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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領導簡介及分工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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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領導簡介及分工多篇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程 篇一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明確省廳各相關處室(單位)、地方環保部門的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機關“三定”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除涉核與輻射以外省廳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二章 環評諮詢與環評文件編制

第三條 省環境工程諮詢中心(以下簡稱 “諮詢中心”)負責環評諮詢工作。

第四條 根據項目情況,建設單位或環評單位認為需要時,可向諮詢中心進行環評諮詢,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屬備案制的項目,應提供備案通知書,必要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屬核准制的項目,應提供項目概況、生產工藝等材料,必要時提供經濟部門的前期工作意見;

(三)屬審批制的項目,應提供項目建議書的批覆和項目概況、生產工藝等材料。

第五條 諮詢中心會同省廳環境影響評價處(以下簡稱“環評處”)開展環評諮詢工作。諮詢中心應當自接受建設單位或者環評單位提供的諮詢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諮詢意見,並對其出具的諮詢意見負責。

第六條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可由建設單位直接填報;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建設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

第七條 環評單位應按照“效率與質量並重”的原則,依法合規地承接環評業務,並對其出具的環評文件的真實性、合理性

第三章 環評評估與審批

第八條 省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實行先評估後審批制度,以提高環評文件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環保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由環評處、諮詢中心負責參與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組織的技術審查。

第九條 諮詢中心負責省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評估工作,並應當自受理環評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環評技術評估意見。諮詢中心對其出具的環評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第十條 依法應由省廳負責審批的環評文件,建設單位應提出書面報批申請,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包括有關《環境影響專題報告》);

(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技術評估意見;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或縣)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含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審或審核意見;

(四)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或縣)核批的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

(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

(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備案表。

第十一條 環評處負責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工作,結合省廳相關部門(單位)的會核意見,作出環評文件審批決定。環評處對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負責。

第十二條 省廳規劃財務處(以下簡稱“規財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以下簡稱“總量處”)、污染防治處(以下簡稱“污防處”)、流域水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流域處”)、自然生態保護處(以下簡稱“生態處”)、省環境監察局(以下簡稱“省環監局”)及省固體有害廢物登記和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固廢中心”)根據項目審批需要,配合環評處開展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工作,並對規劃、總量等相應工作負責:

(一)規財處應當自收到會核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關於規劃方面的書面會核意見;

(二)總量處應當自收到會核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關於污染物排放總量方面的書面會核意見;

(三)污防處應當自收到會核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關於開發區環境綜合整治方面的書面會核意見;

(四)流域處應當自收到會核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關於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書面會核意見;

(五)生態處應當自收到會核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關於生態保護方面的書面會核意見;

(六)省環監局應當自收到會核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關於飲用水源保護方面的書面會核意見;

(七)省固廢中心應當自收到會核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關於固體廢棄物處置與管理方面的書面會核意見。

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制《生態與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報告》(以下簡稱《專題報告》),並報送生態處。生態處會同環評處組織對《專題報告》進行審查,形成初審意見,並報送環保部徵求意見。依法應由省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在獲得環保部同意後,環評處受理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並會同有關處室作出對該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審批決定。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在獲得環保部意見後,生態處將環保部意見反饋給負責審批的部門。

第十四條 環評處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前,對涉及重大、敏感等需要現場核實的項目,可委託省廳蘇南、蘇中、蘇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以下簡稱“環保督查中心”)開展現場核實工作。環保督查中心應當在收到環評處委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實工作,出具現場核實報告,並提供給環評處,作為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的依據。環保督查中心對其出具的現場核實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 省廳各部門應通力協作,提高審批效率。環評處應當自受理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分別在30、15和3個工作日內,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的審批決定,並抄送相關部門(單位)。

第四章 現場監察(監理)與試生產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保局負責現場環境監察工作。建設項目所在地環保局應提高監察頻次,應當自項目開工之日起,每季現場監察不少於1次,並做好現場監察筆錄,建立檔案。省環監局負責不定期抽查和調度,掌握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環評處負責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條 須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開展環境監理工作。

第十九條 環境監理應與建設項目施工同步,監理單位應當每月向環評處報告環境監理情況不少於1次。建設項目施工結束後,監理單位應當出具環境監理報告,並對環境監理報告負責。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省廳提出試生產書面申請,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覆;

(二)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須提供環境監理報告。第二十一條 省環監局負責試生產核准現場監察工作。省環監局應當自接到環評處轉交的試生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監察工作,並出具試生產核准現場監察報告,提供給環評處。省環監局對其出具的試生產核准現場監察報告負責。

第二十二條 環評處負責試生產核准工作。環評處應依據試生產核准現場監察報告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試生產核准決定,並抄送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廳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須申請延期驗收的,必須於允許試生產期限內向環評處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繼續試生產,試生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環評處負責自環評文件審批至試生產核准期間的檔案歸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保局應根據施工期及試生產期間現場監察情況,及時編制“三同時”監督檢查報告,上報省環監局,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項目所在地環保局對其出具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 環保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開工後,省環監局應及時制定日常監督管理計劃,組織市、縣級環保局予以實施。環保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省環監局應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日之內,向環保部報送上一季度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日常監督管理情況;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內,報送轄區內上一建設項目“三同時”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總結。以上材料同時抄送環保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保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進行試生產的,環評處應在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徵求環保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意見後,做出是否允許試生產的決定。試生產核准決定抄送環保部及環保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第五章 竣工環保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省廳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省環監局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登記卡);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

(三)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應提供試生產核准意見;

(四)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須提供環境監理報告。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驗收監測(調查)單位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工作。驗收監測(調查)單位應當在35(3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工作,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並對其出具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結論負責。

第二十八條 省環監局應當自受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處室完成驗收工作,並作出驗收決定。省環監局對其作出的驗收意見負責。省環監局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期間的檔案歸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 環保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由省環監局、環評處負責參加。

第三十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實行分期環保驗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具體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文件 篇二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文件 蘇環辦〔2011〕71號

關於印發江蘇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區域平衡方案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環保局:

為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規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區域平衡方案審核程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意見》的精神,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區域平衡方案審核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區域平衡方案審

核管理辦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物△ 總量平衡△ 辦法 通知 抄送:環保部。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發

共印40份

附件:

江蘇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區域平衡方案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規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區域平衡方案審核流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標的審核。

第三條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內設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相關審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部門(下稱總量部門)負責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區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審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部門(下稱環評部門)負責在環評批覆中核準排污總量。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主要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氧氮化物(NOX)。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總量區域平衡,指的是各市、縣(市)必須通過現有項目的污染物減排量來抵消建設項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且減排量必須大於新增量,以達到區域內污染物排

放總量的動態平衡、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削減。

第六條

審核原則

(一)區域平衡原則。建設項目新增排污指標原則上在項目所在市、縣(市)範圍內平衡,縣(市)不能平衡的,應申請在省轄市範圍內平衡或在全省範圍內通過交易申購排污權指標。

(二)同類平衡原則。用於總量區域平衡指標的來源必須是具體減排項目的減排量,而且工業建設項目的總量平衡指標必須來源於工業項目的減排量。對於上一減排量超過減排目標的部分,可作為跨行業類別總量平衡指標來源。

(三)同步削減原則。從2011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減排項目作為總量平衡指標來源。2011年可用當地政府或企業集團公司承諾能夠完成的減排量。從2012年起,作為總量平衡指標來源的減排量必須是已完成並經過核定的減排量。

(四)列統原則。建設項目中改、擴建項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環境統計數為準。

作為總量平衡指標來源的減排項目必須是列入減排基準年環境統計的企業的減排項目。對少數未列入減排基準年環統的項目,必須提供基準年排污指標證明及全套減排台帳,審核可行的,其減排量的15%可用於平衡新建項目污染物增量。

(五)太湖流域有償原則。太湖流域建設項目COD、NH3-N指標必須按照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購手續。

第七條

審核重點

(一)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中的總量控制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減排要求。新(改、擴)建燃煤電廠項目燃煤機組脱硫設施的設計硫分不低於0.79%,校核煤種硫分不得低於1%。新建熱電項目所在地周圍半徑15公里內如有其它具有供熱能力的電廠,則不予核定排放總量。

(三)是否符合重點流域、區域規劃要求。太湖流域新建、擴建項目不予核定新增氮、磷排放量。

(四)用於平衡的減排項目是否列入減排基準年環境統計。第八條

審核程序

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評部門受理後,相關材料同時送總量部門審核。

(一)環保部審批項目

1、評估階段。企業向所在地市、縣(市)環保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送審稿)、作為平衡指標來源的減排項目及減排量證明或排污權交易的相關材料,地方市、縣(市)環保局依據企業上述材料出具關於本項目總量平衡方案意見。省廳總量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5個工作日內簽發總量平衡方案審核意見。

2、審批階段。企業向所在地市、縣(市)環保局提交“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等相關材料,地方市、縣(市)環保局説明本項目實施後對本區域完成減排任務影響並確認“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

請表”。省廳總量部門收到上述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環評部門依據總量部門意見出具環評審批意見。

(二)省廳審批項目

企業向所在地市、縣(市)環保局提交“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等相關材料,地方市、縣(市)環保局説明本項目實施後對本區域完成減排任務的影響並確認“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報省廳環評部門和總量部門。省廳總量部門收到上述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項目總量指標審核單”送環評部門。對未通過總量指標審核的項目,環評部門下達暫停審批通知書。

(三)市、縣(市)審批項目

企業向所在地市、縣(市)環保局提交“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等相關材料,地方市、縣(市)環保局總量審核管理部門確認“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指標申請表”後,送環評部門。

(四)太湖流域項目

太湖流域的建設項目總量指標除遵照上述工作流程外,還應依據《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排放指標申購核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時辦理排污權有償使用的相關手續。對未通過有償獲得新增指標的項目,不得通過總量平衡審核。

第九條

其他

(一)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削減項目台帳,每半年報省廳總量部門備案。對所批准的建設項目總量平衡方案要歸檔保存。

(二)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時,作為總量平衡方案指標來源的減排項目的完成情況作為驗收內容之一。

(三)申請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標,按排污權有償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平衡方案審核管理辦法(試行)》(蘇環辦〔2009〕357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環保廳領導及分工 篇三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領導簡介及分工

陳濛濛:1960年生。曾任省醫藥總公司生產技術處處長,省經貿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祕書長。2009年7月任省環保廳廳長、黨組書記。主持省環保廳全面工作。

姚曉晴:1952年生。曾任省人事局祕書、副處長、處長、局長助理兼辦公室主任,省人事廳副廳長兼省編辦主任、黨組成員。2002年9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人事和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處室:人事處、污染防治處、省固體有害廢物登記和管理中心。

秦亞東:1965年生。曾任鹽城市環境監測站室主任,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市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省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0年10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行政管理、總量減排和環境監察、黨務和作風建設方面工作。分管處室:辦公室、總量處、環境監察局、機關黨委、環境監察總隊,蘇南、蘇中、蘇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廳機關服務中心。

趙挺:1954年生。曾任部隊書記、幹事、祕書、步兵團副團長、處長、海防團團長,軍分區參謀長、軍分區司令員(正師職)。2001年11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規劃財務和自然生態保護方面工作。

分管規劃財務處、自然生態保護處、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劉東霞: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環保廳紀檢組長、黨組成員。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主持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環保廳紀檢組、監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曾任原淮陰市環境監測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環保局祕書、副科長,盱眙縣馬壩鎮鎮長、黨委副書記,宿遷市環保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局長、黨組書記,省環保廳處長兼省環境監測中心主任、省環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質監測中心站站長,2008年11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管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工作。分管處室:環境影響評價處、流域處、太湖水質監測中心站。

於紅霞:1963年生。曾任南京大學環境學院黨委書記、教授、博士生導師,2006年4月任省環保廳廳長助理。2009年6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分管環境科技、外事外經和環境監測方面工作。

分管處室:科技標準處、外事外經處、環境監測與信息處、省環境監測中心、世行辦、省環境經濟技術國際合作中心。

蔣巍:1970年生。2010年10月任省環保廳副廳長。

分管政策法規和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方面工作。

分管處室:政策法規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站。

劉建琳:1957年生。2010年9月任省環保廳總工程師。

在廳長領導下,負責環境保護方面重大技術的審核、指導重大科技項目和工程項目的實施。協助廳長分管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胡和林:1956年生。曾任部隊參謀、科長、副處長、處長,副司令員(正師職)。2007年7月任省環保廳副巡視員。

協助廳長分管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信訪辦公室、基建辦公室(籌)

劉一帆: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環保廳副巡視員。

協助廳長分管老幹部工作、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環境工程諮詢中心、省環境信息中心,聯繫省環境科學學會、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楊偉:1961年生。2010年9月任省環境監察局局長(副廳級)。主持環境監察局全面工作。

凌靜:1956年生。2010年9月任省環保廳副巡視員。

協助廳長分管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廳長分管宣傳教育處、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省環境保護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