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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1.2.3內容總結 巴塞爾協議1.2.3內容總結【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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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1.2.3內容總結 巴塞爾協議1.2.3內容總結【通用多篇】

巴塞爾協議Ⅲ: 篇一

由27個國家銀行業監管部門和中央銀行高級代表組成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10年9月12號宣佈,各方代表就《巴塞爾協議三》的內容達成一致。作為全球銀行業的資本新規,《巴塞爾協議三》將於全球流動性標準儀器成為金融危機後重要金融改革舉措,其成果將提交給今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峯會舉行最後表決。

根據這項協議,商業銀行必須上調資本金比率,以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通過了加強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爾協議Ⅲ》,核心內容在於提高了全球銀行業的最低資本監管標準,主要的變化:

(1)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核心”一級資本佔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級資本規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間執行。總資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為8%。

(2)增設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的“資本防護緩衝資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此後,“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總資本充足率分別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週期資本緩衝區間,由各國根據情況自行安排,未明確具體實施安排。

巴塞爾協議Ⅰ 篇二

1988年巴塞爾協議全稱為《統一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其目的是通過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減少各國規定的資本數量差異,加強對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消除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1988年巴塞爾協議基本內容由四方面組成:

1、資本的組成。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資本分為兩級。第一級是核心資本,要求銀行資本中至少有50%是實收資本及從税後利潤保留中提取的公開儲備所組成。第二級是附屬資本,其最高額可等同於核心資本額。附屬資本由未公開的儲備、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普通呆賬準備金)、帶有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長期次級債務和資本扣除部分組成。

2、風險加權制。巴塞爾協議確定了風險加權制,即根據不用資產的風險程度確定相應的風險權重,計算加權風險資產總額:一是確定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風險權數,即將不用資產的風險權數確定為五個檔次:分別為0、10、20、50、100。二是確定表外項目的風險權數。確定了1、20、50、100四個檔次的信用轉換系數,以此再與資產負債表內與該項業務對應項目的風險權數相乘,作為表外項目的風險權數。

3、目標標準比率。總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之比為8%(其中核心資本部分至少為4%)。 銀行資本充足率=總資本/加權風險資產

4、過渡期和實施安排。過渡期從協議發佈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從事大額跨境業務的銀行資本金要達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爾協議主要有三大特點:一是確立了全球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二是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標準的意義。通過強調資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銀行經營從注重規模轉向資本、資產質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發展中國家債務危機的影響,強調國家風險對銀行信用風險的重要作用,明確規定不同國家的授信風險權重比例存在差異。

巴塞爾資本協議Ⅱ 篇三

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資本協議的重點。該部分涉及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操作風險有關的最低總資本要求的計算問題。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受規章限制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以及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率。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比率,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議在原來只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風險加權資產等於由信用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再加上根據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

②第二大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係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其一,銀行應當具備與其風險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其二,監管當局應當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儘管措施。其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資本監管標準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其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③第三大支柱:市場約束。市場約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場約束的有效性,直接取決於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場參與者才可能估計銀行的風險管理狀況和清償能力。新協議指出,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提高金融體系安全性和穩定性的潛在作用,並在應用範圍、資本構成、風險披露的評估和管理過程以及資本充足率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對於一般銀行,要求每半年進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對那些在金融市場上活躍的大型銀行,要求它們每季度進行一次信息披露;對於市場風險,在每次重大事件發生之後都要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巴塞爾資本協議Ⅱ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於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範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着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繫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並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新協議在第一支柱會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併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於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於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採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採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後,銀行可採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監管資本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範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複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於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於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