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實用文 > 保證書

公有住房承租保證書(精選多篇)

欄目: 保證書 / 發佈於: / 人氣:2.37W

第一篇:公有住房承租保證書

公有住房承租保證書(精選多篇)

保證人: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與被保證人關係

被保證人: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與被保證人關係

根據《xxxx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有的規定,保證如下:

被保證人申請承租 區 號公有住房,因其現為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的義務,為此我作為其監護人,保證依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義務,維護被保證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合法權益。

上述保證內容是我本人自願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原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保證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北京市公有承租住房拆遷補償相關問題明析

北京市公有承租(推薦打開本站:)住房拆遷補償相關問題明析 (2014-11-16 11:31:14)

一、解説:

根據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賃關係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係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權的對價。(就是説,有兩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

二、法律依據:

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拆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拆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三、具體補償項目:

1、搬遷費,又稱搬遷補助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如果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就該項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若無約定的,則“當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時,發給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遷獎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費。北京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搬遷獎勵費的支付按搬遷費的支付原則辦理。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

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故當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則應獲得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4、停業損失

《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此,若因拆遷造成承租人停產、停業的,則承租人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

5、添置物品的補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設的物品主要體現為對房屋的裝修及添置的相關設施,如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就此項改善或者增設物品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如無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此部分的拆遷補償款應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篇: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糾紛案評析

大連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專業畢業實踐

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糾紛案評析

指導老師:劉 洋

作者姓名:學號:

專業:法學(本)

年級:

教 學 班:

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糾紛案評析

案由:孫某訴楊某繼承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孫某與楊某系繼母、子關係,雙方未在一起生活。位於和平區北四馬路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權人系楊某的父親。楊某的祖父於1998年以5萬元的價格從房地產交易市場購買了該公房的使用權,並將訪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為楊某的父親。後楊某的父親與孫某一直在此居住。2014年7月4日楊某的父親立下書面遺囑,遺囑內容:“我叫楊某某,有一處在和平區北四馬路的房屋,分給兒子媳婦各一半”。2014年7月9日楊某的父親因病去逝。孫某與楊某因繼承發生糾紛,楊某訴至法院。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遣產是公民死亡時遣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楊某的父親無權處分公房,所立遣囑無效,楊某要求按遣囑繼承證據不足,不予支掛。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楊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近年來隨着信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施行,全國各地相繼頒發了一些關於房屋改革的政策,公有房屋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公有房屋使用權的有償轉讓使其具有了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可以像其他財產一樣進行繼承。因些,楊某父親的遣囑部分有效,就屬於楊某父親的遣產部分可按遣囑進行繼承。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由孫某給付楊某應繼承其父遣產房屋份額折價款282505元。

二、案件焦點: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公房使用權能否作為遣產繼承。目前對公房使用權能否繼承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 依倨繼承法,繼承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依法轉移繼承人

所有,而公房非死者財產,故不能繼承;

(二) 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原租賃關係消滅,再與何人建立租賃關係是房產

公司(產權部門)基於其房屋所有權實現所有權權能的活動,他人無權干涉;

(三) 公房便用權作為附着相應價值的財產權,可以繼承。

第三種觀點雖然缺失傳統的物權法理論根據,卻有立足於公房使用權歷史與現實、有利於維護現存權利體系的優點,因此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並對公房使用權繼承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三、爭議與分歧意見:

(一)公房使用權不同於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使用權

首先,我們有必要關注公房使用權特殊的財產性質。從公房使用權的產生來源來看,公房使用權是公房租賃制度的產物,實際上可以説是一種特殊的租賃權(對使用人來説是承租權),但是這種公房租賃權與傳統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租賃權是不同的,按照與之相關的原有規章及有關地方法規、規章尤其是政策的規定和實際執行情況,公房的分配與公房租賃關係的建立與承租人的年齡、性別、職業、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項密切相關,而並不取決於承租人的意向,不取決於租賃關係所具有的雙務關係;而傳統民法理論中,房屋使用權或者居住權則僅僅是常見的用益物權的一種。因此,公房使用權不應等同於傳統民法理論中私有制基礎上的房屋的使用權用權。

(二)公房使用權具備獨立的財產性質

公房使用權具備獨立的財產性質。目前,公房使用權基本上源於城市居民的私房拆遷和單位的分配。前者是私房所有權的轉化,後者是與工作有關的福利制度,均涵蓋着部分所有權的屬性。而考察各地公房使用權的權利現狀,我們不得不承認,公房使用權現有權能也幾乎可以涵蓋傳統上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第一,公房使用權人對公房擁有實際控制與支配的權利。可以轉租,重要的是轉租後公房使用權人可以獲得差價;同時,遇上拆遷,公房使用權用權是一種直接獲得獨立財產補償的權利形式,獲益性質明顯;而最重要的表現體現在“房改”上,以身份、職業等等不同帶來的公房使用權的差異將直接造成“房改”中折抵金額的不同,使用權人可從中獲得收益;第四,公房使用權人雖然不能決定公房本身的“命運”,但對於“使用權”則自有保有、轉讓、滅失等“自由”,也與“處分”有幾分相似了。如此分析,我們自然應當認識到,公房使用權具備獨立的財產性質。正是基於此,筆者才會在前述案例中提出“繼承”的思路。

(三)公房使用權繼承的政策與實踐基礎

近年來隨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施行,全國各地相繼頒發了一些關於房屋改革的政策,因而,也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而私有財產所有人享有對自已財產的處分權和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是不爭辯的事實。因此,筆者認為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房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按照傳統觀點,否定了公有房屋使用權的繼承,沒有支持張某的主張;而二審法院立足於公房使用權歷史與現實、從有利於維護現存權利體系和尊重個人財產權利角度出發,肯定了公有房屋使用權的繼承,可以説是對繼承法、物權法乃至民法精神的深刻理解與運用。

四、結論:

五、應用:

審判原則:

1.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的轉讓、交換、出租、侵權及居住使用權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屬民事爭議,應按民事案件處理。

2.公有房屋所有權單位與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人,本單位職工或職工家屬之間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的分配、收回、發證、房改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不應按民事案件審理。3.審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糾紛案件,應當站在維護公人民羣眾基本生活條件的角度,依法保護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權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權。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維護交易、流轉秩序。

就是最後這段我不知往哪放(審判原側)還有就是四、結論這塊不知怎麼寫。老師説要有個人分析的。是不是寫結論這塊。你

給看看吧。五、應用這不需要管的。.

第四篇:購買公有住房

■購買公有住房後調整住房怎麼辦?

答:(1)1993年以前按標準價給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調整住房,並按標準價購買新分配住房的,原 房按如下公式計價:

房價=[標準價×(1-年工齡折扣率×夫婦工齡和)×(1+調節係數之和)×(建築面積+陽台面積×

係數)+裝修設備價]×(1-已竣工年限×1.5%)

公式中未建立公積金的,夫婦工齡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計;超過65年的按實際工齡計。新分配住房按屆時的標準價及有關折扣政策計價,購房職工結交差價。

補交的房價款,再按有關規定以屆時成本價分別計算原房和調整後新房的房價款。

(3)1994年後按標準價購房的職工,調整住房並按標準價購買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單位以屆時 標準價收購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4)1994年後按成本價購房的職工,調整住房並按成本價購買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單位以屆時 成本價收購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5)其他情況的調整住房,一般由售房單位退其原付房價款,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 售房單位確定。

按以上規定調整住房,均須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並交納必要的税費。■(2)1999年取消標準價後,優惠價購房的職工調整住房的,須先按原房計算改按成本價購房需 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購買公有住房時公共維修基金如何交納?

答: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單位和 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 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準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從2014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購房人按成本價基價的2%,售房單 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出售後如何進行維修管理?

答:公有住房出售後,由售房單位組織、指導產權人組成樓房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售出樓房的日常維修管理。樓房户門以內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購房人負擔;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電梯、高壓水泵的運行、維修及更 新費用由原售房單位負擔。

■購買公有住房要交哪些税費?

答:購買公有住房時,購房人應交納的税費有:

(1)房屋買賣手續費:原規定購房人按實際房價的0.5%交納。根據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的通知精神, 從2014年起,房改售房免收房屋買賣手續費。

(2)產權所有權登記費:按每建築平方米0.30元交納。

(3)印花税:按房屋售價的0.5‰交納。

(4)房屋所有權工本費:每證4元;房屋共有執照工本費每證2元。

■購買公有住房後產權證如何辦理?

答:購房人向售房單位交納購房款後,統一由售房單位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證書。根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手續加快辦理房改售房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京國土房屋權字[2014]第96號)精神,購房人還可持與售房單位簽訂的買賣合同直接到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設立的房改售房發證窗口辦理產權登記發證手續。房改售房登記發證部門自接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完成房改售房登記發證工作。

■單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售公房,個人如何購房?

答:對於單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售公房,個人可向主張產權的單位提出購房申請。主張產權的單位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局出具同意從售房款中按規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同意售 房款專户封存的具結保證書,經區、縣房地局審核同意即可辦理房改售房的有關手續。

■單位出售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售公房,如何辦理具體手續?答:單位出售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售公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1)主張產權單位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局出具具結保證書。

(2)區、縣房地局權屬登記部門審核簽註意見。

(3)主張產權單位憑加蓋權屬登記部門公章的具結保證書辦理房改售房方案審批、備案手續。

(4)主張產權單位售房後,將售房款和公共維修基金存入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繫統或中共中央直屬機 關房改辦、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委託的金融機構,領取售房款封存證明。

(5)主張產權單位憑售房款封存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權屬登記部門申請個人房產登記證。

(6)產權確認或地價款付清後,由產權人憑權屬登記部門開具的解除封存通知書封售房款。

■危改回遷購房,產權如何確定?

答:回遷居民購買回遷房,安置面積部分的購房單價高於或等於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的,所購住房產權執行房改成本價的產權規定;購房單價低於房改成本價的,所購住房產權執行房改標準價的產權規定。

1993年年底以前,未建立公積金的居民所購住房的房改成本價按當年優惠價低限的65%測定, 已建立公積金的居民所購住房的成本價按當年準成本價低限的65%測定。

■個人購買的安居(康居)住房,如何辦理產權手續?

答:個人購買的安居(康居)住房,憑市開發辦出具的購房任務通知單或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 區(縣)政府安居辦提供的安居住宅分配人名單即可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居民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如何辦理產權手續?

答:經房改部門批准,單位按市場價向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購房居民可領取商品房產權證。單位出售出讓土地上的公有住房,居民購房後,土地出讓年限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執行。單位出售劃撥土地上住 房的,售房單位須按商品房的有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並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第五篇:公有住房辦法

永州市冷水灘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公有住房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冷水灘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方便信用社員工上班需要,規範公有住房租賃使用,特訂立永州市冷水灘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有住房管理辦法。

一、聯社轄內各信用社的公有住房統一由聯社資產管理委員會分配調劑使用。

二、聯社轄內各信用社的公有住房是集體財產,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佔有,員工租住必須服從聯社統一安排。

三、總的原則是以租代管,有償使用。因信用社住房管理的特殊性,所有網點住房均未實行房改,鑑於聯社對每個員工都發放了住房公積金,對在信用社工作無住房的員工由安排住房,改為安排租賃住房,並與聯社簽訂租賃合同,按規定價格付給聯社房屋租賃費。

四、住房的租賃使用,以網點為單位。首先安排本社員工,員工因工作調動,無論農村社調至城區社,還是城區社調至農村社,或城區社調城區社,農村社調農村社,必須將原所在單位的住房退出,到新單位租賃住房,新單位住房緊張的由聯社統一調劑指定租賃。已調動工作原住房不退出的,按最高檔次收取房租,並由人事部門從其工資扣繳房租。

五、租金收取的範圍

1、租金收取是指信用社公有的住房。按城區社和農村社劃分,城區社按規定收取租金,農村社正常安排居住的員工暫時免收租金(不服從聯社統一安排的除外)。

2、下列社屬收取租金的城區信用社:營業部、冷水灘社、珊瑚社、天橋社、菱角山社、上河線社、仁灣社、馬路街社、上嶺橋港子口社、竹城社和江東社。

六、租賃價格。信用社公有住房的租金按下列幾種情況收取租金:

1、在本社工作和居住,由聯社統一調劑租住的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按1.5元收取租金。

2、經聯社同意安排租住的退休員工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租金。

3、非本社員工和非聯社統一調劑的;本社員工但非本人居住的和佔兩套住房的在職員工和退休員工;農村社不服從安排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取租金。

4、所有租房户水電費按表另行收取。

七、每位信用社員工經聯社批准只能租住一套住房,雙職工只能租住一套住房,聯社機關有房户不準再租住房。非本聯社員工和外單位人員及家屬不經聯社批准不得租住信用社住房。

八、所有租住信用社住房的在職和退休員工,都要與聯社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檔次對號入座,對拒籤合同又不搬出的,扣除其住房公積金。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