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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43W

招待所管理制度多篇

招待管理制度 篇一

一、勞動管理制度:賓館員工每月休息兩天,有事回店請假,書寫請假條,經批准後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發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兩百。

二、工作管理制度:全體員工必須要服從安排,聽從指揮,當天工作必須要當天高標準地完成,上班時間不許會客、接打電話、看電視、做私活。

三、財務管理制度:各項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經地,總枱每天要與賓館結清當天帳,做到每日報表。各員工借支資金,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一半,員工工資在一般情況下按月發放(特殊情況可適當推遲,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財產物資管理:各員工要愛護管理賓館裏所有財產物資,各種設施設備和工器具、工作服等等。誰損壞誰照價賠償,用當月工資抵扣,如不夠者用下月工資繼續抵扣,直至抵扣完為止。

五、學習管理制度:每星期日下午集中學習兩小時,學習內容包括時事政治、業務訓練和文體活動,根據具體情況可交替進行安排。

六、衞生管理制度:每星期六下午為集中打掃除時間,各員工按照自己分管的衞生責任區認真進行打掃清理,不許出現衞生死角。做到牆壁乾淨、地面整潔、無灰塵廢棄物;門窗玻璃乾淨明亮無污垢斑跡;洗手間無蚊蠅異味。

招待所管理制度 篇二

勤檢查、防隱患、以防為主、防範未然。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當班、誰負責”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堅決執行安全、防火制度,確實做好防火、防盜、確保賓客、招待所安全。

1、落實招待所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2、組織招待所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3、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枱、設專人全天值守。

4、對住宿人員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5、凡住宿人員必須持本人有效證件辦理住宿登記手續,接待人員應認真執行驗證、登記制度,不得留住無證人員,發現身份不明或可疑人員及時報告保衞處。

6、住宿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入住;要愛護招待所、內的各類公共設施,嚴禁擅自動用消防器材,破壞消防設施。

7、禁止在電源附近堆積雜物,禁止封堵進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發生火災時,招待所管理人員要及時疏散入住人員,認真組織撲救,及時報告學院保衞處並視火災情況可直接撥打火警電話。

8、招待所、公寓應做到安全用電,室內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允許使用的用電設施、器具必須是出自正規廠家生產的,有質量合格證明,規範用電,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必須做到人走後切斷一切電源,提高節能意識,杜絕不安全因素。

9、招待所、公寓內的照明設施及電源線路發生故障時,住宿人員不得隨意拆裝修理,應及時通知管理人員報學院總務處維修,如有違反,造成人身傷亡的,後果自負。

10、住宿人員隨身攜帶的現金、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住宿人員不得在牀上吸煙,禁止在室內燃燒廢物,以免引起火災。

11、招待所、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管理,文明待客,保障安全。客房鑰匙應指定專人保管,禁止將鑰匙交給非本部門人員保管。若發現門窗損壞,要及時彙報。

12、招待所管理人員要提高安全防範以及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懂得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每天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發現可疑人員及情況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及保衞處。

招待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制度化建設,促進招接待工作規範化管理,節約招待費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接待原則:熱情禮貌、廉潔節約、對口接待、定額使用、嚴格控制、統一管理。

第三條、實行按業務關係由分管領導負責對口接待,由局辦公室統一登記,定額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會議和綜合檢查接招待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按實支出。

第四條、招待範圍。

(1)市級以上領導到我區調查瞭解情況,檢查指導工作需招待的;

(2)區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到我局檢查指導工作需招待的;

(3)兄弟縣區部門到我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

(4)各鄉鎮、辦事處領導和民政辦來我局辦理業務工作需招待的;

(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條、接待辦法。區級領導、市局副局以上領導、省廳以上領導以及兄弟縣區的局長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其他領導接待。市局各科室、區直有關部門、兄弟縣區和鄉鎮(辦事處)領導按業務關係對口接待。

第六條、招待定額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年定額如下:局長2萬元,黨組成員各500元,低保中心、辦公室各5000元,計財股、優撫安置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各3000元,救災救濟股、福利事務股、募委辦各20xx元,信訪室、老齡辦、人事股、民間組織管理股各1000元,共計金額6.9萬元。上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來芝山指導工作,按實支出,由局長掌握,辦公室備案。如因工作任務量顯著增加,按待總額增加額由局長掌握。

臨時性接待或迎檢工作中的茶水、水果、煙等招待由相關股室自行負責,所用費用列入定額。

第七條、招待地點。招待一般不得到高檔酒店就餐,具體招待地點由局領導按照方便實惠的原則考察確定。

第八條、招待標準。陪同人員由分管領導確定,一般每次不得超過5人,原則上按20元每人安排,每桌不得超過300元,一般不安排高檔煙酒和飲料,提倡不飲酒。不得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特殊招待。確需超標準招待的,或確需安排住宿的,應事先報局長同意,方可安排,安排住宿也應在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九條、招待程序。堅持先請示登記後接待原則。①接待人向分管領導或局長提出招待申請,填寫派餐單;②分管領導或局長審查同意,確定地點;③接待人到辦公室登記備案;④到指定地點招待。

第十條、招待費用結算。實行月結或季結。所有招接待費用均由局辦公室和財務室負責結算,以辦公室登記備案的記錄為準,未經登記備案的不予結算支付。經請示同意在定點以外的地點招待的也應及時登記,在一星期內憑國家正式有税發票報賬,並附詳單。辦公室將招待費用每季彙總核算一次,報局長審查,送財務一份。

第十一條、定點處的招待詳單由負責招待的當事人簽字認可,註明招待日期、招待對象和招待金額(大寫),招待住宿也應照此辦理,以便與辦公室備案記錄核對。

第十二條、費用結算程序。

(1)辦公室根據備案情況核對認可並簽字;

(2)分管領導或當事人簽字認可;

(3)財務審核;

(4)局長審批。

第十三條、本制度已經局黨組研究同意,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以局黨組研究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