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婚禮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為 (新郎)和 (新娘)的婚禮儀式提供相關服務。本合同中“□”後內容為可選內容,雙方可根據實際需求以劃“√”方式選定適用,可多選。
二、婚禮儀式開始時間:
三、婚禮儀式舉行地點: 市區(縣)路(街)號。
四、婚禮服務項目
策劃服務 □ 主持服務 □ 攝像服務 □ 攝影服務
化粧服務 □ 鮮花服務 □ 樂隊服務 □ 場地服務
婚車租賃服務
各個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要求和費用標準由雙方以附件形式約定。
五、服務費用及支付
1、各項服務費用合計為 元,大寫
2、本合同簽訂後當日,甲方應 □按服務費用總額的20%即 元向乙方支付定金; □按服務費用總額的 %即元向乙方支付預付款。定金和預付款可抵作服務費用;
3、策劃方案經簽字確認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費用總額的 %,即 元。
4、餘款 元,應在 付清。
5、本合同簽訂後雙方約定新增加或取消服務項目的,相應費用應計入服務費用總額或從服務費用總額中扣除。
6、乙方收到錢款,應即時向甲方開具收款憑證。
六、合同變更
1、甲方因故需變更服務項目、內容、時間的,應在舉行婚慶儀式前15日通知乙方,並與乙方簽訂變更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乙方如因意外情況(如車輛、設備故障、人員生病、等)導致合同約定的車輛、司儀、攝影、攝像等需要變更的,應在舉行婚慶儀式前48--72小時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調換,並退還甲方50%的該項服務費。
七、雙方主要違約責任
1、因自身原因,一方於婚禮儀式14日之前(不含14日)要求取消具體服務項目的,應以該項目服務費的%作為違約金;於婚禮儀式7日之前(不含7日)要求取消具體服務項目的,應以該項目服務費的%作為違約金;於婚禮儀式7日之內(含7日)要求取消具體服務項目的,應以該項目服務費的%作為違約金。
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以外,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並應支付乙方實際支出的費用;由於乙方原因導致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乙方應退還該項目服務費,並按該項目服務費的%支付違約金。
3、由於一方原因給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代租婚車服務違約責任
(1)婚車無法按約定提供服務的,乙方除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約定的備用車輛,還應退還差額婚車租賃費。
(2)實際婚車低於約定級別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租賃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
(3)實際婚車數量少於約定的,乙方應退還代租服務費和相應的租賃費用,並支付相應租賃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
(4)婚車未在約定時間內到達起始地點超過 分鐘以上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租賃費用的%作為違約金。由於乙方原因導致婚車未在約定時間內到達婚禮儀式舉行地點超過 分鐘以上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租賃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
(5)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婚車毀損或違反交通法規的,車輛維修費、罰款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攝像服務違約責任
(1)攝影、攝像師無法按約定時間提供攝影、攝像服務的,經甲方同意,乙方應及時安排職業等級或技術水平相當的其他攝影、攝像師;乙方未做出替換安排或甲方不同意替換安排的,乙方應按該項服務費用的倍支付違約金。
(2)由於乙方原因導致照片、影像全部或部分滅失的,乙方應退還相應服務費用,並按相應服務費用的 倍支付違約金。
(3)乙方交付的拍攝成品中缺少約定必拍場景的,應按每個場景 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乙方交付的拍攝成品質量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可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1)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全部或部分約定義務的;
(2)甲方遲延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務費用,經乙方催告後日內仍未支付的;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或增加服務費用,經甲方催告後仍未改正的。
3、在婚禮儀式舉行前,一方因上述以外的原因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有權要求解約方在日內按服務費用總額的支付違約金。已支付定金的,也可選擇適用定金規則:甲方違反約定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違反約定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3、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十、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合同附件
具體服務事項以附件形式約定。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與附件內容不一致的,以附件為準。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