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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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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多篇

發佈授權 篇一

2012年5月7日,新華社受權全文發佈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專家解讀 篇二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徵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發佈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和規定。

例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得比較原則,目前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條例,並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

徵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徵求意見稿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眾可在12月23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發表意見。據瞭解,截至21日《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公佈當天18時30分,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的法規規章草案徵集意見系統就收集了近400份意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篇三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知識培訓,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

(二)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四)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

(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

(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九條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第十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第十一條 女職工休產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女職工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衞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衞生用品。

第十五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衞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衞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篇四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温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