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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生產承諾書(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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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生產承諾書(通用多篇)

礦山安全生產承諾書 篇一

上思縣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我作為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為貫徹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安委辦全省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產承諾制”,本人保證:認真執行國家、省關於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積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努力做好本企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減少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並鄭重承諾: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使安全生產管理做到標準化、規範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嚴格落實。

三、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和交納風險抵押金,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做到全員持證上崗。

五、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

六、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並與有關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

八、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監測、監控。

十、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一、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絕不弄虛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不越界開採,不擅自開採相鄰採場的隔離帶。

十三、堅決採用台階式開採或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杜絕掏採,積極採用中深孔爆破開採技術。

十四、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實施爆破作業。

十五、及時處理盲炮和作業上方巖塊懸浮倒掛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嚴格按照設計設臵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十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後工作。

十九、尊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的權益,引導鼓勵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鼓勵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提出改正建議,甚至批評、舉報,對提出批評和舉報的職工不打擊報復,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和降低工資待遇。

二十、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若違反上述承諾和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責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單位接受以下處罰:

一、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方面:

(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特別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同時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有關部門作出的暫停、撤銷與安全生產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二、單位方面:

(一)一般事故接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大事故接受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特別重大事故接受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接受有關部門作出的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

(五)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礦山的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取締決定。

三、如發生不依法報告或者妨礙、拒絕事故調查處理等嚴重行為,單位接受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並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礦山安全生產承諾書 篇二

我礦(公司)面向社會各界和本礦(公司)全體員工對安全生產工作鄭重承諾如下:

1、保證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關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自覺執行落實國家或行業的各項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2、保證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業和操作規程,並嚴格遵守。

3、保證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時參加培訓考核並持證上崗;保證每天有一名礦級領導下井(採坑)帶班值守;保證礦山安全設施與裝備水平、安全管理和技術水平持續改進,不斷提高,確保不因書包範文任何條件變化出現滑坡。

4、配備足夠的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5、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少於法定的時間,並經考核合格。

6、為礦山企業全體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或等同應繳額的僱主責任保險。

7、保證生產作業環境符合職業衞生標準要求。

8、地下開採礦山實現如下要求:

(1)保證井下所有場所都有兩個以上的安全出口;

(2)實行機械通風,保證井下所有作業場所都有合格的新鮮風流;

(3)保證井下排水系統始終保持正常狀態;

(4)使用符合標準的提升運輸設備並保持正常運行的狀態,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9、露天開採礦山實現如下要求:

(1)實行台階開採,保證平台寬度和設計的邊坡角;

(2)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

(3)定期觀測邊坡穩定性。

10、定期為職工免費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11、保證對本企業委託承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責任,對其發生的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12、發生死亡事故後主動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停產整改,並經發證單位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取回《安全生產許可證》開工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