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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與土壤修復簡介與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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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與土壤修復簡介與工作流程

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與土壤修復簡介與工作流程

一、工作內容簡介

(1)場地環境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指採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範圍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採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接受,調查活動可結束。

第二階段:是以採樣和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 以及由於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場地內外存在污染源時,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佈。

根據初步採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等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並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 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 詳細採樣分析是在初步採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採樣和分析,確定場地污染程度和範圍。

第三階段:若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時,則要進行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第三階段以補充採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2)場地環境調查

在場地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羣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

如計算得到的場地風險結果未超過可接受水平,則結束風險評估工作,如場地風險結果超過可接受水平,則計算土壤、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的風險控制值。

風險控制值是指根據標準規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風險水平,採用標準確定的風險評估方法和場地調查獲得相關數據,計算獲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3)土壤修復

採取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轉移、吸收、降解或轉化場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六十一條規定: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第六十六條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