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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關係的相關規定(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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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關係的相關規定(通用多篇)

繼子女對繼父母贍養義務的規定 篇一

1、對於名分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由於繼父母沒有撫養教育繼子女,因此繼子女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2、對於共同生活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由於繼父母已經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因此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 篇二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互有繼承權。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後, 繼子女並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盡過什麼贍養義務,沒有形成扶養關係,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權問題了。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給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 而繼子女未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一般視為形成了扶養關係,但分配遺產時應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其額。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規定 篇三

我國《繼承法》第 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 配偶、子女、父母,並明確《繼承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也有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而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不同與其他父母與子女關係,它是由於父或母再婚。

然而根據我國法律,僅僅憑藉生父母再婚這一事實,並不必然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在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他們之間才具有法律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他們之間才能適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