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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作規章制度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95W

有關工作規章制度

工作規章制度規章制度 篇1

一、企業規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即如何制定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鑑於博主在《企業建立規章制度勉勵的若干法律問題》一文,以對此問題有過詳細論述,這裏只簡要介紹一下。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規章制度生效必須具備三要件,即內容合法、經民主程序制定、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所謂內容合法,指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和現行法律或法規相違背。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時應當經過這樣一種路徑:企業管理部門起草草案→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草案,並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見→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實施並組織實施。所謂規章制度的公示或告知:是指企業規章制度制定出來後,應當通過一定方式比如人手一冊簽收、學習培訓簽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公告欄公示或單位網站公示一段時間後讓員工簽名確認等讓勞動者知曉。

二、企業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係。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有時會發生衝突。這種情況時如何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當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或約定發生衝突時,司法上是遵從勞動者的選擇, 優先適用有利於勞動者的規定或者約定。所以,制定的規章制度一定不要與勞動合同相沖突。同時,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完全可以理解,規章制度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因此,為有效避免衝突,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工資支付制度的制定

1、工資制度主要內容。工資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項:

(一)工資的分配形式、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辦法;

(二)工資支付的週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

(四)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2、工資制度制定原則:工資制度是員工手冊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堅持員工手冊制定的基礎上,要體現工資的特殊管理效能。因此,博主認為,在貫徹國家的及時足額、貨幣支付的法定原則同時,一定要體現獎勤罰懶原則,即工資制度必須要有一定靈活性,使不同崗位、不同級別、不同工作效果的員工具有完全不同的工資收入。

3、制定注意事項:因此,理想的工資制度,應當是固定工資標準不定得太高,儘量設立績效工資, 並明確工資增減的條件和時間,從而通過工資這一核心手段建立起競爭性的、公平的勞動管理機制。

需要注意的是,工資的分配形式包括固定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形式;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等。撰寫工資制度時要儘可能的將這些內容均包含進去。當然,不同的崗位,工資分配方式不可能不一樣,所以尤其需要對不同的崗位建立不同的工資制度。

工作規章制度規章制度 篇2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就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於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與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與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與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與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與一定範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准、修訂與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就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就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與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範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與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與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説明。

十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她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徵求意見;

5、彙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説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與內容。

2、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與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與權限。

4、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持性文件與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後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與員工代表徵求意見。

十七、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並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將草案及審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就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就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就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與技術規範;

4、就是否切合企業實際與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佈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後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發佈後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

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佈生效後,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徵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蒐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並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與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牴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後重複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衝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併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並已公佈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5、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

三十一、每年一季度,由行政部、人力資源部、企管部對上年度公佈實施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編纂,並印刷成卷。

三十二、規章制度制定流程見附件二。

三十三、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工作規章制度規章制度 篇3

(一)調劑人員必須具有全心全意為廣大病員服務的思想和高尚的醫藥道德,對工作認真負責,把好藥品質量關,確保病人用安全有效。

(二)調配人員根據處方調配發藥。非本字處方不予調配。

(三)收方時審查處方內容,醫師籤各無誤後方可調配。如發現不妥之處或因缺藥不能全部配發時,應與醫師聯繫修改後再行調配。急症處方先調配。

(四)配方時應細心準確,按照調配技術規程進行調配,中藥配方應按處方應付的統一標準調配,稱量要準確,嚴禁估量抓藥,毒性藥材要逐劑稱量,凡需先煎,後下,烊化,沖服,包煎的藥材應單包,並在包上註明煎服方法。

(五)要嚴格執行配方複核制度、計價、配方發藥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

(六)發藥時,應將病人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詳細寫在藥袋上,並應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對已發出的藥品原則上不予退藥,如特殊情況確需退藥時,只限原包裝片、丸劑、其藥品各稱及含量、規格清楚者,需經處方醫師開退藥處方,説明理由並附報銷單據,方可辦理退藥。

(八)藥品應按劑型、藥理作用等分類排序,定位放置。

(九)藥品應定期檢查,對有效期的藥品應建立登記管理制度,確保藥品質量。

(十)對毒劇藥、貴重藥及自費藥品應按有關規定管理,實行專人專帳,專櫃加鎖保管,並做到逐日消耗統計,月終盤點,帳物相符。

(十一)凡屬自費藥品,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價、交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公費報銷。

(十三)調劑室的藥品應每日盤點,建立健全統計報銷制度。

(十四)調劑室工作人員要衣帽整潔,注意個人衞生並保持好室內衞生,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擅自脱崗,不遲到早退。

(十五)非本室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調劑室。

(十六)凡是庫內有藥,病人需要應及時領取保證病人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