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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9.78K

第一篇: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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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

___________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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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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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寧波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1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 1.本合同:指《寧波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寧波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寧波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寧波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2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寧波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3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4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金額

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2014年11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三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2.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寧波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醛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4)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醛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税收

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税。

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3)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4)合同(5)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6)合同(7)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

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受託人:寧波市金港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 年 月日

第三篇: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 受託人:_______市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真: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受託人:_______市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 年 月日

第四篇:資金信託合同(電力)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 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篇: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來源:作者:

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鑑於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並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專業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為有效運用其資金,基於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託關係。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願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户。

3、信託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託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權限與核算

1、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託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託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託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説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託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制訂並履行信託計劃,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信託資金不屬於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信託不因乙方的名稱變更、法人變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乙方的辭任而終止。

4、乙方應當為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

5、乙方應當將信託資金和自有資金分開管理,並將不同客户的信託資金分別記賬。

6、乙方應妥善保存信託資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記錄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後查詢。

7、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收取報酬。

8、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資金承擔。乙方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9、乙方以信託資金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

10、如果受益人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繳受益人個人所得税費的義務。

第六條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乙方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受益人可以隨時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説明。

3、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信託受益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的歸屬、分配方式及乙方的報酬

1、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起5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户。

2、乙方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3、在本合同設定的信託期限內,乙方收取手續費計算標準為:。

4、信託終止後乙方行使請求給付報酬權時,可以留置信託資金。扣除乙方應收手續費後的信託資金及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户。

第八條信託的變更、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託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於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託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託即告終止,信託終止時,乙方在扣除手續費後須將全部信託資金及利益歸還給甲方。

4、本合同信託資金應與甲方其他信託財產、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資金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資金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九條信託事務的報告

本資金信託終止,乙方應當於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送達甲方。

第十條税費的繳納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應各自承擔各自取得的信託利益和手續費部分應繳納的有關税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風險提示與承擔

(對信託運用風險及本合同所述資金信託的特有風險予以明示,並説明責任分配原則。)第十二條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乙方職責終止或辭任時,新受託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託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財產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