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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租協議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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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租協議書多篇

土地轉租協議書篇一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解決垃圾填埋場填埋垃圾用土資源,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以下協議:

一、租用範圍及用途

甲方將李莊村一社疙瘩山所屬土地4.0畝土地,出租給乙方作為垃圾場填埋用土土源使用。

四址:東,以文連年地界為界;南,以董召花、李存福地界為界;西,以舊土塬為界;北,以地埂為界。

乙方租用土地用途:用於生活垃圾場的填埋用土土塬。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支付方法

租用期限為3年,從201_年7月至201_年6月30日。

租金及付款方式:三年租金共計3.2萬元(大寫:叁萬貳仟元整),處理善後相關事宜(主要包括從中協調、處理糾紛等不確定因素)費用3000元(大寫:叁仟元整),以上共計3.5萬元(大寫:叁萬伍仟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由甲方負責將三年租金分發給農户。

三、甲方權利義務

1、租用期限內,甲方不得再次將該土地出租給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在租用期限內,甲方農户不得擅自耕種。

2、甲方農户提出無理要求或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取土的,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

四、乙方權利義務

1、租用期限內,乙方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2、租用期滿後,若乙方將租地內的土尚未取完,甲方將以每畝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收取租金。

3、乙方將其租地內的土取完,必須耕復土地之後,才能交還甲方。

4、乙方將其租用地內只有取土,不得將垃圾及污水排放到甲方所屬租地內。由此產生的矛盾,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附件:租用土地草圖。

甲方 (簽字或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二○__年 月 日

土地轉租協議書篇二

出租方(甲方):清苑縣南營頭村

承租方(乙方):清苑縣忠惠種植技術服務專業合作社

為了充離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調劑農村產業結構,增進農村經濟發展,甲方受户等承包農户的委託自願將承包土地租賃給乙方經營;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國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措施》、《合同法》、《物權法》等相干法律法網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用處

出租的土地用於高效農業(種植業)生產或規範化的農業園區建設,不得挪作非農建設。

二、土地出租面積及方位

土地面積以林業局勾劃的面積(或按實際丈量的面積)為準,甲、乙雙方認可的面積共__畝,其中:__田畝,__地畝。座落在清苑縣南營頭村 四周邊界:東至__,南至__,西至__,北至 (具體方位詳見土地平面圖)。

三、土地租期為__年,從二○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土地流轉期內,如遇國家徵佔土地,甲、乙雙方按照國家規定,協商終止合同,其徵佔土地的附屬物補償履行誰投資誰享受,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者。

四、土地租賃遵守的原則

(一)、雙方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要充分尊重承包農户的意願,不得采用行政干涉或訛詐脅迫等手段逼迫租賃。

(二)、租賃期滿土地復耕。由於租賃可能導致土地耕種條件受損的,乙方應當參照復耕所需費用(10672元/畝)繳納復耕保證金。復耕保證金由南營頭村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代為收取,履行專户管理。租賃期限屆滿,未造成耕種條件侵害或者乙方已經自行恢復土地耕種條件的,復耕保證金應當如數返還。乙方未自行復耕的,按規定收取土地復耕費。復耕保證金可以抵作土地復耕費。

(三)、土地租賃後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關係不變;乙方只有利用權。乙方在租用期間,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將租用的土地自行轉讓給第三者。

(四)、租賃的土地不得轉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處,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租賃土地上的水利設施、道路等公益事業由乙方掩護和維修,並保證水系和道路的暢通。

五、土地租金及結算

1、土地流轉租金:

(1)租金:每畝每年按玉米__公斤,小麥__公斤盤算實物量;價格按當地市場中等價(或按當年國家最低掩護價格)盤算土地租金或直接以每畝___元現金支付。

(2)收益分成:乙方在甲方柑桔盛產期大批上市收穫(收購)後,乙方一是按照國家退耕還林的補貼政策每年___元支付給甲方,二是按照收入利潤總額的開,將%的利潤支付給甲方。

2、租金支付措施及時間:乙方每年分二次以支付現金的方法補給農民。採用先交後租措施,玉米在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小麥在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3、甲方小面積畝土地已實行退耕還林,由乙方享受退耕還林政策補貼,由於國家對退耕還林的補貼採用直補農户的措施,農户直接享受退耕還林政策補貼應衝減乙方的租金。

六、土地附着物的補償 租賃土地上的附着物,應由甲、乙雙方當面盤點核實,由乙方按國家有關政策(或《土地法》)或當地政府(區政府)文件規定的有關補償標準,一次性用現金補償給農民。

七、雙方的權利責任

1、在租用期內,乙方在國家政策領域內,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經上級批准,並按國家規定辦理必備的手續後,可在租用土地內修建道路和排灌等水利設施,修建必須的生產及管理用房,所佔用土地,甲方應無條件容許。甲方經上級批准,需新建公路或其他公益設施,所需乙方已租用土地,乙方應無條件支撐,甲方根據實際佔用量協商調減租地面積,並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調劑土地租金。

2、甲方農户在政策規定領域內,經批准,需在乙方租地內新建農用生活用房,經乙方容許後,建房所佔土地面積,乙方不再支付土地租金。但農户必須酌情補償乙方的喪失(協商)。

3、甲方將土地出租給乙方後,由乙方享受國家有關農業開發的各種優惠政策。乙方享有自主經營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正常用工、購物、施工等。同等條件下,乙方普通用工應優先考慮甲方。

4、乙方在租用期間,其用電、取水、排水應享受當地社員同等候遇。

5、乙方在經營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搞好社會治安及其安全,未經乙方容許,人畜不得進入租界,造成喪失由甲方當事人承擔。

八、在租地期間,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甲方土地損毀,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固定建築用地到合同期滿後由乙方按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負責復耕(標準見前面四條二款)。

九、乙方生產經營期間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干政策。

十、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簽字,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1、土地租賃期內,任何一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同,若甲方終止合同,賠償乙方投資開發的全部費用;若乙方終止合同,投資的建設設施、設備在該土地上的一切,一律歸甲方所有,同時負責土地的復耕。

2、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交清土地租金。

(1)若乙方到期不支付租金給甲方,超期由乙方按租金額年息5%支付利息,直到付清全部租金;

(2)乙方交納租金超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甲方將收回土地,並由乙方賠償甲方全部喪失;

(3)若甲方違約,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喪失,乙方退回租金(或不付租金),喪失由甲方賠償。

十一、本合同期滿,乙方是否租用應在期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用權。

十二、合同清償,若乙方不再續租或無法履行合同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合同。乙方投入的基礎設施:

(1)退耕還林的土地租賃按退耕還林政策處理,林權證歸甲方所有;

(2)固定的建築物(不含公益設施)如房屋等固定資產經相干部門專業人員評估其價值後,拍賣或抵償部分復耕費,差額部分由乙方用現金找補給甲方。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的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十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鄉(鎮)、村各一份,農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門和鑑證機關各一份。

十五、本合同一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定,乙方就要交納復耕保證金。交了復耕保證金才由雙方當事人正式簽訂合同;交了租金才由甲方在約定的時間交出租賃土地,本合同才正式生效。以前凡與本合同相牴觸的一律破除。

附件:

1、農户授權委託書

2、土地租賃户花名冊

3、土地勾劃圖。

甲方: 代表: 身份證:

乙方: 代表: 身份證:

村委會: 代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土地轉租協議書篇三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自願原則,就租賃土地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土地範圍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積平方米,用以 。

第二條:租賃土地期限

租賃開始時間為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為 年 月 日。若土地租賃期限已滿,為保證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甲方無條件延長租期;租賃費按年計算。

第三條:租賃土地租金

本協議租金實行(五年)支付制,租金總額(大寫) 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相關的租金。

2、協議簽訂後一天內提供場地。

3、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乙方完工退場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費用,干擾乙方退場。

5、甲方應負責協調相鄰土地所有人之間的關係及周邊道路的使用,相鄰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施工生產。

6、甲方應提供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户口本等有效證件,經乙方驗證後複印其文件備存。所有複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根據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以保證生產。

2、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和抵押。

3、乙方有義務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由甲方按有關規定報批後,重新協商。

第六條: 協議的解除

1、本協議期限滿後。

2、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

3、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協議的能力。

第七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協調解決,滿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協調解決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

租賃期滿或協議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協議終止後5日內將租賃的場地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鎮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條:附則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