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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職責(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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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職責(共8篇)

篇1:派出所職責

公安派出所職職責務

公安派出所是縣(市、區)級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服務人民羣眾、保衞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鬥實體。公安派出所是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確保治安局勢平穩的第一道防線,是密切聯繫羣眾的窗口和紐帶,其工作成效和隊伍素質直接關係到社會治安和公安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黨委、政府的形象和黨羣關係、警民關係。

公安派出所職職責務主要是: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衞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羣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6)輸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9)理解羣眾報警、求助,為羣眾帶給服務。

篇2:派出所職責

派出所職責與權限

一、派出所的工作職責

1、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公共複雜場所、重要地區和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秩序管理,對旅館業、刻字業、印刷業、舊貨業、摩托車修理業等特種行業的管理,對民用危險物品和違禁品的管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案件、羣眾性治安事件的查處,對户口、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出租私房的管理,維護轄區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為國家其他行政管理決策帶給資料和狀況。

派出所職責與權限

2、對轄區羣眾進行法制宣傳,對轄區內違法青少年進行幫教,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造工作,對被勞改、勞教、少管人員進行社會協同教育和放回後的接茬幫忙教育工作,做好違法犯罪的預防工作。

3、在羣眾中開展經常性的“四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羣體性治安事件的發生。

4、協助偵破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帶給破案線索,偵破應由派出所受理的`一般刑事案件,完成上級公安機關交由派出所完成的任務。

5、在轄區內開展以治保會為主體的多層次的羣防羣治工作,預防可防性刑事案件的發生。

6、理解羣眾的報警、求助,為民排憂解難,解決羣眾的實際困難,用心為羣眾辦好事、辦實事。

二、派出所的工作權限

1、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對本轄區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民用危險物品、違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

2、治安管理行政強制權和處罰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能夠口頭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解傳喚,經派出所長一級領導批准,能夠強制傳喚。對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或罰款超過200元而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案情簡單、因果關係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派出所民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對警告200元以下罰款,能夠由公安派出所裁決。

3、當場盤問、檢查和留置盤問權。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能夠依法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和其攜帶物品的檢查)。經盤問檢查被指控有犯罪行為、有現場作案嫌疑、攜帶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帶至派出所,經派出所長批准對其繼續盤問,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狀況下,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能夠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4、依法實施刑事案件調查權、強制措施權和搜查權。

5、依法執行社會監督改造、監督考察權。

6、依照法律法規,有使用祕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權。

7、在法律規定的緊急狀況下,有優先乘坐權、優先通行權和優先使用權。

8、在法律規定的緊急狀況下,有限制通行權、限制停留權和交通管制權。

篇3:派出所職責

派出所工作職責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衞工作;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羣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5、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6、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7、理解羣眾報警、求助,為羣眾帶給服務。

篇4:派出所工作職責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衞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羣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6.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9.接受羣眾報警、求助,為羣眾提供服務。

各位親,現在明白派出所要管的事兒了吧。目前,咱派出所的警力也不多,處理的事情又不少,咱民警也不是超人,小編提議,請大家多多支持和理解咱民警的工作 。

篇5:派出所工作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刑事警察的職責)。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治安警察的職責)。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的職責)(巡警雖然也維護交通秩序,但不能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消防警察的職責)。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治安警察)。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治安警察)。

7.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警衞工作:路線警衞、住宅警衞、隨身警衞),守衞重要的場所和設施(保衞工作)。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警察不準參與罷工)。

9.管理户政(户籍警察)、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外事警察);(注意:外事警察對出入我國國境的外國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邊防警察)(邊防警察的工作分為邊境治安——維護過境不受侵犯及邊境治安秩序和邊防檢查——對出入境人員、車輛等進行檢查及查處邊警違法違章事件)。

11.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保衞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治安監督檢查權)。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篇6: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公安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中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衞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户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篇7: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桐梓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基層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審查批捕,對縣公安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二)依法對基層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審查起訴,對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三)依法對轄區內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四)依法對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五)依法維護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當其遭到侵害時沒有人提起訴訟或者有關機關怠於履職時,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書或提起公益訴訟。

(六)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抗訴。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

(八)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紀律檢査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檢察官隊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按照權限考核、獎懲、管理檢察官和其他人員。

(九)承辦應由縣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其他事項。

篇8: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服務人民羣眾、保衞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鬥實體。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職責是:(一)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二)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三)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四)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衞工作;(五)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羣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六)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七)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八)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九)接受羣眾報警、求助,為羣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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