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欠款起訴書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05K

欠款起訴書新版多篇

欠款起訴狀 篇一

原告:,男,年月出生,住址:,聯繫電話。

被告:,男,年月出生,住址:,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XXx元;

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託律師的委託費用3000由被告承擔;

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5月14日被告xxx共同向原告xxx借款1xxx0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於xxx1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雙方約定該項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的,視為被告違約,被告每逾期一日應賠償原告xxx元。被告同時將其名下合法資產交給原告做債務清償,並無條件配合原告辦理拍賣、變更、銀行抵押等相關手續。同時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於xxx1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xxx元,委託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1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x年x月x日

附:

1、本起訴書一式三份;

2、借款協議複印件一份;

3、收條複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證複印件若干;

5、其他證據若干;

欠款起訴狀 篇二

原告:陳XX,男,漢族,X年4月11日出生,住所:xx省xx市東城區東城區東泰花園康怡居X座XX號。

代理人:曾xx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

被告:黃XX,系xx市企xxx紡織加工廠業主,地址:xx市xx鎮xx村xx路,電話:xxxxxxxxxxxxx

請求事項: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9225.2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的利息至全部還清貨款之日止,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為人民幣169元(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xx年7月至8月期間,原告以xx市萬江XX紙管廠(該廠未經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名義與被告開展業務活動,原告共向被告銷售了總價值9225.2元的紙筒,被告如數接收了原告所銷售的全部貨物,雙方口頭約定貸到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時付款,但時至今日,被告一直沒有付款義務。

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起訴至貴院,懇請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xx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

xxxx年月日

欠款起訴狀 篇三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漢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漢族,中專,工作單位,職位,住址:_________。

請求事項: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年*月*日,債務人***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x萬元,並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日期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XXX償還原告XXX人民幣x萬元,並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XXXX年X月XX日

附:

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一份(借條為證);

欠款起訴狀 篇四

原告:楚玲,女,漢族,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朝陽區__東街__樓__號,電話:______

被告:韓茜,女,漢族,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朝陽區__東里__樓_門__號,電話:______

案由: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欠款20萬元及利息2701元,共計202701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20xx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萬元,並答應三天之內還清。還款期滿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藉口種種理由拒不償還。為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欠款起訴狀 篇五

原告:xx市xxxx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xx

住所地:

送達地址:xxxx市會展路128號xx國際會展中心十號6C06-08室(周俊奇)收

被告:xx市xxxx建築裝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聯繫方式:xxxxxxxxxxx

住所地:

經營地: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餘價款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xxxx元(計算方式詳見清單)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7日,原告xx市xxxx空調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xx市xxxx建築裝飾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發包的xxxxxx項目,被告按照約定進度向原告支付總價款xxxxxxxx元,並應於一年內付清,即應於20xx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於20xx年7月4日安裝完畢,7月11日與被告共同進行調試,運行正常,驗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現被告截止20xx年6月27日,尚有xxxxxxx元遲遲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討均無果。另合同約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每延遲一天,應向原告支付合同價款總額的1‰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價款總額的20%。從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6月27日,被告共計遲延447天,應當支付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總額的20%,即xxxx元。

合同約定原被告雙方發生糾紛,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催討無望,維權在即,故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江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0一xx年x月x日

欠款起訴狀 篇六

原告:XXX、女、1978年02月18日、漢族、國小文化、個體、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1980年01月19日、漢族、中專、工作單位:__________、職業:_____、住址:_________。

請求事項: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90,000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年*月*日,原債務人***將欠原告的人民幣九萬元債務轉移給被告,被告同意承受,並當場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

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欠款起訴狀 篇七

上訴人,男,43歲,漢族,烏海人,個體户,現住查布石膏工業園區,聯繫方式:13904737696

被上訴人:鄂爾多斯市創源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東勝區寶日陶亥東街6號街坊

法定代表人:蘇懷忠,職務總經理,聯繫方式:13294899798上訴人不服內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託法民初字第28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撤銷內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託法民初字第286號民事判決書;

2、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一、上訴人的行為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原審判決對這一事實認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上訴人根據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辦公室20xx年3月6日發佈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查布工業開發區的會議紀要》(【20xx】3號)和《中共鄂托克旗委員會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內蒙古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業開發區的決定》(鄂黨字【20xx】14號)兩個文件的精神,在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業開發區建立石膏加工

企業,進行石膏加工和銷售,並繳納了相關的土地使用費(土地與徵收款等費用),也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反訴人在自己場內建有廠房兩間,並且整個場子有圍牆環繞。

對於這個事實,即使上訴人在庭審中反覆提及,並且出示公證書、營業執照等證據加以證明,原審判決對公證書的效力也予以採信,但是為什麼原審判決為什麼不對上訴人的財產權屬進行審查?原審判決應當確認被破壞的財產屬於上訴人所有的事實沒有確認,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第二、20xx年10月2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動用車輛強行把上訴人的圍牆推倒,並且把上訴人的廠房、財物全部損壞,造成了1497463.75元的經濟損失,上訴人當天就已經通過110報警,為了保護財產和人員不受繼續侵害,上訴人將被上訴人實施侵權的工具留在侵權地點,同時等待公安部門處理。

對於這一事實,原審判決應當依法查明被上訴人為什麼推到上訴人的圍牆,拆除上訴人的庫房,被上訴人辯稱是因為有所謂的施工合同,那麼原審法院也應當查明被上訴人的施工合同的方位、四至以及範圍,這些案件事實都不查明,原審判決如何就能夠確認被上訴人所謂的施工合同就包括上訴人的廠區?原審判決僅憑上訴人扣留被上訴人機械的事實就認定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財產的行為是合法的,這樣的認定實在與案件的'客觀事實大相徑庭。

第三、原審判決對於上訴人的報案材料竟然以“未經鑑定、情況反映不明、原告不認可”為由,不予採信,首先,上訴人對於原審法

院這一認定有異議,該證據材料是否鑑定是由被上訴人提出,或者原審法院認為必要可以依職權提出鑑定,被上訴人不提出鑑定,原審法院又不依職權主動鑑定,難道由上訴人自己提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進行鑑定嗎?其次:該證據是在被上訴人破壞上訴人的財產的時候,上訴人報案的證據,難道上訴人膽敢報假案嗎?對於該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原審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的審核證據,並且對立的進行判斷,不應當以原告是否認可為由,確定是否採信證據,況且根據證據規定第七十條第(二、三)項之規定,原審判決應當認定該證據為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原審法院認為佔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難道所有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不受法律保護嗎,佔有權屬於用益物權,而所有權屬於完全物權,當用益物權侵犯完全物權的時候,保護的是用益物權,這符合法律常識嗎?

第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報警,並且扣留其不法侵害工具交由警察處理的私力救濟,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衞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第三、四條的規定,警察部門是否立案,並不影響被上訴人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原審判決把《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作為法律依據屬於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因為原審判決並沒有明確列明適用的是該法律的那個條款,沒有明確詳細法律條文條、款、項的法律依據不應當作為判案的依據,另外,如果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屬於對於佔有不動產或動產的侵佔,那麼這種情形顯然是不存在的,如果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是對佔有人對佔有的妨害,那麼根據立法原意,上訴人認為對佔有人的佔有造成的侵權,進行正當防衞不屬於對佔有行為的妨害,而是對佔有行為侵害上訴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進行的正當防衞,是一種合法的救濟手段,是一種制止不法侵害繼續進行的正當行為,故,原審判決適用該法律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無視上訴人合法財產所有權被被上訴人違法侵害的客觀事實,無視被上訴人給上訴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從而作出錯誤的判決。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判如所請。

此呈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