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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合同協議書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42W

第一篇: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協議書

房地產開發合同協議書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協議書

立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就開發位於,擬名為工程,開發面積約平方米的項目開發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出資及分紅

1.1初期開始運作,每方暫出資萬元,並與年月日前匯入以下賬户:

開户名稱:

開户行:

賬號:

1.2 項目運作完畢後,委託專業事務所對項目盈利情況進行審計,三方根據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2.1 為便於合作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由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 ”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和管理,是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項目部下設綜合部、工程部、財務部等部門。

2.2 項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項目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

項目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項目的一切事宜。

項目部的議事規則:

項目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項目所涉一切事宜。項目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後確定。項目部例會由項目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項目所涉事項由項目部協商一 1

致確定。

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項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項目部的例會。 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2.3 綜合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綜合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4工程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部設經理 人。

工程部的職責:

工程部經理的職責:

2.5 財務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財務部設經理 人。

第三章、支出的管理

3.1 所有資金支出保險有本合同兩方以上簽字方可支出。

3.2 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專職人員的工資標準由三方共同協商確定。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4.1 合作項目所涉的會計、税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4.2 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户。

4.3 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閲、瞭解費用支出情況。

4.4 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佈收支情況。

第五章 工程營造

5.1 合作項目工程施工單位的選擇,應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

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未經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參加合作項目工程的招標和施工。

5.2 合作項目工程的監理單位的選擇,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

5.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工程總價款採用“包死價”和工程設計變更據實結算的決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單位總包,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5.4 工程款的撥付日期由項目部決定,由財務部統一支付。屆時由工程部按工程進度提出工程款撥付計劃,待項目部批准後,由財務部執行。

5.5 工程的簽證、隱蔽記錄等工程資料由工程部保存。

5.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資料由專人負責。??

第六章、 房屋銷售:

6.1 本項目房屋銷售由協議三方共同協商委託房屋銷售中介銷售。

6.2 具體銷售價格、銷售政策由三方協商書面確定

第七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7.1 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協議。

7.2未經本協議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向他人轉讓。

7.3 竟買土地被有關部門收回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7.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八章、違約責任

8.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每逾期1日,按應交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

8.2財務人員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費用的,由派出單位按實際支付費用的×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章、合同管理

9.1 合作項目所涉的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和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為保證合作項目的依法、規範開發,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聘請法律顧問。

9.2 合同的洽談根據合同所涉內容,由項目部牽頭,所涉各部派員參加。根據洽談的內容由參加人員起草合同要點或草擬合同。合同的審查均由本合作項目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批准權由項目部行使。

9.3 本項目所涉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合同和非正式的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後的現象發生。

9.4 洽談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實施前述行為時,必要時應請求法律顧問予以協助。

9.5 洽談部門負責收集、記錄、整理、保管與合同有關的協議、 往來函件等。

9.6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各部應及時上報項目部,所涉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本部門的人員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必要時應諮詢法律顧問,共同提出解決辦法,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7 各類合同統一由綜合部專人負責管理,綜合部應對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

9.8 土地出讓合同、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與前述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機要、信函、電報、電傳、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台帳等資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台帳,及時歸擋保存。

第十章、其他約定事項

10.1 合作項目完成後,項目部及下設各部的辦公傢俱和其他用品由項目部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通過變賣的方式處理,變賣所得的資金按比例分配。

10.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

10.3 本協議簽訂後,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0.4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會議記錄等材料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 本協議書自本協議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0.6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三各方各執一份。每份協議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第二篇: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協議書新版

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

立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本着自願,公平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開發建設和銷售商住房項目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總則

1.1經本協議當事人(以下簡稱本協議當事人)充分協商,本協議當事人決定由甲方參加長沙市區路號地塊(以下簡稱號地塊)的竟買,拍買購得梅溪湖片區k-13地塊後,由本協議當事人按本協議的約定聯合投資開發。

1.2 本協議當事人雙方同意設立項目部,項目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其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決策和管理。項目部下設各部具體負責合作項目實施。

1.3 土地竟買、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工程款支付、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後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由項目部統一管理。

1.4 本協議當事人通過聯合竟買的方式取得合作項目的土地。

1.5 本協議當事人通過竟買方式競得開發土地,實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據經審批的施工圖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本協議當事人各自建設和銷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項目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户,費用的支取按本協議的約定統一撥付。

1.7 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實際分得房屋的確權建築面積分攤合作項目所發生的相關工程費用和其他税費。

第二條、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2.1 為便於合作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由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 ”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和管理,是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項目部下設綜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予決算部等部門。

2.2 項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項目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

項目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項目的一切事宜。

項目部的議事規則:

項目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項目所涉一切事宜。項目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後確定。項目部例會由項目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項目所涉事項由項目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繳納竟買保證金數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佔竟買保證金數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佔竟買保證金數額過半數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工程部另行確定。

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項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項目部的例會。

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第三條、費用的分擔

3.1 合作項目的配套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本項的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0.00)以下外牆以外的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車庫、地下管線公用設施設備、室外道路、綠化、建築小品、配電室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如本合同當事人是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價款、税費由各自負擔。

本項的工程款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牆以內所發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關税費。

3.3 合作項目發生的竟買保證金、拍賣佣金、出土出讓金、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4 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專職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辦公傢俱和配備車輛等所發生的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5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到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由派出方負擔。

3.6 項目部及下設部門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 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實際測繪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第四條、會計財務制度

4.1 合作項目所涉的會計、税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4.2 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户,該帳户須預留不少於兩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鑑。資金的支出由項目部書面決定後,由財務部實施。

4.3 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閲、瞭解費用支出情況。

4.4 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佈費用支出情況。

第五條、房屋的分配

施工圖通過審批後,由項目部確定分房方案。協商不成的,由項目部根據本協議當事人繳納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將房屋劃分為若干份,通過抓閹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絕抓閹的,視為拒絕抓閹一方接收本協議其他當事人抓閹分配後剩餘的房屋。

第六條、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買保證金的繳納日期按7.4項辦理。

6.2 拍賣機構佣金的繳納日期按7.5項辦理。

6.3 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日期按7.8項辦理。

6.4 竟買土地不成的,其竟買保證金的退還按7.6項辦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關部門所繳納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項目報批前由本協議當事人支付。

6.6 合作項目各項税收的繳納按税法和税務機關的規定各自繳納。

6.7 項目部及下設部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前繳納。

6.8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設計費日期。

6.10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監理費日期。

6.11 其他費用的支付,屆時由項目部根據合作項目的進度另行確定。

第七條、土地竟買:

7.1 本次拍賣會及本協議當事人共同擬竟買的地塊的簡介:

根據《長沙市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長土資房告字×號,2014年×月×日,長沙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單位將在長沙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樓拍賣廳舉行長沙市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本協議當事人決定參加上述×號拍賣地塊的竟買。

7.2 1號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設計主要指標

1. 地塊位置:長沙市大河西先導區梅溪湖片區k-13地塊

2. 地塊總面積:約85畝

3.土地用途:二類居住用地

4.容積率: 2.5

5. 建築密度: 24%

6、 綠地率:40%

7. 規劃建築面積:約13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面積)

7.3 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竟買k-13號地塊的樓面地價的竟買應價不超過人民幣元/平方米。

7.4 竟買保證金人民幣元,乙方支付前述保證金應於長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規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由其代本協議其他當事人轉交長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

7.5 拍賣機構的佣金,在拍賣機構規定日期的×日前由甲方支付,由其代本協議其他當事人繳納。本協議當事人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分攤拍賣佣金。分房方案確定後,按分得房屋得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後,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確權面積具實結算。

7.6 土地竟買的有關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竟買不成的,應在拍賣機構退還保證金到帳 後日內退還本協議當事人。

7.7 每方派員二名參加拍賣會,由出資最多的一方派員負責舉牌。竟買成交的,由甲方負責舉牌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

7.8 拍賣成交後,本協議當事人最遲應於長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規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備齊土地出讓金,並通過甲方轉交長沙市國土資源管理局。

7.9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甲方代本協議當事人簽訂。

7.10 拍賣成交後至《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前,任何一方毀約導致其他方將競得土地再行拍賣的,違約方應支付前次委託方和本協議當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違約方負責補足差額。

7.11 應價超過7.3項約定的,其他本協議當事人有權予以追認,也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選擇終止本協議的,負責舉牌的一方,應在拍賣結束後三日內退還其支付的保證金。

7.12 除竟買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買保證金和佣金不再退還。

第八條、工程前期:

8.1 合作項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項目部統一管理和決策,本協議當事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8.2 工程前期的報批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報批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項目的市場調研,確定開發項目的整體方案;

3、規劃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規劃設計單位),簽訂《規劃設計合同》;

4、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方案的報批;

5、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建築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建築設計單位),簽訂《建築設計合同》;

7、方案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批;

8、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9、施工單位招標(或確定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0、監理單位招標(或確定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11、委託質檢工作;

12、申辦開工計劃和《施工許可證》;

13、辦理規劃驗線,開發項目開工。

8.3 辦理上述事項向有關部門繳納的相關費用,本協議當事人應在繳納費用的×日前支付給財務部。

第九條、工程營造(第三條所指範圍的工程)

9.1 合作項目工程施工單位的選擇,應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未經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參加合作項目工程的招標和施工。

9.2 合作項目工程的監理單位的選擇,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

9.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工程總價款採用“包死價”和工程設計變更據實結算的決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單位總包,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撥付日期由項目部決定,由財務部統一支付。屆時由工程部按工程進度提出工程款撥付計劃,待項目部批准後,由財務部執行。

9.5 工程的簽證、隱蔽記錄等工程資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資料由專人負責。

第十條、 房屋銷售:

10.1 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協議當事人獨自派員銷售,銷售價格由分得房屋的當事人自行確定。統一以甲方的名義分別與購房的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據。收取的購房款進合作項目設立的獨立帳户。

10.3房屋的銷售採用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項目聘任的法律顧問負責。

10.4 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經過培訓後方能上崗。

10.5 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服從銷售部經理的管理。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和竣工材料的報批:

11.1 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由項目部負責統一組織,各方當事人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後,其保修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出價最低的一方承擔,或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託第三人承擔。

12.2 房屋的保脩金按工程結算值的 %計算,每方按實際分得的房屋面積予以分攤。除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時,保修單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費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與保修單位簽訂。

12.4 工程保脩金按工程保修合同條款支付。

12.5 保修期限內,如因保修單位的原因造成業主損失的,由保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一方承擔了責任,其有權向保修單位予以追償。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

13.1 房屋交付後,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13.2 物業管理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託其他的物業管理單位,並與之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條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4.1 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協議。

14.2未經本協議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向他人轉讓。 14.3 竟買土地被有關部門收回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每逾期1日,按應交金額的×?支付違約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逾期超過30日,視為違約方放棄本協議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其已支付的費用作為違約金。違約方已交的費用不足以賠償其他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足額賠償其他方的全部損失。

15.3 財務人員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費用的,由派出單位按實際支付費用的×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管理

16.1 合作項目所涉的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和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為保證合作項目的依法、規範開發,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聘請法律顧問。

16.2 合同的洽談根據合同所涉內容,由項目部牽頭,所涉各部派員參加。根據洽談的內容由參加人員起草合同要點或草擬合同。合同的審查均由本合作項目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批准權由項目部行使。

16.3 本項目所涉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合同和非正式的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後的現象發生。

16.4 洽談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實施前述行為時,必要時應請求法律顧問予以協助。

16.5 洽談部門負責收集、記錄、整理、保管與合同有關的協議、 往來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各部應及時上報項目部,所涉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本部門的人員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必要時應諮詢法律顧問,共同提出解決辦法,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7 各類合同統一由綜合部專人負責管理,綜合部應對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 16.8 土地出讓合同、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與前述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機要、信函、電報、電傳、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台帳等資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台帳,及時歸擋保存。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17.1 合作項目完成後,項目部及下設各部的辦公傢俱、辦公車輛和其他用品由項目部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通過變賣的方式處理,變賣所得的資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

17.3 本協議簽訂後,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7.4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會議記錄等材料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協議書自本協議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6 本協議書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協議當事人各方各執 份,副本各方各執 份。每份協議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第三篇:房地產開發合夥協議書

房地產開發合夥協議書

開發人:

合夥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明確責任,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夥項目

合夥項目為******************項目,設計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及地下部分約平方米,其中代建為間。

本項目的合夥經營範圍以與業主方簽約的合

同為原則,雙方共同履行。

第二條合作形式

根據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採用合作開發、分工

管理、共同經營,共同風險,共負盈虧的合作形式。合夥人管理人員的身份參與。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項目完成為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本合夥項目包括籌資的保證金元(如項目需要,按股權比例繼續出資)。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同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2、合夥人以現金出資總投資的%,佔股份的%。

合夥人以現金出資總投資的%,佔股份的%。

3、各合夥人的出資,應及時在籌資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時,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月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財務清算報表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子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並提前三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②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③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

結合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雙方各派出負責人組成項目部或項目公司。其權限是:①處理好外部關係,證照等手續辦理、資金籌措、銀行貸款辦理工作;②工程建設合同的執行等事項;③具體負責財務管理、售樓,合夥債務的清算及支付。

2、合夥人的其他約定: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應公司協商;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③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項目己經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會計事務所(或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財務人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

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品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第四篇:房地產合夥開發協議書

房地產合夥開發協議書

甲方:身份證號碼:乙方:王茗生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丁方:劉明光身份證號碼:

甲方、乙方、丙方就吸納丁方作為共同開發“保利星閣”商住樓的合夥人事宜,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條款,以期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共同開發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保利星閣”商住樓;

2、項目地址:都勻市斗篷山路(原龍山大道)紅旗新村旁;

3、項目地塊組成:本項目由1和2兩塊土地組成,其中1地塊面積為㎡;2地塊面積為㎡。同時在本協議簽訂前,1地塊屬於甲方、乙方、丙方所有,2地塊屬於乙方和丁方單獨所有;

由於本項目系在上述兩塊土地上共同規劃的,為了方便闡述和分清各方的責、權、利,故在1地塊上形成的建設規模簡稱為星閣1,在2地塊上形成的建設規模簡稱為星閣2。備註:建設規模以可建的面積為準,並以書面方式明確。

4、項目建設規模

總建築面積為44356.6㎡,規劃總層數為-1f+3f+22f, 其中:地下室面積 1

2014.6㎡,商業面積(即一~三層)6217.6㎡,住宅面積(即四層~二十五層)36062.40㎡。

上述指標目前已經都勻市城鄉規劃委員會通過,批准文號:勻規委議(2014)1號,尚須獲得政府正式批准文件和辦理土地出讓金補交手續。

特別提示:本項目原批准層數為12層,建築面積為㎡。

第二條合夥方式、股份比例

1、本項目以都勻保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發。

2、丙方向本項目投資人民幣壹仟萬元整,成為項目星閣1的股東,各方在項目星閣1的股份比例分別為:

1)甲方持有股份%;

2)乙方持有股份%;

3)丙方持有股份%;

4)丁方持有股份%;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按照上述股份比例,對項目星閣1產生的利潤進行分配和承擔風險。

本協議簽訂後,即展開項目清算,清算後並以書面方式載明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實際投入資本金。在項目達到盈虧平衡後,經各方協商一致,在不影響項目的情況下,各方可先收回各自的資本金;

3、因項目星閣2系乙方和丁方單獨所有,即乙方和丁方享有其產生的利潤和承擔風險。

第三條項目開發方式

1、本項目由乙方和丁方為主體組建項目部,負責項目的前期策劃、拆遷安置、規劃設計、施工、銷售等一系列貫穿項目開發的工作。

甲方、丙方對項目行使監督權,監督權的實施具體由各方協商。

當項目出現重大事宜時,各方應以保證項目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在第一時間作出決定。

2、項目的運作方式首選為:以丙方投入的人民幣壹仟萬元作為項目的運作資金,實施短平快的運作形式。若該資金不足,在各方協商一致後,可尋求銀行貸款。若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再由各方按照股份比例投入資金,所投入的資金分別為各方的資本金。

當出現需要各方再投入資金時,若某一方不能按要求投入應投入的資金時,各方應在公平合理和保證項目順利進行的前提,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結果,必要時,再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第四條其他約定

1、本協議簽訂後,在7日內與都勻保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有關協議。

2、本協議簽訂後,在日內設立項目銀行專户,丙方在設立後日內,將人民幣壹仟萬元打入專户內。

3、本協議簽訂後,各方應齊心協力使項目儘快實施和正常運轉,當重大事宜出現意見不一致時,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4、當項目完成後,出現未銷售的不動產,各方可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該不動產。

5、本協議未經事宜,由各方友好協商,並簽訂相關書面文書。

6、本協議在簽訂後,若不能獲得政府批准建設25層的文件,丁方有權選擇解除本協議,並收回投入的資本金人民幣壹仟萬元整。

7、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訂後生效,協議項下條款履行完畢後失效。

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

地點:

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房地產聯合開發協議書

房地產聯合開發協議書

甲方:廣元雙盛建設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廣元市南河敬國路212號法定代表人:鄭文海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電話:帳號:乙方:廣元市祥譽建設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廣元市南河法定代表人:鄭文超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電話:帳號:

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甲方與乙方聯合共同開發東城國際項目(下稱該項目,地點位於廣元市苴國路北側、環保局西側)。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達成東城國際項目聯合開發協議,特訂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原則

甲乙雙方的合作原則為合法、平等、自願、互利互惠。在合作過程中雙方若有其他分歧,應本着以上原則進行協商解決。

第二條合作標的

(一)雙方聯合開發標的位於廣元市苴國路北側、環保局西側土地,面積及範圍以政府主管部門最後批准的土地使用權宗地圖為準(宗地圖見附件),在該地塊上擬建東城國際項目。

(二)甲方投資的土地類型為商住,開發房地產手續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彙報政府和有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行文執行。甲方以現有全部土地約7100㎡(以原劃撥土地面積為準)土地使用權宗地圖面積評估價為限出資,四址界線以土地使用權宗地圖為準(宗地圖見附件)。

(三)甲方投資聯合開發的該宗土地,應合法無任何糾紛,如因該宗土地四址界限圖內遺留產生的糾紛,以及相關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甲方負責解決,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如因該宗土地宗地圖外新規劃涉及到周邊相鄰單位及居民因建設所發生的糾紛由乙方解決,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該項目建設實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協商的,甲方應積極提供並參與協調。

第三條合作方式

(一)甲方將其擁有的廣元市苴國路北側、環保局西側土地按廣元市國土資源局編制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將其評估價格作為合作出資份額。

(二)乙方出資1700萬(大寫:壹仟柒佰萬元),負責該項目開發資金籌集、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銷售、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後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並承擔該項目的全部法律責任。

第四條合作時間

甲乙雙方合作時間從簽訂本協議時起,到全部條款履行完畢後止。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應理解為:⑴該項目工程完全按照設計圖紙全部建設完畢;⑵該項目的銷售部分的房屋銷售完畢或甲乙雙方認為銷售完畢的;⑶該項目完成各種行政報批手續、辦理各種竣工手續、完成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手續的;⑷其他雙方認為應該完成的事項。

第五條項目規模

建築規模按乙方報審的經政府主管部門最後批准的方案為準。

第六條利益分成

分配比例為:甲方:51%,乙方:49%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落實合作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手續,辦理合建項目佔地的使用地規劃批文,土地使用不附帶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二)落實合作開發項目佔地的規劃報建工作。

(三)完成合作開發項目規劃用地的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

(四)若乙方自籌資金不足確需貸款,乙方會通甲方後,以項目名義向銀行貸款,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該銀行貸款的情況。

(五)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辦理有關項目報批、工程施工、銷售等手續。

(六)甲方應及時繳納本協議規定的由甲方繳納的各種税費,否則由此產生的各種責任與乙方無關。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全權負責該項目的開發資金籌集、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銷售、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後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

(二)為使該項目如期完工,實現較好的經濟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會信譽,乙方須設立專項帳户,該項目的所有銷售收入必須進入該帳户,實行專款專用。

(三)乙方不得挪用以該項目名義向銀行所貸的款項,所得貸款須在甲方的監督下用於項目開發建設。項目開發銷售收入除一部分用於保持正常施工進度外,其他優先用於償還貸款,否則由此產生的銀行債務及其它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負責合作項目的整體供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通訊報裝手續。

(五)乙方負責合作項目開工手續的辦理,獲得開工許可證,使合作項目可以合法開工建設。

(六)乙方應保質保量按期完成項目建設。

(七)乙方應及時繳納本協議規定的由乙方繳納的各種税費,否則由此產生的各種責任與乙方無關。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甲乙雙方應保證以下事項真實可信:

(一)甲方為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有權獨立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二)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三)甲乙雙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四)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任何一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雙方按照實際情況約定。

第十一條 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要求變更或終止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書面變更或終止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

第十二條 協議的轉讓

除協議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協議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一)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按照本協議合作原則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交廣元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真實情況,合作的該地塊不合法致使項目無法繼續進行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自項目開發以來所發生的費用總額及該費用總額的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息;合作的地塊有其他糾紛影響項目建設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時配合乙方辦理項目開發所需要的各項手續致使項目開發延期的,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隱瞞真實情況,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自項目開發以來所發生的費用總額及該費用總額的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息。

(四)乙方不能如期籌集項目開發所需資金的,甲方可視為乙方違約而與乙方解除協議另尋合作方。

(五)乙方不能如期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建設,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私自挪用以該項目名義向銀行的貸款,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七)合作的某一方違反本協議保密規定泄漏祕密的,造成的損失由泄漏方負責。

(八)合作的某一方違反本協議關於協議更改規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內容無效,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九)合作的某一方違反本協議關於協議轉讓規定的,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牴觸。

第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協議的效力

(一)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全部條款履行完畢後自然失效。本協議壹式陸份,壹份捌頁,甲乙各執叁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項目全權委託人:項目全權委託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