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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種藥房管理制度範本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53W

關於各種藥房管理制度範本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一)

為了規範我院醫院藥房管理,保障用藥安全、有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山東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員管理

一、人員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專業技術職稱複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二、健康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三、學習制度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理解藥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週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1小時。

第二章藥品管理

一、藥品的購進與驗收

購進藥品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採購藥品,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籤、説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貼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二、藥品的保管

設置與診療範圍和用藥規模相適應的、與診療區和治療區分開的藥房、藥庫。藥房、藥庫的內牆壁、頂棚和地面應光潔、平整,門窗應嚴密。

在常温(温度為0—30℃)、陰涼(温度不高於20℃)、冷藏(温度為2—10℃)條件下儲存藥品,相對濕度持續在45—75%之間。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按照藥品説明書或包裝上標註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温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温濕度超出規定範圍的,應及時調控並予以記錄。

藥品養護人員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養護,並做好記錄,庫存藥品每季度養護一次,陳列藥品每月養護一次,重點品種每半月養護一次;對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污染或變質等不合格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三、藥品的調配

進行藥品調配的人員務必具備藥學專業技術相關資格。

調配的藥品應當與診療範圍相適應,務必憑註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非經醫師開具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藥品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

調配、拆零藥品,應當根據臨牀需要設立獨立調配、拆零場所或者專用操作枱並定期清潔消毒,持續工作環境衞生整潔;使用的容器和工具應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藥品;拆零時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應當做好詳細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處方調配後,務必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處方。

四、中藥飲片的管理

從事中藥飲片採購、存放、保管、調劑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

中藥飲片的採購、存放、保管、調配和質量管理,執行<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的有關規定。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調配每劑重量誤差應當在±5%以內。

五、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

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購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購進。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應當設專庫或專櫃存放,做到雙人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務必憑執業醫師開具專用處方,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貼合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貼合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

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六、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山東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處置果斷、依法處理的原則。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逐級報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用心配合相關部門查清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原因,如重大藥品質量事件、羣體性藥害事件、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重大製售假劣藥品案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藥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醫療器械管理

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複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燬,並作記錄。

因醫療器械造成的不良反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並上報

第四章有關檔案、記錄和憑證管理

1、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制度,並嚴格執行。

2、相關人員、藥品、購藥單位等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

3、醫師處方按相關規定由專門人員保管。

4、開處方權限及醫師簽字,經醫務科審批後,其處方簽字筆跡應在藥房備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員務必具備相關的專業合格資格證書。

2、藥房、藥庫的管理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醫療廢棄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處理

4、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二)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

1、司藥人員收方後應對處方資料、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後方能調配。

2、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生聯繫更正後再行調配。

3、藥房人員應按照藥品性質、分類保管、注意温度、濕度、通風、光線等條件,防止藥品過期失效,蟲蛀黴爛變質。

4、中藥方劑需先煎後下、沖服等特殊煎法的藥物,必需單包註明。藥店管理制度。對需臨時炮製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醫療要求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質量。

5、處方調配需嚴格核對後方可發出。發藥人及核對人均需在處方上共同簽字。

6、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説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性質及用途,避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顧慮。

7、調劑台及儲藥瓶等應持續清潔,並按固定地點放置,用具使用後立即洗刷乾淨,放回原處。

8、注意安全保衞工作,防止貴重藥品人盜,設立消防設備,防止火災。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三)

藥房工作制度

一,調劑人員務必具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相和高尚的醫藥道德,對工作認真負責,把好藥品質量關,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有效。配方人員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正式處方或領藥單調配發藥,非我中心處方不予調配。

二,收方時,對處方資料審查核對無誤後,方可調配,如處方資料不委妥或錯誤時,應與處方醫師聯繫更正後方可調配。

三,配方時應按調配技術常規和操作規程稱量標準,不得估量取藥,診處方及搶救用藥保證隨到隨配。配方應細心迅速和準確,嚴格執行核對制度,計價配方,核對發藥人均需在處方上簽名。

四,對已發出的藥品原則上不予退回,如特殊狀況,確需退藥時,只限有限注射劑和原包裝片,丸劑,經醫師用紅筆開出退方,方可退回。調劑室的分裝人員務必詳細複核在藥袋上寫清藥名,含量及數量。

五,調劑室的藥品及調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後放回原處。貯藥瓶應保留原包裝,並每日檢查開零藥品批號。

六,對麻醉藥,毒藥,精神藥品及貴重藥品,當日核對,發現問題或錯長錯短及時核對。

七,藥品要定期檢查有效期,嚴防過期失效的現象發生工作人員注意個人衞生和室內衞生,工作時間應持續肅靜,不得大聲喧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有事離崗要請假,不得擅自脱崗。非本室人員不得入內。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四)

藥房工作制度

1、藥劑人員應按時開窗,規範着裝,掛牌上崗,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實行首問職責制,做好窗口服務工作。

2、從事調劑工作的務必是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3、調劑處方時務必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4、調配處方時,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5、內含法定“特殊藥品”的處方調配,應按其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藥師簽名或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處方調配者及核對檢查者均需在處方上簽字;

7、發藥時,應將病人姓名、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上或藥袋上,核對無誤後交給患者,並進行用法用量交待。

8、專人負責藥品領取、保管、統計、報表等工作;應定期檢查藥品有效期,定期盤存,及時補充藥品,重點藥品每日統計。

9、藥品應分類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對外包裝、藥名相似的藥品存放有特殊標籤標識。每日登記温濕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配發藥品應按先進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進行。

10、門診藥房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挪用、隨意外借和兑換藥品,一經發現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11、工作時間有事離開時應請假,不能擅自脱崗,若下班時有未完成的工作應向值班人員交待清楚。工作場所內禁止吸煙、會客等,嚴禁醫藥代表和非藥房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12、建立配方差錯登記本及處方差錯登記本。如出現差錯事故應及時處理。

13、嚴禁工作人員為銷售人員或廠家統計藥品用量,一經發現調離崗位並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14、認真搞好安全保衞工作,下班前關好門、窗、水、電,麻醉藥品櫃等。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五)

藥房工作制度

一、為確保調配工作的正常進行,未經藥房人員同意,其他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住院部藥房實行交接班制度,按時進行交接班,接班者務必提前15分鐘接班,接班者未到達前,交班人不得離開。二.在處方配方前對其資料、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後再配發。調劑人員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權自作主張用其他藥品代用。遇處方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師取得聯繫,待更正後再行配方。

三、配方時應細心謹慎,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的操作規程,稱量準確,不得估計取藥,調配西藥方劑時,嚴禁直接用手接觸藥物。

四、散劑及膠本劑的重量差異限度、檢查方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毒藥、麻醉藥的處方調配,按照“毒、劇、麻限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麻醉藥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五、發出的方劑,應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上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或易產生沉澱的液體方劑,務必註明“服前搖勻”;外用藥應當註明“用前搖勻”及“不可內服”等字樣。

六、中藥方劑需先煎、後下、沖服、燒焦、醋制或鹽炒等特殊煎藥法的藥物,務必按照處方要求單獨另包和聲明清楚。對需由藥房人員臨時炮炙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要求務必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醫用質量。

七、發藥時應耐心地向病員説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的性質、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顧慮,造成不良後果。

八、調配處方時應經嚴格核對後方可發出,發藥人要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若發生差錯事故,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並立即進行處理。處方按先後秩序配發,急診處方優先,務必隨到隨配。

九、藥房應在配方場所內為病員帶給諮詢服務,指導病員合理、安全用藥;設置意見簿,公佈監督電話,對病員的批評或投訴要及時加以解決。

十、發藥務必做到有處方、有發票,嚴格核對含量和數量,嚴禁私自收款發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