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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介紹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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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介紹新版多篇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操作規程 篇一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操作規程

來源:人行尤溪縣支行 時間:2009-02-20 點擊: 29166

標籤:個人信用報告

信用記錄 徵信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徵信分中心及查詢網點受理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的業務操作,確保個人信用報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用報告本人查詢規程》等規定,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徵信分中心及查詢網點(以下稱查詢機構)。第三條 查詢工作應遵循合規、及時和保密的原則。

第二章 個人信用報告查詢

第四條 個人可到徵信中心或當地的查詢機構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或代理他人查詢信用報告。

第五條 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備查。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等。

(二)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見附表1)。第六條 代理他人提交查詢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託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備查;

(二)委託人授權查詢委託書;

(三)代理人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司法機關和其他依據法律規定有查詢權限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合稱司法部門)可到當地的查詢機構申請查詢相關涉案人員的信用報告。申請司法查詢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司法部門簽發的個人信用報告協查函或介紹信(包含情況説明和查詢原因,被查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申請司法查詢的經辦人員的工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司法查詢的經辦人員應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司法查詢申請表》(見附表2)。第八條 接到查詢申請後,查詢機構應根據第五、六、七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門經辦人員)提供的資料當場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查詢機構應不予受理,並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條 對於現場受理的查詢申請,已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應當場進行查詢,並打印查詢結果交申請人簽收。

第十條 未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應將現場受理的查詢申請登記到《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申請登記表》(見附表3,下稱申請登記表)中,並在當日下班前通過專用電子郵箱把申請登記表發送至徵信中心。

第十一條 對於各地查詢機構轉交的查詢申請,徵信中心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通過專用電子郵箱將查詢結果返給各地查詢機構。

第十二條 未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接收到徵信中心返回的查詢結果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事先約定的接收方式將查詢結果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可以事先約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現場領取,申請人在約定日期內到當初提交申請的查詢機構領取查詢結果。現場領取查詢結果時,申請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查詢申請表,並在申請表接收人處簽字。本人直接提交查詢申請的,不能委託其他人領取。委託他人提交查詢申請的,只能由委託人或代理人前往領取。

(二)電子郵件或郵寄,查詢機構在約定日期內發出電子郵件或特快專遞。申請人應事先在申請表上註明電子郵箱或詳細通訊地址。郵寄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十三條 在信用報告查詢收費的相關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詢部門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時暫不收費。

第三章 查詢用户的創建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查詢機構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受理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明確崗位職責及A、B角,並將A、B角配備情況報徵信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徵信中心負責統一創建和管理各查詢機構的查詢用户。

第十六條 各查詢機構的查詢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書面通知徵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員停用原查詢人員使用的查詢用户,並申請新的查詢用户。

各查詢機構申請新的查詢用户時,應填寫《徵信中心查詢用户申請表》(見附表4)。第十七條 各用户要專人專用,不得私自轉給他人使用,更不能設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條 各用户必須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碼,第一次登錄系統後必須立即更改密碼,至少每個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碼,密碼要符合複雜性規定。

第十九條 各用户必須為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用信息,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信用報告。第二十條 各用户離開操作枱時,必須退出系統。

第四章 資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查詢機構要對所有查詢相關的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整理歸檔。檔案資料按照一事一檔,編號管理的原則進行。檔案資料包括查詢申請人提供的查詢申請書、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司法部門簽發的個人信用報告協查函或介紹信、查詢申請登記表等。

第二十二條 查詢機構要安排專門的檔案櫃存放信用報告查詢的相關檔案,並做好對檔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蟲、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檔案資料的借閲應當嚴格限定範圍,無查詢機構主管的審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詢、借閲和複製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查詢機構要按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對檔案資料(包括相關文件)進行管理。第二十五條 信用報告查詢相關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三年,到期可對檔案資料進行銷燬。對檔案資料的銷燬要遵照《中國人民銀行檔案管理規定》(銀辦發[2004]25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查詢機構應定期開展自查;各徵信分中心要對轄內查詢機構的執行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有違反本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造成個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1、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2、個人信用報告司法查詢申請表

3、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申請登記表

4、徵信中心查詢用户申請表

附表1

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編號: 信用報告編號: 申請信息(必填)

申請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出生日期

性別 户籍地址

手機號碼

固定電話 電子郵箱

學歷 □研究生及以上 □本科 □大專 □技術學校 □高中 □國中及以下 學位 □名譽博士 □博士 □碩士 □學士 □其他 婚姻狀況 □未婚 □已婚 □喪偶 □離婚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及郵編

職務 □高級領導 □中級領導 □一般員工 □其他 住宅地址及郵編

查詢原因(請選擇): □ 瞭解本人信用記錄 □ 申請信用卡被拒,需查詢

□ 異議申請需要 □ 為他人擔保被拒,需查詢

□ 申請貸款被拒,需查詢 □ 其它原因,請註明: 領取方式(請選擇):

□當場領取

□於______日內到查詢機構領取

□電子郵件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寄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手機號碼 固定電話 電子郵箱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 領取人(簽字):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查詢機構工作人員填寫 查詢機構 查詢機構聯繫人

查詢機構聯繫電話 查詢機構電子郵箱

查詢機構地址及郵編 受理人(簽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兩聯,查詢機構和查詢申請人分別保存,並作為查詢申請人領取信用報告的憑證。

附表2

個人信用報告司法查詢申請表

編號: 信用報告編號: 以下由查詢申請單位填寫(必填)查詢申請

單位名稱

聯繫電話

經辦人員

經辦人員 工作證號碼

協助查詢函或介紹信字號

被查詢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 查詢用途:

領取人(簽字):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查詢機構工作人員填寫 查詢機構 查詢機構聯繫人

查詢機構聯繫電話 查詢機構電子郵箱 查詢機構地址及郵編

受理人(簽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注:此表一式兩聯,查詢機構和查詢申請單位分別保存,並作為查詢申請單位領取信用報告的憑證。

附表3 個人信用信息查詢申請登記表

接收機構:

接收機構聯繫人、電話:

查詢申請表編號 日期 被查詢人姓名 被查詢人有效證件類型 被查詢人證件號碼 查詢申請人聯繫方式 查詢原因 備註

注:此表在尚未開通查詢用户的查詢機構上傳查詢申請時使用

附表4 徵信中心查詢用户申請表

機構名稱:(蓋章)

用户名 用户姓名 所屬部門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備註

填表人:

年 月 日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介紹 篇二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介紹 隨着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進一步深入,社會公眾信用意識不斷提高,瞭解本人信用狀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為方便社會公眾便捷地獲取本人信用信息,進一步拓寬個人徵信系統服務渠道,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設了基於互聯網運行的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

平台以充分保護社會公眾隱私安全為前提。一是確保身份安全。社會公眾必須經過嚴格的身份驗證,才能成為平台的註冊用户,使用平台的信息查詢功能。二是確保操作安全。註冊用户進行信用信息查詢時,還須通過手機短信、數字證書等方式與平台交互,通過驗證核實後方能獲取信用信息結果。

平台現提供兩種身份驗證方式:一是數字證書驗證方式,即通過與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合作的商業銀行頒發的數字證書確認個人身份;二是問題驗證方式,即通過在線回答問題方式確認個人身份。

平台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提示、個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個人信用報告三種產品服務。註冊用户可通過互聯網或手機短信提交查詢申請並獲取查詢結果。查詢結果非實時反饋,一般為成功提交查詢申請的第二天。

個人信用信息提示是註冊用户在個人徵信系統中是否有逾期記錄的提示性信息。註冊用户可以通過互聯網平台或手機短信提交查詢請求;次日,用户可以登錄平台查看查詢結果,對於通過手機短信方式提交查詢請求的,平台還會自動通過手機短信反饋查詢結果。

個人信用信息概要為註冊用户提供其在個人徵信系統中信貸記錄、公共記錄和查詢記錄的彙總信息。註冊用户登錄平台後在線提交查詢申請;次日登錄平台,申請獲取確認碼,平台會自動將確認碼發送到註冊用户預留的手機上,正確輸入後,可在線查看本人的個人信用信息概要。

個人信用報告為註冊用户提供其在個人徵信系統中信貸記錄、公共記錄和查詢記錄的明細信息。為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註冊用户查詢個人信用報告需要再次進行身份驗證,通過身份驗證後次日可登錄網站查看個人信用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介紹 篇三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介紹

作者:金投網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統一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又稱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人民銀行於1997年立項建設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2004年2月,人民銀行又啟動了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同年4月成立銀行信貸徵信服務中心。2006年 1月,全國集中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成並正式運行。同年7月底,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升級成為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一直作為人民銀行的金融信息化項目管理,與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合署辦公。戴根有同志兼任徵信管理局局長和信貸徵信服務中心主任。

經中編辦批准,2006年11月,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正式註冊為事業法人單位,註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2007年4月17日,人民銀行黨委決定徵信中心與徵信管理局分設,戴根有同志專職任徵信中心主任。2008年5月9日,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在上海舉行揭牌儀式,目前在北京和上海兩地辦公。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擬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的總體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

3、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的業務技術標準。

4、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

5、負責組織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負責彙總和分析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負責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諮詢服務。

8、負責組織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運行中的爭議處理。

9、負責組織對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徵信業務知識培訓。

10、負責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1、負責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2、承辦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操作規程 篇四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徵信分中心及查詢網點受理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的業務操作,確保個人信用報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用報告本人查詢規程》等規定,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徵信分中心及查詢網點(以下稱查詢機構)。

第三條 查詢工作應遵循合規、及時和保密的原則。

第二章 個人信用報告查詢

第四條 個人可到徵信中心或當地的查詢機構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或代理他人查詢信用報告。

第五條 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備查。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等。

(二)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見附表1)。第六條 代理他人提交查詢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託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並留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備查;

(二)委託人授權查詢委託書;

(三)代理人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司法機關和其他依據法律規定有查詢權限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合稱司法部門)可到當地的查詢機構申請查詢相關涉案人員的信用報告。申請司法查詢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司法部門簽發的個人信用報告協查函或介紹信(包含情況説明和查詢原因,被查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申請司法查詢的經辦人員的工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司法查詢的經辦人員應如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司法查詢申請表》(見附表2)。

第八條 接到查詢申請後,查詢機構應根據第五、六、七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門經辦人員)提供的資料當場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查詢機構應不予受理,並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條 對於現場受理的查詢申請,已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應當場進行查詢,並打印查詢結果交申請人簽收。

第十條 未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應將現場受理的查詢申請登記到《個人信用報告查詢申請登記表》(見附表3,下稱申請登記表)中,並在當日下班前通過專用電子郵箱把申請登記表發送至徵信中心。

第十一條 對於各地查詢機構轉交的查詢申請,徵信中心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通過專用電子郵箱將查詢結果返給各地查詢機構。

第十二條 未開通查詢終端的查詢機構接收到徵信中心返回的查詢結果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事先約定的接收方式將查詢結果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可以事先約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現場領取,申請人在約定日期內到當初提交申請的查詢機構領取查詢結果。

現場領取查詢結果時,申請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查詢申請表,並在申請表接收人處簽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詢申請的,不能委託其他人領取。委託他人提交查詢申請的,只能由委託人或代理人前往領取

(二)電子郵件或郵寄,查詢機構在約定日期內發出電子郵件或特快專遞。申請人應事先在申請表上註明電子郵箱或詳細通訊地址。郵寄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在信用報告查詢收費的相關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詢部門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時暫不收費。

第三章 查詢用户的創建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查詢機構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受理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明確崗位職責及A、B角,並將A、B角配備情況報徵信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徵信中心負責統一創建和管理各查詢機構的查詢用户。第十六條 各查詢機構的查詢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書面通知徵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員停用原查詢人員使用的查詢用户,並申請新的查詢用户。

各查詢機構申請新的查詢用户時,應填寫《徵信中心查詢用户申請表》(見附表4)。

第十七條 各用户要專人專用,不得私自轉給他人使用,更不能設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條 各用户必須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碼,第一次登錄系統後必須立即更改密碼,至少每個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碼,密碼要符合複雜性規定。

第十九條 各用户必須為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用信息,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信用報告。

第二十條 各用户離開操作枱時,必須退出系統。

第四章 資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查詢機構要對所有查詢相關的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整理歸檔。檔案資料按照一事一檔,編號管理的原則進行。檔案資料包括查詢申請人提供的查詢申請書、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司法部門簽發的個人信用報告協查函或介紹信、查詢申請登記表等。

第二十二條 查詢機構要安排專門的檔案櫃存放信用報告查詢的相關檔案,並做好對檔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蟲、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檔案資料的借閲應當嚴格限定範圍,無查詢機構主管的審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詢、借閲和複製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查詢機構要按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對檔案資料(包括相關文件)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信用報告查詢相關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三年,到期可對檔案資料進行銷燬。對檔案資料的銷燬要遵照《中國人民銀行檔案管理規定》(銀辦發[2004]25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查詢機構應定期開展自查;各徵信分中心要對轄內查詢機構的執行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有違反本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造成個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篇五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本人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委託代理人:蔡小英,身份證號碼:XXxxxxxx,於2014年8月8日代理查詢本人的個人信用報告,並將查得的信用報告轉交給本人。

委託人:

代理人:

委託日期:年月日

承諾

以上委託書確係委託人親自出具,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