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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新版版【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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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新版版【精品多篇】

監督管理 篇一

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獎勵與處罰”修改為“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作為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並每年組織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於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抄襲其他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全面修訂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培訓的;

(5)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6)未按照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的;

(7)全權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的。

3、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種形式收取、攤派與之相關的費用。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説明 篇二

2009年4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第17號局長令發佈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佈、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進行了規範。《管理辦法》的發佈對於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截至2012年底,全國31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大部分都結合實際發佈實施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各地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有了具體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基本做到了全覆蓋,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培訓、演練等工作逐步規範,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

主要修訂內容 篇三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總共包括7章、47條規定,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總則 篇四

主要修訂《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使適用範圍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增加了“宣傳”、“評估”、“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內容,使應急預案管理的範圍更加明確和具體。此外,增加了第五條,即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工作,並負責應急預案中涉及到的應急職責、應急程序以及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和實施。

修訂必要性 篇五

在這四年多的時間裏,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發生了較大變化,應急管理的各項政策及方針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因此需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原因如下:

(一)國務院及安全監管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中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體的要求需要進行落實。如國發23號文件要求,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國發40號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加強動態修訂完善。落實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預案報備制度,加強企業預案與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體的落實需要在《管理辦法》中體現出來。

(二)原《管理辦法》在近年的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首先,原《管理辦法》中關於預案編制要求不符合當前對生產經營單位預案提出的要“簡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則,有些內容可以刪除或調整,總體需要進一步簡化。同時,需要進一步強化預案編制前的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在預案發布前增加桌面演練環節。其次,原《管理辦法》中提出的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的內容也過於原則,在實施過程中也沒有很好解決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對兩部分內容進一步梳理和細化相關規定。同時,在應急預案實施方面的內容和要求也亟需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再次,原《管理辦法》中的罰則部分內容過於單一,只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進行處罰,不利於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需要細化罰則內容,強化監督檢查方面的要求。

(三)新標準、新規範的制定和發佈也要求對原《管理辦法》進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幾年陸續發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 9007-201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等標準、規範,有許多的新的內容和要求需要充實到《管理辦法》中。特別是GB/T 29639-2013的發佈,該標準中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程序、編制內容及要求均與以前的行業標準有較大變化,原《管理辦法》也應當圍繞這些新內容和新要求的變化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四)近幾年,一些地方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部分中央企業在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對於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健全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重要的借鑑意義,這也需要在新《管理辦法》吸納和充實進來,有助於推進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總之,修訂《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解決當前應急預案編制、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也是優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和提高應急預案實用性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機遇。因此,開展《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訂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