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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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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淺談

農村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淺談

近年來,我縣繼承和發展“楓橋經驗”,進一步提煉“楓橋經驗”的內涵和實質,採取形式多樣、羣眾樂於接受的途徑解決農村基層矛盾糾紛,基本保證了農村矛盾糾紛“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的良好局面。

我縣高度重視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縣委政法委牽頭成立了縣行業調解中心,主管全縣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協調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信訪局制定矛盾糾紛化解各項工作制度和措施保障。全縣城鄉成立縣、鄉、村、組四級綜治中心、綜治工作站(工作室),為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提供了堅強的陣地和場所。綜治中心突出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抽調調解能手和全縣部分律師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先後成立以個人命名的調解工作室,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種調解方式互相配合、共同發力,全力做好全縣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農村因與城市在地理、經濟、文化、人文等因素的不同,農村的矛盾糾紛和城市呈現出明顯的不同。農村可以看做是“熟人社會”,事情的解決更傾向德高望重的長輩或是本村主事人的斡旋,往往很難解決的事情,通過幾個權威的人就可以把矛盾糾紛解決消化掉。但是城市更像是“陌生人社會”,事情的解決多依賴於規則,城市的矛盾糾紛很多人選擇通過司法訴訟的程序解決。在農村這個大舞台,化解矛盾糾紛要因地制宜,體現“農村特色”。

以羣眾為中心,把“調解圓桌”放到田間地頭。農村的事很多都是與土地、房屋、鄰里、婚姻家庭相聯繫,矛盾的根源往往都是從小處出現,就像人身上的瘡一樣,如果不採取正確的方式及時治療,這個瘡就會越來越大,直至病入膏肓,成為一個威力無窮的炸彈。如果把調解桌僅僅侷限在綜治中心、行政服務大廳、司法所、基層法庭,矛盾糾紛往往不能快速解決,針對矛盾發生地,合理的將“調解桌”搬到田間地頭,搬到羣眾的家裏。讓村裏的老少爺們坐在一起好好談談議議,對於土地糾紛,調解員完全可以拿上百米繩帶着雙方一起去地裏量量,用事實説話,用真情調解。我縣部分鄉鎮綜治中心和司法所在調解農村羣眾糾紛上做的很有亮點,我縣某村村民與鄰居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因為此事雙方見面就吵,甚至有一次差點要動手。村委多次當面調解,雙方均認為對方多佔,認為村委不公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村委解決不了,鄉鎮綜治中心和司法所進行了調解前研判,探討問題的癥結所在。通知兩人準備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在爭議土地上等候調解,鄉綜治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員來到了兩家的承包地裏,告訴兩家人:“我們的矛盾就是因地而起,今天這裏就是我們的調解現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就是我們的調解的依據,我們今天就用百米繩當筆書寫事實,你們有沒有異議?”“兩家人看到這麼嚴肅公正的場面,當場表示願意接受這樣的處理,並簽字表態”。按照土地證書,量出了兩家人的土地面積,雙方丈量分割之後仍然多出3分地,鄉綜治工作人員和村委幹部表示集體土地歸還村集體,雙方沒有任何意見,土地矛盾糾紛解決。

把握基層羣眾心理因素,促成矛盾糾紛快速化解。農村人生活在一個小範圍內,低頭不見抬頭見,誰家有個啥事,很快全村都傳遍了,甚至成為一些農村留守婦女的談資,有些事情傳着傳着就變味了,農村羣眾有些時候更愛“面子”,也非常希望自家的矛盾糾紛快速解決。這也為我們解決問題提供了很好的抓手。農村很多羣眾害怕“告狀”,有些人更害怕當“被告”,覺得當被告的話,應該是大家口中説的“壞人”。所以在農村,一些矛盾糾紛一直得不到解決,出現長期上訪的情況,但是上訪人或是上訪相對方一旦起訴走司法程序,涉法涉訴的矛盾糾紛有可能出現“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情況。比如,我縣基層法庭每年要受理大量的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雙方下過彩禮,有些辦過酒席,但是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在一起居住很短的時間甚至就沒有在一起居住,一方不願意繼續生活索要彩禮,雙方形成矛盾糾紛,不能化解進而訴訟,但是這種案件大多在起訴後就可以通過調解手段結案,此時調解介入是最好的時機,可以做到案結事了,心理因素掌握好,不但可以提高農村婚約彩禮矛盾的糾紛化解率,對農村其他矛盾糾紛的解決也有促進作用。

農村矛盾糾紛會隨着社會的發展出現越來越多不同的情況,我們要繼承和發揚“楓橋經驗”,準確把握內涵,,在以後的農村矛盾糾紛化解中要靈活運用“楓橋經驗”,結合我縣實際認真總結、發展、拓展“楓橋經驗”,成為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