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決定如下: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歸舉辦者所有。學校經營收入主要用於辦學過程中的成本開支,如有結餘,舉辦者從中獲得合理回報。回報按國家法律法規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其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負責依法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負責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所提發展基金負責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於xx年7月共同制定,已經首屆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於xx年7月1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於xx年7月1日送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依法公示後正式生效。
校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簽字:
舉辦者簽字(章):年月日
第十八條本校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
(一)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崗位責任制)
(二)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考級制度)
(五)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盜、門衞、大事報告制度、疏散演練、全員責任制)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七條學校經費來源學校資產投入完全是舉辦者個人出
資投入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八條學校依法建立財務制度,設立會計帳簿和各類財務帳目,財務負責人是xx,主辦會計白xx。
第九條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實行一支筆管理,保證會計資料的條理性、規範性、完整性。
第十條學校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
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十一條本校按教育培養成本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內丘教文體局核准後報xx縣物價局審批備案並公示。收取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