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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散居孤兒監護養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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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散居孤兒監護養育協議

社會散居孤兒監護養育協議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最低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文件要求,為保障孤兒基本權益,甲乙丙三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必須嚴格遵守《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孤兒政策。

二、甲方責任

1、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向乙方按時足額發放丙方基本生活費,直至協議終止。

2、對於乙方對丙方的養育行為進行指導、培訓、監督和評估。

3、接受丙方有關監護和撫養質量的反映和其它訴求。

三、乙方責任

1、履行我國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對丙方的人身、財產及一切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保護。

2、視丙方為家庭成員,不得歧視、虐待丙方,不得使其流浪、居無定所。

3、每年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基本生活費,並用於丙方飲食、衣物被褥、日用品、教育、醫療、康復等在內的開支,保證丙方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其它成員。

4、保證丙方處於義務教育階段時能夠接受應當接受的義務教育,對殘疾者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或特殊教育。

5、保證丙方接受基本公共醫療衞生服務,幫助大病或殘疾孤兒醫療救助。

四、丙方權利與義務

1、知曉自身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

2、向甲方反映乙方的養育質量。

3、在乙方為丙方提供與其家庭成員相同的生活條件下,尊重並服從乙方的教育和管理。

五、違約責任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監護責任和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進行監督指導,如乙方未能切實履行監護、撫養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並與變更後的新監護人重新簽訂監護協議。

六、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協議白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孤兒年滿18週歲、致孤原因消除、弄虛作假經審查核實三類退出保障的情況或因乙方違約造成監護人變更的情況,協議終止。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丙所轄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留存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