及時辦理續假手續。無正當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處理規定執行。確有重大疾病者,須報請主管部門領導批准。

(八)補充規定

1、教職工請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出示醫生診斷證明、假條、藥費單據等,並及時報告園長。

2、教職工有病當天不能上班,須在上班前兩小時請假,上班後持醫院相關證明補辦手續。

3、教職工在工作時間看病,應事先取得園長同意。急診就醫者可以由家屬代為請假,但病癒後必須持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向園長補假。

四、對上班時間外出的規定

上班時間因私事外出,需持園長簽字的請假條外出,回來銷假。每次超過2個小時的,按請假半天計算;每次不超過2小時,每月累計按每2小時半天計算(四捨五入)。

五、對婚假、生育假、喪假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享受婚假正常7天,喪假(直系親屬死亡)可批准3~6天的假期。如結婚雙方不在同一縣工作,或者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可根據實際情況另給路程假。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路程費自理。

(二)享受產假的女工作人員,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產假15天。對實行晚婚並晚育的女工作人員增加產假60天(共計不超過150天),對實行晚婚並晚育的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享受7天以內的護理假。

(三)享受上述假期人員,在假期內,工資和各項補貼照發。凡病假、婚假、喪假、生育假髮生在假期間的,上班後假期均不另加。各種假期發生的時間有交叉的,亦不重複計假。期間上班的,按加班執行,每天不少於20元。

六、其他規定

1、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崗、串崗。本班教師有特殊情況確需倒班、替班的,需報園長批准備案。非園長同意,不得自行倒班、替班。自行倒班、擅自離崗串崗的,在班級和個人考核中按規定分別扣分。

2、教師跨班頂班:空班頂副班,每天補助20元;空班頂主班,每天補助40元。

七、附則

(一)每月5日前,將上月考勤彙總表報局人事科,複核無誤後送交局計財科。

(二)以上各項扣發、停發的款項一律由幼兒園收繳後,於每季度末統一交局計財科,由局計財科將該款項計入本單位賬户,用於本園職工臨時代課、津貼補貼等補充支出,並實行專項審計。

(三)對以上各項規定,本人拒不執行者,從嚴處理。

(四)幼兒園執行不嚴,每學期出現瞞報漏報2人(含)以下者,給予分管園長行政處分,園長通報批評;瞞報漏報4人(含)以下者,分管園長撤職,園長行政處分;瞞報漏報5人(含)以上者,給予園長、分管園長撤職處分。

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二

目的:為了提高公司人員的考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範圍:全體員工

權責:人力資源部

一、工作時間安排

1、公司實行10.5小時工作制,凡每月工作滿28天者可享有2天有薪假期,採用輪休制。

2、由人事部負責日常的考勤管理工作

二、考勤依據

1、本公司考勤依據為:指紋打卡、請假條時間,加班證明單來進行人員的薪資結算工作。

2、員工應遵守工卡管理規定以及假期管理規定。

三、打卡時間

1、公司全體人員必須按照公司所規定各級別工作時間及排班表進行打卡。

2、因出差無法按時打上下班卡者,由部門主管和人事部進行籤卡方有效,人事部需留檔備總經辦查核。

四、考勤內容

1、上班時間已到或部門要求集合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

2、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

3、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擅離職守。

4、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均視為曠工。

五、本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打卡。

1、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店長以及總經理核准予不打卡者。

2、因公差填妥出差申請書並經主管,總經辦核准者。

3、因事請假經核准者(請假時間以獲批下班打卡開始)。

4、臨時事由,無法打卡者,事後説明理由,由主管證實,人事部可給其補籤卡。

六、正常打卡人員:

1、按照上下班出入時間進行打卡,嚴守秩序,不可插隊。

2、應於規定時間前打卡,打卡後不得隨意進出商場,不得外出。

3、下班者應在下班時間超過後,方可打卡外出,時間未到不得在打卡處等待。

4、業務務人員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

5、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籤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6、未辦理請假手續在上班時間外出辦理私事的,經發現者按曠工處理。

7、上下班時間,由防損部防損員監督打卡情況,如遇打卡機故障應及時通知辦公室並記錄當時人員考勤情況。

七、須遵照公司規定的時間打卡上、下班。上、下班必須按規定時間打卡,不打卡者視為缺勤,加班不打卡者視為未加班,規定如下:

1、遲到、早退1至10分鐘罰款10元,10至30分鐘罰款30元,超過半小時不足四小時的扣除1天工資,超過四小時的扣除二天工資處理。當月發生早退和遲到無當月全勤獎。當月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者,取消當月各種獎勵的評選資格。

2、無故不上班,視作曠工,曠工半天扣發全月獎金和一天基本工資,曠工一天將扣發全月獎金和三天基本工資。累計曠工三天將按自動離職處理。

3、未打上、下班卡的扣當天工資,如卡鍾壞而導致打不到卡由部門主管簽名上交人事部主管或店長簽名,如沒有出示相關證明的當曠工處理,

4、特殊情況漏打卡,需要及時向主管説明並進行補籤,否則視曠工處理。但每個月不能超過3次,否則扣除全勤獎。

八、全勤獎

每月無遲到、早退、曠工、請假記錄,且按規定打卡者享有100元全勤獎。

九、指紋損壞要及時到人事部更換,遺失由部門開具證明到人事部補辦。

考勤的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1、為了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正常辦公秩序,保證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人事行政部負責制定公司考勤管理原則,對公司全體員工的出勤情況進行管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山西三石創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工作時間

簽到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特殊崗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上述時間段工作,可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工作時間段,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第四條 考勤報備

1、公司考勤採用釘釘系統簽到、請假、加班,由人事行政部進行考勤彙總;

2、所有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工作時間進行簽到,記錄出勤情況,每日簽到四次;

3、員工所有與考勤相關的事項必須報備人事行政部。不報備者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 考勤彙總

1、考勤統計區間為每月的月初至月末。人事行政部考勤員統計彙總本公司上月員工出勤情況,於每月的5日至7日在公司羣公佈;

2、考勤員將員工確認後的考勤進行統計彙總,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核,總經理審批後轉交至財務部進行工資發放;

3、考勤為計發工資的依據之一,人事行政部考勤管理人員要保證考勤彙總統計的真實、有效性。

第六條 考勤規定

員工有未按公司考勤制度執行者,人事行政部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如有故意違反規定者可根據具體情況與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

(一)遲到、早退、脱崗時間規定

1、遲到:員工非因公超過規定上班打卡時間以外且在15分鐘之內上崗的,記為遲到;

2、早退:員工非因公在規定下班打卡時間之前15分鐘之內離開崗位的,記為早退。

3、脱崗:工作期間,為處理私事或串崗而擅自離開崗位,時間在1個小時之內的行為,視為脱崗。

(二)遲到、早退、脱崗、未打卡處罰規定

1、員工初次遲到、早退、脱崗、未簽到,部門負責人和他進行面談,瞭解原因,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客觀原因而非員工主觀行為,那麼請他列出那些可能導致他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的情形,由部門負責人幫助他解決,確保不再發生類似情況。

2、員工再次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考勤管理員和他面談,再聽其陳述理由。若屬於藉口,應嚴肅指出已經不存在可發生因素。若屬意外,可給予善意提醒。

3、員工第三次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與他談話,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給予口頭警告,並按缺勤一天處理。

4、員工第四次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由總經理與他談話,給予最後一次改正機會,並通知他沒有機會再一次違反考勤規定。

5、員工第五次違反公司考勤制度。表示已經無可救藥,直接到人事行政部,解除勞動合同。

(三)曠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1、不履行審批手續而離崗的;

2、雖然辦理審批手續但未按審批權限獲批而離崗的;

3、請假期滿未按時上班的;

4、超過上班簽到時間15分鐘以上,半個小時以內的,記為曠工半天;超過1個小時的,記為曠工1天;

5、在距規定的下班打卡時間之前15分鐘以上擅自離崗的,記為曠工半天;

6、工作期間,脱崗超過半個小時的,記為曠工半天;

7、請假不到一天的員工,到司、離司均需打卡,若只有到司或離司一項打卡記錄,記為曠工半天。其餘無論任何原因,當天打卡不全,並無任何記錄,記為曠工1天;

8、員工未辦理請假(調休)手續,超過應出勤打卡時間半小時以上(包括當天始終未打卡)或工作期間處理私事超過1個小時,為曠工。

(四)曠工處罰

1、曠工1天扣除日工資2倍;曠工半天扣除當天日工資。

2、連續曠工3天(含)以上,可根據具體情況後可與責任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全勤獎標準:

1) 凡當月入職和離職員工不足應出勤天數者無全勤獎。

2) 凡當月有請假、遲到、早退、脱崗、未打卡、礦工者無全勤獎。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八條 事假

1、事假:經批准,為處理個人事務申請在一定期限或日期內離崗,記為事假;

2、員工遇有私事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辦理的必須先向主管領導請示,待徵得其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九條 病假

1、病假:因身體不適,經批准,在一定期限或日期內離崗治病,記為病假;

2、員工應在上班前向主管領導請示,徵得同意後並致電人事行政部。於病假結束後上班當日持醫院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條 帶薪休假:

根據國家法規及企業的有關規定,允許員工按規定休息,並在員工休息期間按企業相關規定發放薪酬,包括婚假、產假、喪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

1、婚假: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且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女滿20週歲,男滿23週歲),可享受7天帶薪婚假,再婚的不享受婚假。婚假應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執行;

2、產假:在公司任職一年以上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員可申請產假,申請時間較休假時間應提前3個月;產假為98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雙方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司給予員工3天喪假。喪假應提前一個星期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執行;

4、帶薪年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5、法定節假日:經國務院批准,每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具體放假時間根據國家節假日安排。

第十一條 請假程序及處罰

1、員工請假以不延誤本職工作為前提,請假前須提前至少1天通過釘釘系統報請批准,員工5個工作日以上的請假,部門負責人需安排工作交接;

2、請假審批權限為:員工請假3天(含)之內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含)以上報總經理批准;連續3天以上請假須提前2天提出申請;

3、員工請假經批准後必須報備人事行政部。

第四章 出差管理

第十二條 因公外出相關規定(包括所有區域:太原區和其它區)

1、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制度,因公外出時,須提前按要求詳細辦理相關手續。員工出差考勤的報備全部通過釘釘系統進行。

2、員工出差前手續:

1) 員工因公外出需在釘釘系統報備,員工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報備人事行政部,方可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